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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应以劳动能力作为依据

来源:重庆法治报 时间:2023-03-01 编辑:徐瑞阳 阅读:

  在人身侵权案件中,当老年人受到人身损害,能否主张误工费呢?近日,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依法认定老年人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有权主张误工费。

  案情:

  老人遇车祸请求赔偿误工费

  2021年12月20日7时许,杨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当时年逾60岁)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巡警部门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因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关险种,赵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将杨某及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后,铜梁区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43945.17元,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赵某损失4064.75元。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因某保险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按某保险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官说法:

  该案中,赵某系逾60周岁老年人,是否应主张误工费,关键在于事故发生前其是否已丧失劳动能力。案件审理中,赵某举示了其在伤前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据,杨某及某保险公司均未举证证明赵某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鉴定意见或者其他材料。故依法认定赵某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酌情对其误工费按100元/天的标准计赔。遂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赵某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即使步入老年,只要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如果受到人身损害,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为缓解生活压力或打发老年时间,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再次加入“打工人”行列。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达到退休年龄与丧失劳动能力之间并非对等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填平受害人损失为原则。该案裁判确立了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因人身侵权导致的误工费应予支持的价值取向,对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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