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盗窃罪的那些认识误区

时间: 2018-11-0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58

  不就是偷东西嘛……偷小东西不犯罪,偷大东西才是盗窃罪…


  盗窃罪真的就这么简单吗?今天给大家揭秘一些盗窃罪的常见认识误区,希望能对大家全面、正确认识盗窃罪有所帮助。


  没有分得赃物就不是盗窃?


  案例:


  程某和史某是老乡。一天,程某向史某提出想出去偷点东西。史某拉着程某走到一家房间的窗户前,说:“你看,这屋里没人,桌上放着个笔记本电脑。咱俩把电脑偷出来留给我用。我现在的电脑旧了,把我的旧电脑卖掉,钱咱俩平分。”程某点头同意了史某的提议。之后,两人来到这间出租房,史某望风,程某用螺丝刀撬开房门,把笔记本电脑偷了出来。


  电脑偷到手后,程某看这台黑色的笔记本电脑是东芝牌,鼠标和电源线很齐全,看起来很不错,也想留着自己用。于是,程某没有和史某打招呼就带着笔记本电脑回到了自己在顺义工作的服装厂宿舍。史某觉得程某没有履行之前的诺言,私自拿走笔记本电脑很不仗义。四五天之后,他偷偷来到程某在顺义的宿舍,将笔记本电脑又偷了回来。程某见笔记本电脑消失,第一个就想到是史某搞的“鬼”,没多想就气愤地报了警。


  检察官说法:


  史某在公安机关之所以“痛快”地供述了笔记本的来龙去脉,原因之一就是他认为两人共同偷来的笔记本电脑被程某一个人“独吞”,自己没有分得赃物,就不是盗窃。其实,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分赃”只是盗窃的“后续行为”,是否实际分得财物并不是是否构成盗窃罪的考虑要素。即使是没有分得一分钱的赃物,只要是参与了盗窃的过程,就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尽管后来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被程某一人独自占有,史某盗窃没有一点“收益”,但史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了盗窃罪。


  拿女朋友的财物,也不行吗?


  案例:


  为搞个体工程,吴某借了朋友20多万块钱。据吴某讲,案发前,这个朋友总是给他打电话催还借款。于是,吴某就想到了有钱的女朋友韩某。傍晚,吴某到了韩某的住处。趁韩某洗澡的机会,吴某从韩某包里拿走了500元钱和银行卡,直接到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了2万元。等韩某洗完澡后回到房间,发现吴某已经不在。韩某检查物品,发现放在挎包里的1700元人民币少了500元,还剩1200元。之后,韩某到银行的取款机查询了一下自己的银行卡,发现卡内3万元人民币少了2万元。最终,韩某找到了经常与吴某联系的一个朋友的家。在这个朋友的帮助下,还是找到了吴某。


  检察官说法:


  从法律上讲,没有结婚的男女朋友在法律上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人,也就谈不上共同财产的问题。本案中韩某的信用卡被男朋友吴某拿走,并私自取出2万元。报案后,韩某最担心的就是司法机关认为这钱是自己和男朋友的共同财产。甚至,在案发后,韩某第一时间找到吴某就先让他打了一张欠条,以示这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其实,韩某的这一做法是“画蛇添足”。法律上本来就没有规定没有结婚的男女朋友之间有共同财产关系。谈再好的男女朋友之间,即便是已经到了“你我不分的地步”,谁的财产还是谁的。如果一方私自盗窃另一方的财产,仍然构成盗窃罪。


  只是帮忙望个风,也要受罚?


  案例:


  黄某找到在校学生吕某,说手头有点紧,一起去弄点钱。第二天下午,黄某和吕某进了马路边上的一个村子。黄某带着吕某在村里的胡同里转悠。当转到村边一户人家时,黄某让吕某到马路边去看着人。吕某一下就明白了,黄某所谓的“弄钱”意思就是偷东西。吕某有些犹豫,黄某跟着又说,又没让你干什么,望个风能出什么事儿,偷东西的又不是你!吕某转念一想,对呀!偷东西的人是吕某又不是自己,之后肯定还能分点钱,于是便答应了下来。吕某帮着望风,黄某翻进了那户人家。大约过了3分钟,黄某就从胡同里出来了。


  之后,两人继续往南走。又到一处,黄某让吕某到马路边上一个小栅栏边上给他看人望风,而黄某自己则进了小栅栏边上的那户人家。大约过了两分钟,黄某从这家墙上爬了出来对吕某说,这家有人,快跑。于是,两人顺着公路往北跑。在跑的过程中,黄某把一把东西递给吕某。吕某也没看,就将东西装在上衣口袋内。不一会儿,跑在前面的黄某就没影了。吕某跟不上,就跑到道路的另一头,并上了一户人家的墙,结果踩漏了墙上的石棉瓦,掉了下去。那户人家的主人报了警。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的吕某是出于分钱的私心帮黄某望风,但吕某对“别人盗窃,自己望风”的行为性质显然没有一个正确的法律认识。在此案中,吕某反复说自己并没有进别人家实施盗窃,只是帮着望了一下风,那几千块钱和项链是黄某后来给自己的,不是自己偷的。


  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黄某盗窃,吕某望风,吕某与黄某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吕某并不能以“望风为由”逃避罪责。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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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盗窃罪的那些认识误区

  不就是偷东西嘛……偷小东西不犯罪,偷大东西才是盗窃罪…


  盗窃罪真的就这么简单吗?今天给大家揭秘一些盗窃罪的常见认识误区,希望能对大家全面、正确认识盗窃罪有所帮助。


  没有分得赃物就不是盗窃?


  案例:


  程某和史某是老乡。一天,程某向史某提出想出去偷点东西。史某拉着程某走到一家房间的窗户前,说:“你看,这屋里没人,桌上放着个笔记本电脑。咱俩把电脑偷出来留给我用。我现在的电脑旧了,把我的旧电脑卖掉,钱咱俩平分。”程某点头同意了史某的提议。之后,两人来到这间出租房,史某望风,程某用螺丝刀撬开房门,把笔记本电脑偷了出来。


  电脑偷到手后,程某看这台黑色的笔记本电脑是东芝牌,鼠标和电源线很齐全,看起来很不错,也想留着自己用。于是,程某没有和史某打招呼就带着笔记本电脑回到了自己在顺义工作的服装厂宿舍。史某觉得程某没有履行之前的诺言,私自拿走笔记本电脑很不仗义。四五天之后,他偷偷来到程某在顺义的宿舍,将笔记本电脑又偷了回来。程某见笔记本电脑消失,第一个就想到是史某搞的“鬼”,没多想就气愤地报了警。


  检察官说法:


  史某在公安机关之所以“痛快”地供述了笔记本的来龙去脉,原因之一就是他认为两人共同偷来的笔记本电脑被程某一个人“独吞”,自己没有分得赃物,就不是盗窃。其实,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分赃”只是盗窃的“后续行为”,是否实际分得财物并不是是否构成盗窃罪的考虑要素。即使是没有分得一分钱的赃物,只要是参与了盗窃的过程,就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尽管后来盗窃所得的笔记本电脑被程某一人独自占有,史某盗窃没有一点“收益”,但史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了盗窃罪。


  拿女朋友的财物,也不行吗?


  案例:


  为搞个体工程,吴某借了朋友20多万块钱。据吴某讲,案发前,这个朋友总是给他打电话催还借款。于是,吴某就想到了有钱的女朋友韩某。傍晚,吴某到了韩某的住处。趁韩某洗澡的机会,吴某从韩某包里拿走了500元钱和银行卡,直接到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了2万元。等韩某洗完澡后回到房间,发现吴某已经不在。韩某检查物品,发现放在挎包里的1700元人民币少了500元,还剩1200元。之后,韩某到银行的取款机查询了一下自己的银行卡,发现卡内3万元人民币少了2万元。最终,韩某找到了经常与吴某联系的一个朋友的家。在这个朋友的帮助下,还是找到了吴某。


  检察官说法:


  从法律上讲,没有结婚的男女朋友在法律上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人,也就谈不上共同财产的问题。本案中韩某的信用卡被男朋友吴某拿走,并私自取出2万元。报案后,韩某最担心的就是司法机关认为这钱是自己和男朋友的共同财产。甚至,在案发后,韩某第一时间找到吴某就先让他打了一张欠条,以示这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其实,韩某的这一做法是“画蛇添足”。法律上本来就没有规定没有结婚的男女朋友之间有共同财产关系。谈再好的男女朋友之间,即便是已经到了“你我不分的地步”,谁的财产还是谁的。如果一方私自盗窃另一方的财产,仍然构成盗窃罪。


  只是帮忙望个风,也要受罚?


  案例:


  黄某找到在校学生吕某,说手头有点紧,一起去弄点钱。第二天下午,黄某和吕某进了马路边上的一个村子。黄某带着吕某在村里的胡同里转悠。当转到村边一户人家时,黄某让吕某到马路边去看着人。吕某一下就明白了,黄某所谓的“弄钱”意思就是偷东西。吕某有些犹豫,黄某跟着又说,又没让你干什么,望个风能出什么事儿,偷东西的又不是你!吕某转念一想,对呀!偷东西的人是吕某又不是自己,之后肯定还能分点钱,于是便答应了下来。吕某帮着望风,黄某翻进了那户人家。大约过了3分钟,黄某就从胡同里出来了。


  之后,两人继续往南走。又到一处,黄某让吕某到马路边上一个小栅栏边上给他看人望风,而黄某自己则进了小栅栏边上的那户人家。大约过了两分钟,黄某从这家墙上爬了出来对吕某说,这家有人,快跑。于是,两人顺着公路往北跑。在跑的过程中,黄某把一把东西递给吕某。吕某也没看,就将东西装在上衣口袋内。不一会儿,跑在前面的黄某就没影了。吕某跟不上,就跑到道路的另一头,并上了一户人家的墙,结果踩漏了墙上的石棉瓦,掉了下去。那户人家的主人报了警。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的吕某是出于分钱的私心帮黄某望风,但吕某对“别人盗窃,自己望风”的行为性质显然没有一个正确的法律认识。在此案中,吕某反复说自己并没有进别人家实施盗窃,只是帮着望了一下风,那几千块钱和项链是黄某后来给自己的,不是自己偷的。


  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黄某盗窃,吕某望风,吕某与黄某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吕某并不能以“望风为由”逃避罪责。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