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36区县城区“禁放”

时间: 2022-01-2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367

本网讯 1月26日,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了解到,今年春节,全市41个区县中有36个区县实行城区“禁放”,其余5个区县(梁平区、长寿区、彭水县、酉阳县、石柱县)城区实行春节期间“限放”、平时“禁放”。城口县、秀山县首次将城区划定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据了解,按照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重庆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以及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渝北区、巴南区、万盛经开区共14个区的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两江新区、高新区8个主城区实行全年全域禁放。

在今年各区县的政府通告中,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秀山县共14个区县的城区春节期间实行“禁放”烟花爆竹。其中,城口县、秀山县是城区实行“禁放”政策的第一年。

据介绍,总体来讲,各区县的“禁放”区域逐年扩大,比如随着江北国际机场净空区的扩大,今年渝北区的禁放区域也随之扩大。各区县城区禁放区域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记者 李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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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36区县城区“禁放”

本网讯 1月26日,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了解到,今年春节,全市41个区县中有36个区县实行城区“禁放”,其余5个区县(梁平区、长寿区、彭水县、酉阳县、石柱县)城区实行春节期间“限放”、平时“禁放”。城口县、秀山县首次将城区划定为全年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据了解,按照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重庆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以及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渝北区、巴南区、万盛经开区共14个区的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两江新区、高新区8个主城区实行全年全域禁放。

在今年各区县的政府通告中,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秀山县共14个区县的城区春节期间实行“禁放”烟花爆竹。其中,城口县、秀山县是城区实行“禁放”政策的第一年。

据介绍,总体来讲,各区县的“禁放”区域逐年扩大,比如随着江北国际机场净空区的扩大,今年渝北区的禁放区域也随之扩大。各区县城区禁放区域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在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记者 李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