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赚不赔”的投资?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时间: 2024-09-2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984

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时约定“稳赚不赔”,出资人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实为借贷关系,并依法判决被告廖某偿还原告曾某借款180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

“投资”180万元修公路

未获得收益诉至法院

曾某与廖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2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投资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完成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路改造工程,曾某出资人民币180万元,廖某需保证曾某的资金安全,并保证曾某投资回报率为1:1.廖某自负盈亏。协议签订后,曾某向廖某支付了180万元。

此后,廖某并未向曾某偿还任何款项。曾某多次催收未果后,于今年3月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廖某返还投资款180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收益18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

并非合伙而是借款

驳回投资收益诉请

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典型特征。如果合伙人签订协议约定,亏损由某一方全部承担或者另一方不承担亏损责任,则该约定通常仅对合伙人内部有约束力,对外则是无效的。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曾某与廖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约定,曾某的收益采取固定投资回报的方式,其投入的资金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廖某自负盈亏,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为借贷,而非合伙关系。潼南区法院遂判决廖某向曾某偿还借款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了曾某要求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承担风险的合伙

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合伙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合伙关系的法律本质在于,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借款到期,借款人应当无条件按约偿还本息。这是因为,合伙人不能约定只享有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合伙各方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应由合伙人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合伙人应当按照他们的实缴出资比例来分担和分配。

日常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并规避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的限制,往往以合伙的方式约定“赚钱大家分,赔钱算我的”,该种约定,虽然名义上为合伙关系,但因缺乏“风险共担”的合伙构成要件,发生纠纷后,一般会被认定为不构成合伙关系。

法官建议,合同双方应根据真实交易目的签订协议,如属于合伙,则应对双方出资金额、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合伙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如属于借贷,则应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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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赚不赔”的投资?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时约定“稳赚不赔”,出资人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构成合伙关系,实为借贷关系,并依法判决被告廖某偿还原告曾某借款180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

“投资”180万元修公路

未获得收益诉至法院

曾某与廖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2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投资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作完成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路改造工程,曾某出资人民币180万元,廖某需保证曾某的资金安全,并保证曾某投资回报率为1:1.廖某自负盈亏。协议签订后,曾某向廖某支付了180万元。

此后,廖某并未向曾某偿还任何款项。曾某多次催收未果后,于今年3月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廖某返还投资款180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收益18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

并非合伙而是借款

驳回投资收益诉请

近日,潼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典型特征。如果合伙人签订协议约定,亏损由某一方全部承担或者另一方不承担亏损责任,则该约定通常仅对合伙人内部有约束力,对外则是无效的。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曾某与廖某签订的《建筑工程投资协议》名为投资协议,但根据该协议约定,曾某的收益采取固定投资回报的方式,其投入的资金并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廖某自负盈亏,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为借贷,而非合伙关系。潼南区法院遂判决廖某向曾某偿还借款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了曾某要求支付投资收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承担风险的合伙

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合伙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即合伙关系的法律本质在于,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借款到期,借款人应当无条件按约偿还本息。这是因为,合伙人不能约定只享有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合伙各方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应由合伙人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合伙人应当按照他们的实缴出资比例来分担和分配。

日常生活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并规避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标准的限制,往往以合伙的方式约定“赚钱大家分,赔钱算我的”,该种约定,虽然名义上为合伙关系,但因缺乏“风险共担”的合伙构成要件,发生纠纷后,一般会被认定为不构成合伙关系。

法官建议,合同双方应根据真实交易目的签订协议,如属于合伙,则应对双方出资金额、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合伙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如属于借贷,则应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