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轻信“造钱术”,被害人10万元现金被变成了“冥币”。近日,大足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99800元,没收疑似百元假币等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杨某在大足区冒用卢某身份证进行住宿登记后,在附近广场跳舞结识了王某,声称自己是“刘某”且会“造钱”术。在交往过程中,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杨某还向王某演示了“造钱”,并获得了王某的信任。 杨某对王某谎称自己需要大量现金来“做钱”,王某信以为真,并于9月21日从邮政储蓄银行取出10万元现金,并带至酒店交与杨某。 在“做钱”过程中,杨某支开王某将真钱掉包,且将掉包后的钱用白布包裹,并告知王某白布里就是正在做的钱,而后又用塑料袋将白布封好交给王某提回家。 为掩人耳目,杨某还写了一张借款人为“刘某”的借条交于王某,随即乘车返回老家,并以该款为赌资打牌赌博直至案发。 王某回家后一直无法联系杨某,于9月26日打开包着钱的白布,发现除了表面有200元真币外,其余均为冥币,于是报警。杨某于11月5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具有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 承办法官称,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定性为“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法官介绍,盗窃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继而行为人取得财产,最终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被告人杨某虽实施了欺骗行为也使得王某产生错误认识,但王某并未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将其财物拿给杨某作为“造钱”的模具使用,且王某始终没有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因此,杨某将王某支开秘密“掉包”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刘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