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废水溢流进入长江一级支流晏家河。长寿某化工公司因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被渝北区法院判处罚金70万元,主管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6月5日,渝北区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起案例。 被告单位长寿某化工公司主要从事双氧水生产,生产废水含有重芳烃等物质,按规定须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管网,再由水务公司深度处理后排放。 被告人张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和环保工作。由于该公司试生产期间废水预处理不达标,无法深度处理,造成废水大量囤积,违规存放在事故池内,公司主管人员商量后,安排工人用潜水泵连接消防带,将事故池内的废水抽排至厂区内绿化带,以降低事故池液位。经查,该公司在2020年6月排放废水约2小时、7月排放废水约1小时、8月排放废水约9小时,废水溢流进入长江一级支流晏家河。经检测,废水中含有1,2,4-三甲基苯,经鉴定属于有毒物质。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张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该化工公司在案发后配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开展合规建设,通过了第三方审查,予以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该化工公司罚金7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