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关系出现无合同“真空期”,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二倍工资差额,并表示获赔前拒绝续签新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 2019年1月至2023年1月,李某在重庆某包装制品公司从事印刷助手工作,期间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月13日,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一直在公司继续工作,同年7月14日至7月19日,公司多次以微信、电话、开会等方式通知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李某均未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未再上班。同年7月20日,公司停止为李某缴纳社保,7月24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合计16万余元。经仲裁后某包装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李某认为双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自己仍在公司上班,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公司已充分履行督促李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李某认为公司应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再签合同,还多次表示担心续签了合同之后无法主张双倍工资差额,李某在未续签劳动合同上存在主观故意,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23年1月13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至2023年7月14日之前,某包装制品公司未主动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同时,公司与李某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李某有权选择第三次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李某并未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认定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2023年7月14日起公司多次向李某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李某均未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且不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通讯员 张 盼 记者 杨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