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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独占许可使用人商标 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院:该使用方式足以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来源:重庆法治报 时间:2023-02-10 编辑:徐瑞阳 阅读:

  案由: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第28641690号“谭鸭血”文字注册商标所有人四川至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膳公司)和独占许可使用人四川谭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公餐饮公司)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自行生产和委托他人加工生产的火锅底料、油料外包装上,按照谭公餐饮公司对“谭鸭血”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假冒谭公餐饮公司生产的牛油火锅底料、油料销售给天津、江苏、上海、河南等地的谭鸭血火锅加盟店,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26321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辩称,谭公餐饮公司在其对外销售的火锅底料、油料上使用的商标与至膳公司的“谭鸭血”注册商标并不相同,自己仿冒谭公餐饮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并不侵害至膳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未经“谭鸭血”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6321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方某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谭公餐饮公司经至膳公司许可,取得第28641690号“谭鸭血”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利,其将“谭鸭血”文字商标改变字体、加粗放大并添加拼音、通用名称等缺乏显著性的元素后,使用于核准使用类别的商品上,谭公餐饮公司对“谭鸭血”文字商标的改动并不影响体现“谭鸭血”文字商标的显著特征,反而突出并放大了“谭鸭血”的视觉效果,足以使公众认为二者系相同的商标。

  本案中,被告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商标权利人通过加粗放大、添加拼音、文字等方式在原注册商标上“变形”而成,其使用方式未改变“谭鸭血”文字注册商标的呼叫方式和显著性特征,且足以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应当认定被告人在火锅底料、油料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谭鸭血”作为成都知名连锁火锅品牌,其品牌影响力已辐射到全国各大城市,打击假冒火锅底料、油料的犯罪行为,对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和维护火锅品牌声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侵害食品商标法益的犯罪行为,凸显了保护知名食品商标品牌的决心以及惩治涉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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