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雪)日前,记者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了解到,该大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因非法从事公路客运,严重超过核定人数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于近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4年1月23日10时50分,吴某驾驶渝BQ∗∗B小型普通客车经G42沪蓉高速公路行驶至巫山服务区,被该大队查获。经查,1月22日,吴某驾驶该车承载15名人员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驶往重庆市巫溪县,在湖南省境内又载2名人员,所有乘客按每人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大队当场对该车采取了强制措施。2月7日,吴某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被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大队在调查中还发现,该车额定载客9人而实际载客17人,超过额定乘员8人,而且在高速公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置乘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顾,其行为达到危险驾驶刑事立案标准。2月8日,该大队就吴某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公路客运,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警方立案侦查。后由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吴某的认罪态度,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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