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非法集资”的打击防范

时间: 2024-05-3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649

□ 张 利 冯 斌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7号)。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部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件也与非法集资有关。

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规律特点。非法集资一般以投资高回报项目为诱饵,欺骗性强。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创办企业,以经营或生产某种产品为名,虚夸项目或产品的可行性、先进性、科技含量和可获利性,诱骗社会公众投资。为延缓犯罪行为的败露,犯罪嫌疑人在非法集资前期,一般都能够按照承诺的高息予以兑付,从而诱使潜在受害人继续投资,使集资规模迅速增长。

非法集资的资金部分用于项目投资,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大多将少部分集资款用于购买土地、建设厂房、购置设备、购买原材料等,骗取集资人的信任。

非法集资一般都进行大肆宣传,煽动性强。为吸引公众集资,犯罪嫌疑人大多在宣传上大做文章,为达到利用媒体造势的目的,往往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并以空壳公司的名义,通过仿冒银行营业网点在很多省份设立分支机构,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采取召开推介会、集中授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称,诱导集资群众认为涉案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信誉度高。

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很难通过正常渠道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以扩大生产经营。

民间投资渠道不畅通。近年来,国家采取鼓励消费的经济政策,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下调,加之股票市场投资环境不佳,部分投资群众急于寻找一种迅速增值且风险小的投资方式。

群众防范意识普遍较差。群众普遍缺乏对金融常识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对非法金融活动缺乏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加之存在贪利和盲目从众心理,失去理性,导致被骗。

打击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难点。案件侦办难。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时间长、欺骗性强,公安机关介入后,集资群众担心投资无法收回,往往不愿配合侦查工作。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已将涉案款物转移、挥霍,甚至已经办理好出国护照,选择隐匿地点随时准备潜逃,给公安机关案件侦办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证据收集难。一些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对非法集资活动不设立账目或者定期销毁账目,有的虽然设立账目,但账目不规范、不完整。此外,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大、款项多,众多集资人的投资返利、获利出局情况更是纷繁复杂。涉案资金除少部分用于“项目”的生产经营外,大部分被犯罪嫌疑人用于为投资者返利、挥霍和占有。

打击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全力做好案件侦办工作。加大证据收集力度,全面收集账目、票据、凭证等重要证据,准确掌握集资参与人数、集资金额数、分红返利数和实际损失数,查清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实施情况、项目运作情况。

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要对集资群众的自然情况、实际投资数额、实际损失数额等情况进行登记核对,逐人建立档案、逐笔核对票据真伪,挤出滚动虚数,防止重复登记,为资产返还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作者单位:巴南区公安分局)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浅谈对“非法集资”的打击防范

□ 张 利 冯 斌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2021〕第737号)。根据《刑法》规定,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部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件也与非法集资有关。

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规律特点。非法集资一般以投资高回报项目为诱饵,欺骗性强。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创办企业,以经营或生产某种产品为名,虚夸项目或产品的可行性、先进性、科技含量和可获利性,诱骗社会公众投资。为延缓犯罪行为的败露,犯罪嫌疑人在非法集资前期,一般都能够按照承诺的高息予以兑付,从而诱使潜在受害人继续投资,使集资规模迅速增长。

非法集资的资金部分用于项目投资,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大多将少部分集资款用于购买土地、建设厂房、购置设备、购买原材料等,骗取集资人的信任。

非法集资一般都进行大肆宣传,煽动性强。为吸引公众集资,犯罪嫌疑人大多在宣传上大做文章,为达到利用媒体造势的目的,往往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并以空壳公司的名义,通过仿冒银行营业网点在很多省份设立分支机构,以提供“债事服务”为名,采取召开推介会、集中授课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称,诱导集资群众认为涉案公司经济实力雄厚,信誉度高。

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很难通过正常渠道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以扩大生产经营。

民间投资渠道不畅通。近年来,国家采取鼓励消费的经济政策,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下调,加之股票市场投资环境不佳,部分投资群众急于寻找一种迅速增值且风险小的投资方式。

群众防范意识普遍较差。群众普遍缺乏对金融常识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对非法金融活动缺乏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加之存在贪利和盲目从众心理,失去理性,导致被骗。

打击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难点。案件侦办难。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时间长、欺骗性强,公安机关介入后,集资群众担心投资无法收回,往往不愿配合侦查工作。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已将涉案款物转移、挥霍,甚至已经办理好出国护照,选择隐匿地点随时准备潜逃,给公安机关案件侦办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证据收集难。一些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对非法集资活动不设立账目或者定期销毁账目,有的虽然设立账目,但账目不规范、不完整。此外,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大、款项多,众多集资人的投资返利、获利出局情况更是纷繁复杂。涉案资金除少部分用于“项目”的生产经营外,大部分被犯罪嫌疑人用于为投资者返利、挥霍和占有。

打击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全力做好案件侦办工作。加大证据收集力度,全面收集账目、票据、凭证等重要证据,准确掌握集资参与人数、集资金额数、分红返利数和实际损失数,查清犯罪嫌疑人情况、犯罪实施情况、项目运作情况。

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要对集资群众的自然情况、实际投资数额、实际损失数额等情况进行登记核对,逐人建立档案、逐笔核对票据真伪,挤出滚动虚数,防止重复登记,为资产返还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作者单位:巴南区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