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法院共建绿色发展法治联盟 联合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3-06-0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97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为携手共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及嘉陵江流域生态长廊,全面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今(2)日上午,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共建绿色发展法治联盟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院2022年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以及共建绿色发展法治联盟的情况,并首次联合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国庆介绍,该院环资庭成立于2016年4月,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202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70件,审结67件。其中,新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件,民事案件11件,行政案件42件,公益诉讼案件4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2件。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联席会暨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一体化举措主题研讨会,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0家中级法院联合签署《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之送达文书和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细化11家法院2021年签署的嘉陵江流域司法协作方式和运行规则,提高常态化协作效能,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同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案件协作、同城谋划、成果共推、案件培育5项合作机制,协力推进渝广环境资源审判同城化。

  今年6月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嘉陵江中下游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站”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依托嘉陵江中下游沿岸人民法庭,通过资源共享、工作协同、联动共建等方式,构建“就地保护、区域协作、便民高效”的嘉陵江中下游流域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协同机制,通过跨域巡回审判,全面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下一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环境司法协作,共同推动绿色发展,携手打造渝广环资司法一体化品牌。

  典型案例>>>

  轨道旁建新小区噪音超标

  开发商需履行噪声防治义务

  刘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屋位于城市主干道20米,临近轨道交通线路。刘某在接房时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噪音,影响其正常居住生活,噪声主要系轨道交通列车在运行时产生。

  经鉴定,在轨道交通列车经过刘某房屋时,该房屋客厅、阳台、卧室的多次环境噪声不符合相应标准,特别是卧室的环境噪声均超过70dB(A)。故刘某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轨道交通公司立即采取有效降噪防护措施,使刘某购买房屋的噪声符合噪声标准、赔偿因噪声污染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3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时间在前,刘某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开发建设在后,故该房屋交通运输噪声防治义务的责任主体为房屋建设单位即某房地产公司。现刘某房屋交通运输噪声超标,某房地产公司应继续履行防治案涉房屋交通运输噪声的义务,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于3个月内采取防噪措施,使刘某购买的房屋达到相关环境噪声限值的要求。一审宣判后,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措施的义务。经鉴定,刘某购买房屋的环境噪声超标,存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的客观事实,某房地产公司依法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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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法院共建绿色发展法治联盟 联合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为携手共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及嘉陵江流域生态长廊,全面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今(2)日上午,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共建绿色发展法治联盟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两院2022年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以及共建绿色发展法治联盟的情况,并首次联合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国庆介绍,该院环资庭成立于2016年4月,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模式。202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70件,审结67件。其中,新收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件,民事案件11件,行政案件42件,公益诉讼案件4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2件。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联席会暨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一体化举措主题研讨会,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0家中级法院联合签署《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之送达文书和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细化11家法院2021年签署的嘉陵江流域司法协作方式和运行规则,提高常态化协作效能,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同时,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专业法官会议、案件协作、同城谋划、成果共推、案件培育5项合作机制,协力推进渝广环境资源审判同城化。

  今年6月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嘉陵江中下游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站”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依托嘉陵江中下游沿岸人民法庭,通过资源共享、工作协同、联动共建等方式,构建“就地保护、区域协作、便民高效”的嘉陵江中下游流域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协同机制,通过跨域巡回审判,全面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下一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环境司法协作,共同推动绿色发展,携手打造渝广环资司法一体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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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旁建新小区噪音超标

  开发商需履行噪声防治义务

  刘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的房屋位于城市主干道20米,临近轨道交通线路。刘某在接房时发现房屋内存在严重噪音,影响其正常居住生活,噪声主要系轨道交通列车在运行时产生。

  经鉴定,在轨道交通列车经过刘某房屋时,该房屋客厅、阳台、卧室的多次环境噪声不符合相应标准,特别是卧室的环境噪声均超过70dB(A)。故刘某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轨道交通公司立即采取有效降噪防护措施,使刘某购买房屋的噪声符合噪声标准、赔偿因噪声污染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3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轨道交通线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时间在前,刘某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开发建设在后,故该房屋交通运输噪声防治义务的责任主体为房屋建设单位即某房地产公司。现刘某房屋交通运输噪声超标,某房地产公司应继续履行防治案涉房屋交通运输噪声的义务,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于3个月内采取防噪措施,使刘某购买的房屋达到相关环境噪声限值的要求。一审宣判后,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措施的义务。经鉴定,刘某购买房屋的环境噪声超标,存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的客观事实,某房地产公司依法应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