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房后发现门口有消防管道,开发商被判赔偿10000元

时间: 2024-06-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667

开发商将消防管道铺设在业主入户门口,业主是否有权索赔?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林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购房款。接房时,林某发现案涉房屋楼栋消防管道紧邻其入户门,因楼道并不宽敞,加上消防主管道占据其入户门空间,使过往空间变得更为狭窄,不仅影响了住房美观和居住舒适度,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降低了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林某认为自己在购房时,重庆某公司并未告知这一情况,开发商对影响自己决定是否购买案涉房屋的重要事项未尽到特别告知和提醒义务,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遂起诉要求重庆某公司赔偿其损失20000元。

重庆某公司则认为消防管道的施工以及布局均按照建委备案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符合消防要求,因此不应该支持林某的诉求。

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消防管道紧邻入户门外,通常而言,房屋消防管道铺设位置应该是远离入户门的,重庆某公司实际交付房屋的消防管道位置超出了普通购房者基于交易习惯形成的对消防管道位置的认知,应当就消防管道位置进行特别提示,然而重庆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前述提示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林某要求重庆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消防管道位置实际对居住使用功能的影响、美观程度等因素,对林某主张的赔偿金额酌情支持为10000元。

法官说法:

住房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其享有获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尤其是商品房交易多为期房,期房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无法仅凭图纸、样板间等信息来获知所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案件中的消防管道设施虽然经验收合格,但对于超出消费者普通认知的事项,开发商应尽到特别提醒义务,以更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叶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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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房后发现门口有消防管道,开发商被判赔偿10000元

开发商将消防管道铺设在业主入户门口,业主是否有权索赔?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林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购房款。接房时,林某发现案涉房屋楼栋消防管道紧邻其入户门,因楼道并不宽敞,加上消防主管道占据其入户门空间,使过往空间变得更为狭窄,不仅影响了住房美观和居住舒适度,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降低了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林某认为自己在购房时,重庆某公司并未告知这一情况,开发商对影响自己决定是否购买案涉房屋的重要事项未尽到特别告知和提醒义务,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遂起诉要求重庆某公司赔偿其损失20000元。

重庆某公司则认为消防管道的施工以及布局均按照建委备案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符合消防要求,因此不应该支持林某的诉求。

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消防管道紧邻入户门外,通常而言,房屋消防管道铺设位置应该是远离入户门的,重庆某公司实际交付房屋的消防管道位置超出了普通购房者基于交易习惯形成的对消防管道位置的认知,应当就消防管道位置进行特别提示,然而重庆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前述提示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林某要求重庆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消防管道位置实际对居住使用功能的影响、美观程度等因素,对林某主张的赔偿金额酌情支持为10000元。

法官说法:

住房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购房者作为消费者,其享有获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尤其是商品房交易多为期房,期房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无法仅凭图纸、样板间等信息来获知所购买房屋的真实情况。案件中的消防管道设施虽然经验收合格,但对于超出消费者普通认知的事项,开发商应尽到特别提醒义务,以更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叶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