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怼”不实言论 侮辱他人担责

时间: 2024-08-3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848

本网讯(记者 杨 雪)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依法判决选择“回怼”的被告彭某、李某向原告夏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1年2月2日,网名为“某春”“某过”的网友在网帖下发表了对夏某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其实名认证人分别为彭某、李某。一年后,彭某、李某又一次在夏某的门市对其进行辱骂。夏某不堪其扰,认为自己的精神和财产都遭受到严重损害,故将彭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庭审中,彭某和李某均辩称是夏某先发帖(帖子已删)辱骂自己,自己的跟评行为仅是对夏某的合理反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确实曾在网上针对李某发表不实言论,引发彭某、李某对该网帖跟评,有错在先。但彭某、李某发现网帖后,不是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而是直接发表不当、不实言论辱骂夏某,该行为亦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夏某的人格权,二人应向夏某赔礼道歉,遂判决彭某、李某在发帖网站上发表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并赔偿夏某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3000余元。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确认自己名誉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以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以牙还牙、甚至更恶劣的方式循环报复,否则只会升级矛盾,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当事人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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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怼”不实言论 侮辱他人担责

本网讯(记者 杨 雪)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依法判决选择“回怼”的被告彭某、李某向原告夏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2021年2月2日,网名为“某春”“某过”的网友在网帖下发表了对夏某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其实名认证人分别为彭某、李某。一年后,彭某、李某又一次在夏某的门市对其进行辱骂。夏某不堪其扰,认为自己的精神和财产都遭受到严重损害,故将彭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庭审中,彭某和李某均辩称是夏某先发帖(帖子已删)辱骂自己,自己的跟评行为仅是对夏某的合理反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确实曾在网上针对李某发表不实言论,引发彭某、李某对该网帖跟评,有错在先。但彭某、李某发现网帖后,不是采用合法方式维权,而是直接发表不当、不实言论辱骂夏某,该行为亦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夏某的人格权,二人应向夏某赔礼道歉,遂判决彭某、李某在发帖网站上发表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并赔偿夏某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3000余元。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确认自己名誉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以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以牙还牙、甚至更恶劣的方式循环报复,否则只会升级矛盾,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当事人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