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开展法学研究 积极服务法治实践——第十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交流发言摘要

时间: 2023-12-08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8492

12月7日,在第十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上,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李燕和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靳文辉分别作主旨报告。13位交流发言人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公正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数字化转型法治保障”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深度交流,发言既有严谨精当的理论概括,又有理性务实的经验总结;既有旗帜鲜明的观点倡导,又有来自实务一线的最新体悟;既有理论研究高度,又有实践指导意义。本报特作梳理以供分享。

主旨报告

《营商环境法治化与中国商事制度现代化》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 李 燕

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当下中国商事制度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及优化方向。依据企业生命全周期,将商事制度分为进入、经营、交易、退出四个阶段,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如下优化:“宽进”导向下的市场主体进入端优化,我国市场主体进入端秉持着“宽进”理念,在理论上对应公共选择理论、公共利益理论的抉择。眼下,我国市场主体进入端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优化空间;“严管”导向下的市场主体经营与交易端优化,不仅以提高效率为导向,更要着重“严管”与“宽进”相对应。当前我国市场出清的效率与世行营商环境优化指标等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着差距。

《公共规制效能提升的基础与路径》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靳文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规制被认为是增强个体力量、克服市场缺陷的一种努力。公共规制有效性提升需要夯实知识基础,需要从事实知识的准确捕获、价值知识的合理设定、方法知识的科学设计等方面来完成。同时,公共规制的有效性需要加强对底层逻辑的重视,规制受体可能采取的直接违法、制度规避、制度套利、共谋行为、集体抗争等行动类型,都可能消解规制制度的有效性。另外,公共规制实施中利益分配机制的合理构造,对于公共规制有效性的提升也至关重要。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

《积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不断提升民营企业法治获得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彭新林

民营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核心主体,既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近几年来从国家层面出台了大量的法规政策,为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更好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注入强大动力。未来还需要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推动相关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民营企业环境合规和法律机制构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张志鹏

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民营企业除了创造利益之外还应承担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尤其在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轨道上,对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成为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从建立民营企业环境合规计划与监管、推动行政监管中的环境合规裁量、探索企业环境合规不诉制度三个方面构建民营企业环境合规的法律机制,为有效破除民营企业在践行绿色低碳理念上存在的法治化外部约束和内部困境壁垒,更好保障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供有益思路。

《RCEP实施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路径》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谢 洪

RCEP作为全球最大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两者之间必然密不可分。建议从检察理念现代化、建立或优化专门派驻机构、完善检察保障工作机制、加强专业化检察队伍建设、构建“检政司群”综合保护体系、推进数字化监督管理模式建设等方面发力,营造一个公平、稳定、透明、互惠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力量。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的立体解构和规范进路》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实习员 于晓航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在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在对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进行概念诠释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现状及其实践情况,发现了法律文本中建构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存在冲突、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联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内容失真、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四个方面的现实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数字时代企业数据刑事合规治理之构筑思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助理 孙 菲

为有效避免企业数据合规风险、保护数据安全,从宏观、微观及涉外管辖等维度,提出企业数据合规治理的具体方案。宏观方面,确立包括合法、正当、诚信、必要等数据合规基本原则,明确包括风险评估、监测机制、反应机制等数据合规的核心要素,构建包括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的合规激励机制。微观方面,主张通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制及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公私救济的路径协同。数据的跨境流动带来涉外管辖权的冲突,建议采取属地主义管辖原则为主,保护主义管辖原则为辅,并对实行长臂管辖的国家,采取对等原则。

●“司法公正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专题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轻罪治理体系构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 毛海霖

检察机关运用起诉裁量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通过对不起诉案件与非刑罚措施的衔接适用,逐步构建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体系。应当在充分考量刑法的犯罪预防属性和非刑罚措施的责任承担属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非刑罚措施的结构体系阐释,规范非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并探索新型社会共治机制、形成系统治理合力,实现非刑罚措施在刑法规范内运行,通过检察维度促进社会治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新时代检察机关能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 刘聪聪

能动检察是参与治理的政治责任和应有态度,是构建完善治理体系的要求,包含依法全面、实质充分、忠实坚定、创新能动四个方面。要从治理之维重塑检察履职理念、机制、方式,推动构建有利于能动参与治理的工作格局,包含主动融入治理的外部格局和一体化监督治理的内部格局。检察机关应持续提升能动参与治理的能力,加强检察基础理论创新。要牢固树立“监督为治理,治理中有监督”理念。在办案中要以促治为导向,努力办理“有灵魂”案件。不断提升促进治理的外部沟通协作能力,以数字检察为能动检察赋能。

《绿色金融司法保护的审视与再造》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法官助理 孙建廷

绿色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凸显出法律政策尚待健全完善和司法层面的支持保障跟进不足的问题,需要司法领域进一步深化对绿色金融产品“绿色属性”、多重监管和特殊规则适用的研究和实践,切实更新能动司法理念,坚持“实质绿色”导向,促进多方协同监管,以司法之为强化对绿色金融产品的规则指引和精准保障,为加快我国发展方式、产业及能源结构全面绿色转型,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数字正义视阈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其化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胡振娟

化解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需坚持数字正义,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数据获取制度、数据利用制度;推动算法监管主体多元开放、算法监管方式协调融合、算法监管措施创新兼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一种新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者和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宜被认定为作品,不具有可专利性。

●“数字化转型法治保障”专题

《数字型票据纠纷的司法认定难题和规范路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庭团队长、法学博士 韩 亮

数字型票据纠纷司法难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滞后与时代发展之间的差距问题,传统票据法规范和数字型票据法律规范的二元冲突问题以及数字型票据行为模式、行为性质、基本属性改变带来的行为效力认定问题。解决数字型票据的司法认定难题,必须从票据法的基本理念入手,对相关制度内涵进行正确解读,同时借助法律适用方法处理法律冲突和行为效力认定难题。本文认为,数字型票据不适用公示催告制度,数字型票据的线下追索行为由于不具备追索的本质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司法方式追索除外),数字型票据的期前提示付款行为效力应予以认可。

《物格与权利束双重视角下的基因权利保护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郭轩扬

通常所述之“基因”在法学视角下可三分为基因材料、物态基因和基因信息,并可引入物格理论,以期在“人—物”二元框架之间为此三类客体寻得精确定位。其中,基因材料大部分为一般物,物态基因全部为伦理物,基因信息不是物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要素。不同的法律定位对应着不同的权利结构设计,需引入权利束理论,依次解决所有权归属的疑难问题和支配权差异化配置问题,最终详尽描绘同一束点之上多元主体的多元权利谱系。

《数字化转型下个人信息处理目的限制原则优化及刑法适用》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张 勇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须遵循目的限制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具有司法适用效力,以及解释、确定和补漏功能。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应当禁止目的外利用,一般个人信息则适度允许目的外利用。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漏洞和滞后性。刑法规制的重心应当从非法获取行为转向过度处理行为,将后者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合理分配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将被害人同意作为违法阻却事由,适当把握刑法规制的限度。

《算法推荐“侵权”诉讼: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承担泛化之反思》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谷佳杰

算法推荐“侵权”成为热议话题。在算法推荐行为是否具备可责性的问题上,立法并未予以明晰表态,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又统一地持认可态度,从而产生了不同于成文法规定的认定趋势,表现为责任承担的泛化,其成因与算法推荐欠缺法定主要事实及证据的天然偏在性等有关。欲使其回归到实体法及诉讼法正当性的运行轨道之上,可从以下两条路径进行思考:一是细化责任认定的诉讼标准,厘清间接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认定或明确证明减轻;二是调整一般证明责任为过错倒置的证明责任,且设定主观“明知”认定前置的情形。

记者 杨 雪 整理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扎实开展法学研究 积极服务法治实践——第十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交流发言摘要

12月7日,在第十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上,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李燕和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靳文辉分别作主旨报告。13位交流发言人围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公正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数字化转型法治保障”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深度交流,发言既有严谨精当的理论概括,又有理性务实的经验总结;既有旗帜鲜明的观点倡导,又有来自实务一线的最新体悟;既有理论研究高度,又有实践指导意义。本报特作梳理以供分享。

主旨报告

《营商环境法治化与中国商事制度现代化》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 李 燕

营商环境法治化是当下中国商事制度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及优化方向。依据企业生命全周期,将商事制度分为进入、经营、交易、退出四个阶段,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要求进行如下优化:“宽进”导向下的市场主体进入端优化,我国市场主体进入端秉持着“宽进”理念,在理论上对应公共选择理论、公共利益理论的抉择。眼下,我国市场主体进入端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优化空间;“严管”导向下的市场主体经营与交易端优化,不仅以提高效率为导向,更要着重“严管”与“宽进”相对应。当前我国市场出清的效率与世行营商环境优化指标等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着差距。

《公共规制效能提升的基础与路径》

——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靳文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规制被认为是增强个体力量、克服市场缺陷的一种努力。公共规制有效性提升需要夯实知识基础,需要从事实知识的准确捕获、价值知识的合理设定、方法知识的科学设计等方面来完成。同时,公共规制的有效性需要加强对底层逻辑的重视,规制受体可能采取的直接违法、制度规避、制度套利、共谋行为、集体抗争等行动类型,都可能消解规制制度的有效性。另外,公共规制实施中利益分配机制的合理构造,对于公共规制有效性的提升也至关重要。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题

《积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不断提升民营企业法治获得感》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彭新林

民营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核心主体,既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近几年来从国家层面出台了大量的法规政策,为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更好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注入强大动力。未来还需要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推动相关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民营企业环境合规和法律机制构建》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张志鹏

当前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民营企业除了创造利益之外还应承担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尤其在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轨道上,对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环境治理责任,成为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提出了新要求。本文从建立民营企业环境合规计划与监管、推动行政监管中的环境合规裁量、探索企业环境合规不诉制度三个方面构建民营企业环境合规的法律机制,为有效破除民营企业在践行绿色低碳理念上存在的法治化外部约束和内部困境壁垒,更好保障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供有益思路。

《RCEP实施下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路径》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谢 洪

RCEP作为全球最大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两者之间必然密不可分。建议从检察理念现代化、建立或优化专门派驻机构、完善检察保障工作机制、加强专业化检察队伍建设、构建“检政司群”综合保护体系、推进数字化监督管理模式建设等方面发力,营造一个公平、稳定、透明、互惠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力量。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的立体解构和规范进路》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实习员 于晓航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在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在对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进行概念诠释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现状及其实践情况,发现了法律文本中建构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存在冲突、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联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内容失真、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四个方面的现实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数字时代企业数据刑事合规治理之构筑思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官助理 孙 菲

为有效避免企业数据合规风险、保护数据安全,从宏观、微观及涉外管辖等维度,提出企业数据合规治理的具体方案。宏观方面,确立包括合法、正当、诚信、必要等数据合规基本原则,明确包括风险评估、监测机制、反应机制等数据合规的核心要素,构建包括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的合规激励机制。微观方面,主张通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机制及代表人诉讼制度,加强公私救济的路径协同。数据的跨境流动带来涉外管辖权的冲突,建议采取属地主义管辖原则为主,保护主义管辖原则为辅,并对实行长臂管辖的国家,采取对等原则。

●“司法公正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专题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轻罪治理体系构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 毛海霖

检察机关运用起诉裁量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通过对不起诉案件与非刑罚措施的衔接适用,逐步构建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体系。应当在充分考量刑法的犯罪预防属性和非刑罚措施的责任承担属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非刑罚措施的结构体系阐释,规范非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并探索新型社会共治机制、形成系统治理合力,实现非刑罚措施在刑法规范内运行,通过检察维度促进社会治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新时代检察机关能动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定位与实现路径》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 刘聪聪

能动检察是参与治理的政治责任和应有态度,是构建完善治理体系的要求,包含依法全面、实质充分、忠实坚定、创新能动四个方面。要从治理之维重塑检察履职理念、机制、方式,推动构建有利于能动参与治理的工作格局,包含主动融入治理的外部格局和一体化监督治理的内部格局。检察机关应持续提升能动参与治理的能力,加强检察基础理论创新。要牢固树立“监督为治理,治理中有监督”理念。在办案中要以促治为导向,努力办理“有灵魂”案件。不断提升促进治理的外部沟通协作能力,以数字检察为能动检察赋能。

《绿色金融司法保护的审视与再造》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法官助理 孙建廷

绿色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凸显出法律政策尚待健全完善和司法层面的支持保障跟进不足的问题,需要司法领域进一步深化对绿色金融产品“绿色属性”、多重监管和特殊规则适用的研究和实践,切实更新能动司法理念,坚持“实质绿色”导向,促进多方协同监管,以司法之为强化对绿色金融产品的规则指引和精准保障,为加快我国发展方式、产业及能源结构全面绿色转型,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数字正义视阈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其化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胡振娟

化解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需坚持数字正义,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数据获取制度、数据利用制度;推动算法监管主体多元开放、算法监管方式协调融合、算法监管措施创新兼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一种新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者和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宜被认定为作品,不具有可专利性。

●“数字化转型法治保障”专题

《数字型票据纠纷的司法认定难题和规范路径》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商事庭团队长、法学博士 韩 亮

数字型票据纠纷司法难题的主要原因是立法滞后与时代发展之间的差距问题,传统票据法规范和数字型票据法律规范的二元冲突问题以及数字型票据行为模式、行为性质、基本属性改变带来的行为效力认定问题。解决数字型票据的司法认定难题,必须从票据法的基本理念入手,对相关制度内涵进行正确解读,同时借助法律适用方法处理法律冲突和行为效力认定难题。本文认为,数字型票据不适用公示催告制度,数字型票据的线下追索行为由于不具备追索的本质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司法方式追索除外),数字型票据的期前提示付款行为效力应予以认可。

《物格与权利束双重视角下的基因权利保护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郭轩扬

通常所述之“基因”在法学视角下可三分为基因材料、物态基因和基因信息,并可引入物格理论,以期在“人—物”二元框架之间为此三类客体寻得精确定位。其中,基因材料大部分为一般物,物态基因全部为伦理物,基因信息不是物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人格要素。不同的法律定位对应着不同的权利结构设计,需引入权利束理论,依次解决所有权归属的疑难问题和支配权差异化配置问题,最终详尽描绘同一束点之上多元主体的多元权利谱系。

《数字化转型下个人信息处理目的限制原则优化及刑法适用》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 张 勇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处理须遵循目的限制原则。目的限制原则具有司法适用效力,以及解释、确定和补漏功能。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应当禁止目的外利用,一般个人信息则适度允许目的外利用。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漏洞和滞后性。刑法规制的重心应当从非法获取行为转向过度处理行为,将后者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并合理分配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将被害人同意作为违法阻却事由,适当把握刑法规制的限度。

《算法推荐“侵权”诉讼: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承担泛化之反思》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谷佳杰

算法推荐“侵权”成为热议话题。在算法推荐行为是否具备可责性的问题上,立法并未予以明晰表态,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又统一地持认可态度,从而产生了不同于成文法规定的认定趋势,表现为责任承担的泛化,其成因与算法推荐欠缺法定主要事实及证据的天然偏在性等有关。欲使其回归到实体法及诉讼法正当性的运行轨道之上,可从以下两条路径进行思考:一是细化责任认定的诉讼标准,厘清间接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认定或明确证明减轻;二是调整一般证明责任为过错倒置的证明责任,且设定主观“明知”认定前置的情形。

记者 杨 雪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