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二手车货不对板诉请退款胜诉

时间: 2024-11-25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庞, 伊聆 阅读量:8703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安娟 尹德岑)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异地购买二手车,“所见”是否真能如愿变为“所得”?交易风险该如何避免?近日,巴南区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解除《牧马人买卖协议》,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及退还已支付购车款100300元。

2023年初,家住西藏的李某计划购买一台二手牧马人越野车。经过线上线下多番对比,李某在“某鱼”二手交易平台上看中了用户“XX王”发布的一台二手“牧马人”越野车,“XX王”系张某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的用户名。

在李某表示对该“牧马人”汽车感兴趣后,张某随即向李某发送了几张“精品车图”,并多次表示车况良好。李某因被“精品车图”吸引,遂添加了张某的微信。

期间,交易平台发生“请务必在平台内交易”的提醒,但李某未予理会,双方仍继续使用微信聊天,并与对方签订《牧马人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车辆由重庆托运至西藏的物流费用由张某承担。李某支付完半数购车款后,张某遂告知李某车辆已经交由物流公司进行运输。

随即,张某又以各种理由多次催促李某支付汽车尾款。最终,在张某的“软磨硬泡”下,李某在还未看到牧马人影子的情况就将全部车款合计100300元悉数支付给了张某。

此后,李某陷入了漫长的提车等待,但他始终未能等来自己的“梦中情车”。过后,李某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张某确实将案涉车辆从重庆托运至了西藏,但因其迟迟未支付物流运费,该车辆已被物流运输公司留置。

与此同时,李某还发现该车辆实为辽宁牌照,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亦非张某,且案涉车辆系改装车辆,张某并未托运此前承诺用于恢复“素车”的原厂配件等,意味着即使李某拿到车辆后也无法顺利过户至自己名下。

李某这才恍然大悟,遂立即尝试与对方沟通希望取消交易并退款,但却未能再联系上张某,无奈之下不得不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协议,由张某退还全部购车款项并双倍返还定金。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与张某签订的《牧马人买卖协议》,张某应当负责案涉车辆的运输事宜,并负有协助车辆过户等义务,因其未按约向李某交付案涉车辆,亦未协助将案涉车辆的产权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现李某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李某请求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及退还已支付购车款100300元,法院亦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互联网经济时代,线上交易的优势日益凸显,交易时间、地理位置不受限制,线上产品样式丰富,极大方便了消费者和商家。但是,线上交易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消费者无法与交易相对方亲自见面,无法事前检查商品规格、质量,容易产生消费冲动等。从近年来审结的相关网络平台购物纠纷案例来看,存在个别不良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次充好甚至售卖赃物等情况。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网购二手车货不对板诉请退款胜诉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安娟 尹德岑)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异地购买二手车,“所见”是否真能如愿变为“所得”?交易风险该如何避免?近日,巴南区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解除《牧马人买卖协议》,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及退还已支付购车款100300元。

2023年初,家住西藏的李某计划购买一台二手牧马人越野车。经过线上线下多番对比,李某在“某鱼”二手交易平台上看中了用户“XX王”发布的一台二手“牧马人”越野车,“XX王”系张某在该二手交易平台的用户名。

在李某表示对该“牧马人”汽车感兴趣后,张某随即向李某发送了几张“精品车图”,并多次表示车况良好。李某因被“精品车图”吸引,遂添加了张某的微信。

期间,交易平台发生“请务必在平台内交易”的提醒,但李某未予理会,双方仍继续使用微信聊天,并与对方签订《牧马人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车辆由重庆托运至西藏的物流费用由张某承担。李某支付完半数购车款后,张某遂告知李某车辆已经交由物流公司进行运输。

随即,张某又以各种理由多次催促李某支付汽车尾款。最终,在张某的“软磨硬泡”下,李某在还未看到牧马人影子的情况就将全部车款合计100300元悉数支付给了张某。

此后,李某陷入了漫长的提车等待,但他始终未能等来自己的“梦中情车”。过后,李某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张某确实将案涉车辆从重庆托运至了西藏,但因其迟迟未支付物流运费,该车辆已被物流运输公司留置。

与此同时,李某还发现该车辆实为辽宁牌照,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亦非张某,且案涉车辆系改装车辆,张某并未托运此前承诺用于恢复“素车”的原厂配件等,意味着即使李某拿到车辆后也无法顺利过户至自己名下。

李某这才恍然大悟,遂立即尝试与对方沟通希望取消交易并退款,但却未能再联系上张某,无奈之下不得不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协议,由张某退还全部购车款项并双倍返还定金。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与张某签订的《牧马人买卖协议》,张某应当负责案涉车辆的运输事宜,并负有协助车辆过户等义务,因其未按约向李某交付案涉车辆,亦未协助将案涉车辆的产权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现李某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李某请求双倍返还定金1000元及退还已支付购车款100300元,法院亦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互联网经济时代,线上交易的优势日益凸显,交易时间、地理位置不受限制,线上产品样式丰富,极大方便了消费者和商家。但是,线上交易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消费者无法与交易相对方亲自见面,无法事前检查商品规格、质量,容易产生消费冲动等。从近年来审结的相关网络平台购物纠纷案例来看,存在个别不良商家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次充好甚至售卖赃物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