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法院出台《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 保全标的额不能超过诉讼标的额

时间: 2020-07-0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7032

  本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推动全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在更高水平上科学运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日,市高法院制定下发《关于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10条。

  《意见》落实“平等善意文明”理念

  “《意见》是在‘平等善意文明’理念指导下制定的,并着力于贯彻落实‘平等善意文明’理念。”据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意见》主要是引导全市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依法处理好保全与善意文明的关系。其中,《意见》第一条就阐明了“保护权利、减少损害”的保全制度目的。

  该负责人称,在保全工作中,《意见》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公平保护、依法保护原则,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财产保全效益的最大化;要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最大限度减少因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意见》以“依法”“规范”“精准”“落实”4个关键词为主线贯穿始终。其中,“依法”是前提,“规范”是基础,“精准”是要求,“落实”是保障。

  《意见》突出5项重点内容

  据了解,《意见》共10条,在对当前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的基础上,突出表达了合理界定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依法妥善采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等5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其中,在合理界定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方面,《意见》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要依法裁定保全标的额,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类文件中要求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但各地司法实践认识不一、做法也千差万别。客观上,受财产类型、财产数量、价值估计的精确度、保全标的物的可分性等因素影响,完全按照保全标的额实施保全(查封拟保全的标的物)事实上难以做到,但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幅度内。”据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各法院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一般以采取保全措施时为基准时点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

  同时,对于财产状况复杂、法官难以估值的情形,《意见》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时,因情况紧急,未经事先估值进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完成后及时对保全财产进行事后估值。事后估值发现保全财产价值与裁定保全标的额明显不相当的,应当解除或追加相应的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中,保全财产的种类繁多,中、基层法院经常反映财产价值难以估算、保全措施难以实施。”该负责人表示,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有针对性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既依法保全,快速控制财产防止转移;又活封活冻,尽可能不影响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意见》大力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通过分析梳理常见的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等,应当明确具体数额,并以实际冻结存款数额为保全价值,不得影响冻结之外的资金流转和账户使用等12大类保全,分门别类规定了相应的估值方法和保全方式,为中基层法院办理保全案件提供指南。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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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法院出台《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 保全标的额不能超过诉讼标的额

  本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高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推动全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在更高水平上科学运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近日,市高法院制定下发《关于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10条。

  《意见》落实“平等善意文明”理念

  “《意见》是在‘平等善意文明’理念指导下制定的,并着力于贯彻落实‘平等善意文明’理念。”据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意见》主要是引导全市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依法处理好保全与善意文明的关系。其中,《意见》第一条就阐明了“保护权利、减少损害”的保全制度目的。

  该负责人称,在保全工作中,《意见》指出要坚持平等保护、公平保护、依法保护原则,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财产保全效益的最大化;要充分考量保全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相称性,最大限度减少因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意见》以“依法”“规范”“精准”“落实”4个关键词为主线贯穿始终。其中,“依法”是前提,“规范”是基础,“精准”是要求,“落实”是保障。

  《意见》突出5项重点内容

  据了解,《意见》共10条,在对当前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的基础上,突出表达了合理界定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依法妥善采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等5个方面的重点内容。其中,在合理界定民事财产保全标的额方面,《意见》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要依法裁定保全标的额,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

  “长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类文件中要求严禁明显超标的保全,但各地司法实践认识不一、做法也千差万别。客观上,受财产类型、财产数量、价值估计的精确度、保全标的物的可分性等因素影响,完全按照保全标的额实施保全(查封拟保全的标的物)事实上难以做到,但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幅度内。”据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各法院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一般以采取保全措施时为基准时点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

  同时,对于财产状况复杂、法官难以估值的情形,《意见》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时,因情况紧急,未经事先估值进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完成后及时对保全财产进行事后估值。事后估值发现保全财产价值与裁定保全标的额明显不相当的,应当解除或追加相应的保全措施。

  “司法实践中,保全财产的种类繁多,中、基层法院经常反映财产价值难以估算、保全措施难以实施。”该负责人表示,针对这种情况,《意见》规定,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有针对性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既依法保全,快速控制财产防止转移;又活封活冻,尽可能不影响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意见》大力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通过分析梳理常见的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等,应当明确具体数额,并以实际冻结存款数额为保全价值,不得影响冻结之外的资金流转和账户使用等12大类保全,分门别类规定了相应的估值方法和保全方式,为中基层法院办理保全案件提供指南。

  记者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