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制定专门《吹哨人(举报人)保护法》

时间: 2020-05-2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483

 

彭静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社会公众对举报人制度的广泛关注和对“吹哨人”保护的强烈呼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建议,制定专门的《吹哨人(举报人)保护法》,建立举报人保护联动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经查证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属实的,对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且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法合理举报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彭静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举报人制度规范,导致该制度未能形成完整的制度设计及运行规范体系而无法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效能。虽然依循《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立法体例进行了举报人制度多地多领域探索,但对举报人的保护、救济、奖励及对打击报复人的惩戒等都存在较大程度的缺漏且相关标准差距较大,在实施效力上刚性明显不足。

  为此,彭静提出举报人制度的完善建议。制定专门的《吹哨人(举报人)保护法》。《吹哨人(举报人)保护法》作为专门性法律规范,规制内容应当全面系统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立法目的及原则、适用范围及保护条件、权利与义务(责任)、吹哨或举报方式及程序、吹哨或举报事项的处理与回应、实施保护的措施、救济途径和方式、吹哨或举报奖励及财政保障等。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人制度配套机制。这些配套机制包括例如举报人信息保密机制,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信息泄密责任。再如举报人保护联动机制,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公安财政及信息管理等部门之间加强协作联动。还有举报人奖励机制,举报人举报内容或线索属实的,应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贡献大小分级确定,资金来源除罚没款外,必须纳入财政专项保障。

  “举报人容错纠错机制也十分必要。”彭静表示,经查证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属实的,对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且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法合理举报也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并且,全社会应该培育增强举报人制度的价值认同。政府部门、公司企业应当充分认识举报人制度的“社会共治”属性,及其弥补监管盲区和治理短板的重要作用,肯定举报人的价值并广为宣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举报人行为便利,对举报事项及时查收、迅速核实和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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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彭静:制定专门《吹哨人(举报人)保护法》

 

彭静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社会公众对举报人制度的广泛关注和对“吹哨人”保护的强烈呼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建议,制定专门的《吹哨人(举报人)保护法》,建立举报人保护联动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经查证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属实的,对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且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法合理举报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彭静认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举报人制度规范,导致该制度未能形成完整的制度设计及运行规范体系而无法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效能。虽然依循《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立法体例进行了举报人制度多地多领域探索,但对举报人的保护、救济、奖励及对打击报复人的惩戒等都存在较大程度的缺漏且相关标准差距较大,在实施效力上刚性明显不足。

  为此,彭静提出举报人制度的完善建议。制定专门的《吹哨人(举报人)保护法》。《吹哨人(举报人)保护法》作为专门性法律规范,规制内容应当全面系统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立法目的及原则、适用范围及保护条件、权利与义务(责任)、吹哨或举报方式及程序、吹哨或举报事项的处理与回应、实施保护的措施、救济途径和方式、吹哨或举报奖励及财政保障等。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人制度配套机制。这些配套机制包括例如举报人信息保密机制,严格执行保密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信息泄密责任。再如举报人保护联动机制,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公安财政及信息管理等部门之间加强协作联动。还有举报人奖励机制,举报人举报内容或线索属实的,应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贡献大小分级确定,资金来源除罚没款外,必须纳入财政专项保障。

  “举报人容错纠错机制也十分必要。”彭静表示,经查证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属实的,对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且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法合理举报也应当免予追究责任。

  并且,全社会应该培育增强举报人制度的价值认同。政府部门、公司企业应当充分认识举报人制度的“社会共治”属性,及其弥补监管盲区和治理短板的重要作用,肯定举报人的价值并广为宣传,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举报人行为便利,对举报事项及时查收、迅速核实和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