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杜某驾驶车牌号渝A2***3的小型客车,由梁平区月桂路往红桂路方向行驶。当日15时10分许,杜某驾驶其车行驶至桂香路与红桂路交叉路口处,因未按规定让行与许某驾驶并搭乘谭某的车牌号为渝AA***51的新能源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谭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当事人杜某因未观察路况,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通讯员 李汶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