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加盟、资深导演、稳赚不赔……伴随着这些充满诱惑力的词汇,影视众筹逐渐走入公众视野。然而,看似光鲜亮丽,实则暗藏玄机。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结了涉电影投资的合伙纠纷系列案件,通过分析双方合伙事务地位,认定某影视公司作为合伙事务执行方,未向投资者披露电影制作成本,构成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合伙合同并由影视公司退还投资款项。 案例: 未能提供收入明细 影视公司遭到起诉 2021年9月,周某等与某影视公司就某电影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周某投资20000元,可获得该电影收入的0.016%。合同还约定某影视公司作为出品方,应对投资款项专款专用等条款。电影上映后,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并未如前期宣传一样成为“爆款”。票房收入加版权收入扣除其他费用后,某影视公司仅向周某“分红”39.98元。 某影视公司既未向周某提供电影制作成本的相关材料,也未提供收入明细供周某查阅,周某认为受到欺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伙合同并退还投资款。 判决: 判决解除合伙合同 全额退还投资款项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等投资人与某影视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合伙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伙合同约定,某影视公司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电影制作成本、收入明细等。 在影片发布后,某影视公司未向投资人提供收入明细,在庭审中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电影制作成本的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合伙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周某等投资人有权要求解除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就合伙事项进行清算,而某影视公司不能提供制作成本等财务材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且其未举证证明合伙事项存在亏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其应当全额返还周某等人的投资款。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合同并由影视公司退还投资款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投资需通过正规渠道 尽量选择熟悉的行业 承办法官表示,鼓励企业、个人以技术、投资等形式参与电影拍摄,以分享票房红利的形式引导大家积极参与文化产业。但电影制作的成本、收益结算较为复杂,一般人难以知悉。有的影视公司动辄以“行业惯例”“商业秘密”为由,不向投资者披露收支情况,以实现牟利的目的。 投资者需在充分了解影片基础信息、投资资金监管、电影拍摄成本的情况下,通过正规合法的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在投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警惕被项目宣传资料和口头承诺高额回报蒙骗,尽量不要在自己不熟知的领域内投资。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蓝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