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时销售方给“买了保险”,出事后发现车辆一直在“裸跑”

时间: 2024-10-1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456

重庆一网约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程序报保险理赔,却发现其名下车辆的保险已被申请退保。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判决参与退保的各方连带赔偿网约车驾驶员退保费用13378元及已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元。

案件:

销售方擅自将已售车辆退保

车主发生事故后才发现真相

2023年4月24日,刘某与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刘某以152800元的价格购买汽车一辆,合同还对付款方式、车辆交付及验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明确约定合同价格是否包含保险费用。同日,某物流公司向刘某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由某汽车贸易公司持股51%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谢某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刘某的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交纳保费1800元、13754元,保险期为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

2023年5月4日,某物流公司出具加盖公章并载明“案涉车辆因车子质量问题,已退回厂商,需要退保”的《退保证明》,以及某汽车贸易公司出具的非刘某本人签名的《退保申请书》,由某汽车贸易公司将前述材料转发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与《退保申请书》上预留的刘某电话(实为谢某电话)核实后向投保人谢某提起网络链接确认,在谢某签名后,保险公司退还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费用。之后,汽车销售公司又以刘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统筹险。

2023年9月1日,刘某在驾驶该车辆跑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交巡警认定刘某承担全责。这时,刘某才发现自己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因该事故赔偿对方1000元。刘某遂将某汽车贸易公司、某物流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谢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沙坪坝区法院。

判决:

退保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三被告被判退费并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作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其接受公司指派进行投保、退保,其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谢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请后与被保险人刘某(后经核实预留的电话均为谢某的)进行了核实确认,同时也通过发送网络链接签名确认的方式由投保人谢某确认之后才予以退保,形式上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某汽车贸易公司、某物流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未告知车主刘某的情况下擅自申请退还保险费用,致使刘某的网约车在没有保险覆盖的情况下“裸跑”运营,尽管《车辆销售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保险费用应由何方承担,但从各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看,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为案涉车辆投保后并未向刘某积极主张投保费用,且在退保后又为案涉车辆参加统筹保险。综合以上情节,可以认定购车款中包含了保险费用,现三家公司积极促成退保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退还保费及支付赔偿费用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刘某支付的购车款应当已经包含投保费用,汽车贸易公司在收取购车款后又积极促成退保,有违诚信原则,应对其退保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温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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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时销售方给“买了保险”,出事后发现车辆一直在“裸跑”

重庆一网约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按程序报保险理赔,却发现其名下车辆的保险已被申请退保。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判决参与退保的各方连带赔偿网约车驾驶员退保费用13378元及已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000元。

案件:

销售方擅自将已售车辆退保

车主发生事故后才发现真相

2023年4月24日,刘某与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刘某以152800元的价格购买汽车一辆,合同还对付款方式、车辆交付及验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明确约定合同价格是否包含保险费用。同日,某物流公司向刘某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由某汽车贸易公司持股51%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谢某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刘某的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交纳保费1800元、13754元,保险期为2023年4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

2023年5月4日,某物流公司出具加盖公章并载明“案涉车辆因车子质量问题,已退回厂商,需要退保”的《退保证明》,以及某汽车贸易公司出具的非刘某本人签名的《退保申请书》,由某汽车贸易公司将前述材料转发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与《退保申请书》上预留的刘某电话(实为谢某电话)核实后向投保人谢某提起网络链接确认,在谢某签名后,保险公司退还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费用。之后,汽车销售公司又以刘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统筹险。

2023年9月1日,刘某在驾驶该车辆跑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交巡警认定刘某承担全责。这时,刘某才发现自己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刘某因该事故赔偿对方1000元。刘某遂将某汽车贸易公司、某物流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谢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沙坪坝区法院。

判决:

退保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三被告被判退费并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作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其接受公司指派进行投保、退保,其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故谢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请后与被保险人刘某(后经核实预留的电话均为谢某的)进行了核实确认,同时也通过发送网络链接签名确认的方式由投保人谢某确认之后才予以退保,形式上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某汽车贸易公司、某物流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未告知车主刘某的情况下擅自申请退还保险费用,致使刘某的网约车在没有保险覆盖的情况下“裸跑”运营,尽管《车辆销售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保险费用应由何方承担,但从各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看,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为案涉车辆投保后并未向刘某积极主张投保费用,且在退保后又为案涉车辆参加统筹保险。综合以上情节,可以认定购车款中包含了保险费用,现三家公司积极促成退保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退还保费及支付赔偿费用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刘某支付的购车款应当已经包含投保费用,汽车贸易公司在收取购车款后又积极促成退保,有违诚信原则,应对其退保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温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