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7旬的周某参加了老年舞团,在一次舞蹈排练中,她因走位失误与舞友张某相撞,造成多处骨折。那么,这场舞池中的意外该由谁担责?近日,南岸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跳舞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判决“撞人者”不用赔偿。 案例: 老人跳舞时不慎受伤 起诉舞伴索赔13万元 周某和张某都是重庆市南岸区某老年艺术团的成员,两人经常参加该艺术团组织的舞蹈排练、演出。 2019年6月4日,周某在舞蹈排练过程中与张某发生碰撞后受伤,周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被诊断为肱骨远端骨折、左桡骨头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 2021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7日,周某在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5天,实施内固定装置取出手术。后经鉴定,周某此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据了解,包括周某在内的艺术团成员在案发日前都签订过自担风险承诺书,自愿承担在艺术团活动中的一切风险。然而,周某认为自己是被张某撞到才摔倒受伤,张某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便诉至南岸区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判决: 舞伴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张某认为该舞蹈排练活动是自发组织、自甘风险的,周某受伤是因其舞蹈走位错误,才与正确走位的自己相撞,周某自己走位错误,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且案发时,周某在自己的左后方,张某即便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周某被撞。在周某摔伤后,自己还及时将其送医,已尽到应尽的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庭审中,张某还申请了证人汤某、苏某、胡某出庭作证,3位证人均表示加入艺术团都签订了自担风险承诺书。其中,汤某、苏某还表示案发时排练的舞蹈已经多次排练,张某的走位正确而周某走位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无需承担周某受伤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老年人跳舞有较大风险 自愿参加表示“自甘风险” 法官表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舞蹈表演视频及证人证言来看,周某、张某发生碰撞的原因系周某在事发时舞蹈走位有误,张某对其摔倒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同时,当事双方均系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自愿参加舞蹈排练、表演等对于老年人而言带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并被视为愿意承受可能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后果,即同意自甘风险。 在本案的舞蹈排练、表演中,每个参加者既是风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风险的潜在承担者,因此对于当事双方而言,“正当风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即只要“风险制造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需自行承担损害后果,“风险制造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叶会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