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专门审理保险纠纷案

时间: 2018-06-2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956

  本报讯(记者 张柳妞)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法院审理的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中,新型保险纠纷相继出现,给保险业带来新的挑战。6月28日上午,渝中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全市法院首个保险纠纷专业审判团队,7月起专门负责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总结工作。


  成立首个保险纠纷审判团队


  渝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李雪介绍,针对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渝中区法院成立了全市法院首家保险纠纷专业审判团队,由两名员额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即“2+2+2”的人员模式构成,其中员额法官具备5年以上一线审判工作经验、法官助理具备2年以上一线审判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同时,保险纠纷审判团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保险纠纷专业审判团队将集中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的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


  谈及保险纠纷反映的典型问题,李雪表示,例如主体身份审查不严。特别是涉及电子保单、汽车4S店工作人员代为销售车辆险、为他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等情形,保险机构存在未严格核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体身份信息,未严格审核相关投保单是否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等情况,不利于权利义务主体的确认。


  同时,投保人未如实履行投保告知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履行投保告知义务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的情况。还有保险人就免责事由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或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失效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另外,存在保险事故处理不规范,保险公司不出险,通过电话、拍照等方式与投保人就事故处理进行沟通,此后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损失金额提出异议,拒绝理赔的现象。


  建议设立网约车提示制度


  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在审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中,发现近年来,以网约车为代表的新型保险纠纷相继出现,给保险业带来新的挑战,理赔数量激增,纠纷化解困难,息诉成本增加。


  据悉,该院已向各保险机构发送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办理的司法建议》,建议各保险公司认真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主体身份,以规避金融风险;对合同免责条款加黑、加粗或其他颜色标识加以区分,并且要求强制阅读,必须全部阅读完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建立回访机制,询问投保人是否知悉免责条款,同步录音,以留存相应证据;对系统数据及时保存,以防网页系统升级导致原有数据的丢失。


  今年5月,渝中区法院再次向各保险机构发出关于建立三方面签机制、向实际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设立网约车特别提示制度的司法建议。


  记者在这份司法建议中看到,该建议已设立网约车特别提示,提醒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询问投保人该投保车辆是否提供网约车服务,如提供网约车服务,因事故发生几率大幅增加,保险公司应及时提醒投保人,额外增投营运类保险项目,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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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专门审理保险纠纷案

  本报讯(记者 张柳妞)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在法院审理的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中,新型保险纠纷相继出现,给保险业带来新的挑战。6月28日上午,渝中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全市法院首个保险纠纷专业审判团队,7月起专门负责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总结工作。


  成立首个保险纠纷审判团队


  渝中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李雪介绍,针对保险纠纷案件的特点,渝中区法院成立了全市法院首家保险纠纷专业审判团队,由两名员额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即“2+2+2”的人员模式构成,其中员额法官具备5年以上一线审判工作经验、法官助理具备2年以上一线审判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同时,保险纠纷审判团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保险纠纷专业审判团队将集中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的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


  谈及保险纠纷反映的典型问题,李雪表示,例如主体身份审查不严。特别是涉及电子保单、汽车4S店工作人员代为销售车辆险、为他人购买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等情形,保险机构存在未严格核查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体身份信息,未严格审核相关投保单是否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等情况,不利于权利义务主体的确认。


  同时,投保人未如实履行投保告知义务。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履行投保告知义务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的情况。还有保险人就免责事由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或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免责条款失效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另外,存在保险事故处理不规范,保险公司不出险,通过电话、拍照等方式与投保人就事故处理进行沟通,此后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损失金额提出异议,拒绝理赔的现象。


  建议设立网约车提示制度


  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在审理各类保险纠纷案件中,发现近年来,以网约车为代表的新型保险纠纷相继出现,给保险业带来新的挑战,理赔数量激增,纠纷化解困难,息诉成本增加。


  据悉,该院已向各保险机构发送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办理的司法建议》,建议各保险公司认真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主体身份,以规避金融风险;对合同免责条款加黑、加粗或其他颜色标识加以区分,并且要求强制阅读,必须全部阅读完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建立回访机制,询问投保人是否知悉免责条款,同步录音,以留存相应证据;对系统数据及时保存,以防网页系统升级导致原有数据的丢失。


  今年5月,渝中区法院再次向各保险机构发出关于建立三方面签机制、向实际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设立网约车特别提示制度的司法建议。


  记者在这份司法建议中看到,该建议已设立网约车特别提示,提醒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询问投保人该投保车辆是否提供网约车服务,如提供网约车服务,因事故发生几率大幅增加,保险公司应及时提醒投保人,额外增投营运类保险项目,从而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