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条在经济交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简单但却马虎不得。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因提供的欠条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 三方合作投资项目 一方起诉索要货款 据了解,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张某约定三方共同投资废铜购销合作项目,3人各出资150万元作为项目投入成本,三方各占33%的股权。合同生效后,三方按合同约定将投资款转入共同指定账户。由于经营中出现纠纷,原告杨某主张被告刘某和张某欠付其货款,并举示欠条予以证明,欠条载明刘某和张某欠付杨某货款人民币6698129.4元,约定每月还款100000元。据此,原告杨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张某支付欠款6698129.4元。 判决: 欠款证据存在瑕疵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杨某提交了欠条拟证明欠款关系存在,但欠条存在严重瑕疵。首先,欠条上虽然有被告刘某、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捺印,但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捺印均是在另一张纸上,经过裁剪后粘贴到欠条上的,不能直接认定被告是在欠条上直接签字捺印,且出具欠条时被告杨某在场,其不在欠条上直接签名而是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与一般人的通常习惯相悖。其次,从欠条所载明内容来看,原告举示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对账单拟证明欠条内容,但该合同供需双方与被告缺乏关联性,提供的对账单系单方记账形式,并无任何签章,且结算金额与欠条金额不能相互印证。原告杨某举示的其他证据亦不能佐证欠条的真实性。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杨某并未完成欠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告杨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欠条是欠款重要凭证 不得存在涂改等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款项的凭证,是极重要的证据,欠条上的签名直接关系欠款法律关系成立与否。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刘昌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