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玛莎拉蒂“失踪”3年,原来是被债权人私下扣留——律师:私力救济不可“任性”

时间: 2022-09-0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8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按时偿还债务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事情。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私下扣留债务人财产是否违反法律规定?3年前,市民张某私自扣下债务人的玛莎拉蒂豪车,由于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于近日主动向铜梁区法院报案,由法院出面扣押了该车。

  案情:

  3年前“失踪”的豪车出现了

  3年前,张某起诉冉某的借款纠纷案经铜梁区法院裁判生效,冉某被裁定需偿还张某80多万元。因无法查到冉某的可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今年8月26日下午,铜梁区法院执行干警突然接到举报电话,称已找到被执行人冉某的豪车,请求法院扣押。法警迅速赶到车辆停放的修理厂,经过一番周折,将玛莎拉蒂拖回了铜梁区法院。这时,张某突然出现在现场,告知自己就是报案人。

玛莎拉蒂被拖回铜梁区法院

  原来,2019年7月29日,铜梁区法院受理了张某申请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额高达80多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查明,冉某名下有一辆新车,是价值百万元的玛莎拉蒂,便向车管所送达执行裁定书,要求予以司法查封。但干警通过户籍地走访、移动通讯查询等方式,一直联系不上冉某,也未掌握其行踪,涉案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同时,由于冉某涉及多个法院的多起执行案件,且名下房产已被南岸区法院处置,执行进入终本程序。

  谁能想到,“失踪”的玛莎拉蒂一直被债权人张某私下扣留。张某表示,由于担心将设有抵押登记的案涉车辆交给法院处置,自己的执行案款没有保障,才出此下策。后来经咨询,他得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私自扣留期间,车辆若出现损毁要承担责任,所以才报案交出车辆。

  铜梁区法院执行干警对张某私自扣留、转移冉某车辆的行为,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据悉,该院将依法对涉案车辆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尽早变现执行案款。

  律师说法:

  债权人可暂扣财产的四种情形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信明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私自扣留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尽管法律允许私力救济和自助行为,但必须严格限制其边界。私力救济最终需要通过司法处置,来确保最后结果的合法性,即让私力救济转变为公力救济,让自己的不合法行为合法化。

  汪信明介绍了债权人可扣押债务人的财物的4种情形:在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报告法院,由法院对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在法院人员末到场之前,债权人可暂时控制该财物,等候法院处置;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但已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当发现债务人有可供保全的财产时,可暂时控制该财产;债权人尚未起诉的,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导致人财两空,可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扣留对方财物,但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债权人可扣留债务人财物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此举必须是动产,且已合法占有,留置物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对债务人的财物进行扣留: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留该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留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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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玛莎拉蒂“失踪”3年,原来是被债权人私下扣留——律师:私力救济不可“任性”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按时偿还债务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事情。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私下扣留债务人财产是否违反法律规定?3年前,市民张某私自扣下债务人的玛莎拉蒂豪车,由于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于近日主动向铜梁区法院报案,由法院出面扣押了该车。

  案情:

  3年前“失踪”的豪车出现了

  3年前,张某起诉冉某的借款纠纷案经铜梁区法院裁判生效,冉某被裁定需偿还张某80多万元。因无法查到冉某的可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今年8月26日下午,铜梁区法院执行干警突然接到举报电话,称已找到被执行人冉某的豪车,请求法院扣押。法警迅速赶到车辆停放的修理厂,经过一番周折,将玛莎拉蒂拖回了铜梁区法院。这时,张某突然出现在现场,告知自己就是报案人。

玛莎拉蒂被拖回铜梁区法院

  原来,2019年7月29日,铜梁区法院受理了张某申请执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额高达80多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查明,冉某名下有一辆新车,是价值百万元的玛莎拉蒂,便向车管所送达执行裁定书,要求予以司法查封。但干警通过户籍地走访、移动通讯查询等方式,一直联系不上冉某,也未掌握其行踪,涉案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同时,由于冉某涉及多个法院的多起执行案件,且名下房产已被南岸区法院处置,执行进入终本程序。

  谁能想到,“失踪”的玛莎拉蒂一直被债权人张某私下扣留。张某表示,由于担心将设有抵押登记的案涉车辆交给法院处置,自己的执行案款没有保障,才出此下策。后来经咨询,他得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私自扣留期间,车辆若出现损毁要承担责任,所以才报案交出车辆。

  铜梁区法院执行干警对张某私自扣留、转移冉某车辆的行为,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据悉,该院将依法对涉案车辆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尽早变现执行案款。

  律师说法:

  债权人可暂扣财产的四种情形

  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信明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私自扣留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尽管法律允许私力救济和自助行为,但必须严格限制其边界。私力救济最终需要通过司法处置,来确保最后结果的合法性,即让私力救济转变为公力救济,让自己的不合法行为合法化。

  汪信明介绍了债权人可扣押债务人的财物的4种情形:在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立即报告法院,由法院对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在法院人员末到场之前,债权人可暂时控制该财物,等候法院处置;债权人尚未取得生效裁判文书,但已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当发现债务人有可供保全的财产时,可暂时控制该财产;债权人尚未起诉的,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导致人财两空,可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扣留对方财物,但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债权人可扣留债务人财物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此举必须是动产,且已合法占有,留置物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对债务人的财物进行扣留: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留该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留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