本网讯(通讯员 李瑞琳)近日,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巴南区天鹿大道与福鹿大道交叉路口,遇红灯亮时继续进入路口直行,与游某驾驶的由欧麓花园往内环快速方向直行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 根据行车记录仪还原,事发当时该交叉路口正常通行,路口车辆遵守交通规则有序等待信号灯。此时,由茶园往鹿角方向的信号灯为红灯,张某不顾红灯信号继续驾驶电动车进入路口行驶。而就在其进入路口后,在其车行方向由左至右的道路上,游某驾驶的小车正常驶来,眼见电动车横穿驶来后,游某已来不及减速,径直将其撞倒在地。因事发时张某佩戴了头盔,在其头部重重撞上小车引擎盖后得以缓冲,所幸只受轻微伤,未造成更大的伤害。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巡警提醒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特别是两轮车驾驶员要规范佩戴好头盔,遵守交规勿闯红灯,安全驾驶平安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