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谢宇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驾驶员都明白的道理,但是这个“车”包不包括“非机动车”呢?——答案是肯定的。4月11日,渝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龙山大队就依法查处了一名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员。 当日下午16时许,龙山大队民警在辖区路面巡逻时,发现不远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摇摇晃晃、缓慢行驶,跑出“S”形路线,差点与路边树木发生擦挂,行人和车辆纷纷避让。 民警立即拦停检查,驾驶人靠近民警时,身上浓烈的酒味散发。面对民警的询问,这位年轻驾驶人醉眼迷离,还迷迷糊糊地质问民警为何要挡住他行驶,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了酒精呼气式测试,含量为77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为了确保安全,民警先将该驾驶人带回大队办公室休息,等待酒醒。 酒醒后,经询问,该驾驶员白某当天中午参加朋友的生日宴时,喝了大概4两白酒。白某平时酒量不错,觉得这点白酒对自己来说是“小意思”,席散后,他不顾朋友的劝阻,仍坚持骑电动车回家。没想到酒精作用令他开车不稳,差点惹祸。 民警向白某讲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车辆”不仅仅指的是机动车,还包括了非机动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是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性,白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满心忏悔。 白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不得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扣留电动车,并处罚款50元的处罚。 交巡警提醒: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一旦酒后驾车上路,都不安全,请市民务必遵守交规法律,千万不要抱任何侥幸,违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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