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这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执结了……

时间: 2023-08-04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8814

近日,案外人小李将66000元执行款送到巫山县人民法院,当着执行法官的面支付给申请人刘氏父子。双方随即向该法院出具了结案手续。至此,这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借款不还生纠纷

原来,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承包工程的需要,于2011年、2016年分别向申请人小刘借款10000元、向申请人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书面约定月息。2021年,刘氏父子在多次联系李某某还款无果后,各自向巫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先后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小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氏父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起波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线下查询、传统调查等渠道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和人身线索,均无有效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李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及时止损,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随后,承办法官就此次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刘氏父子进行了沟通和解释,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刘氏父子对承办法官的解释不予认可,认为另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其财产。据此,刘氏父子多次到市县两级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信访、举报,试图以这样的方式督促法院加快执行。

2023年,刘氏父子再次来到法院,称李某某名下有一笔土地复垦补偿款,要求承办法官对两案恢复执行。

执行人员立即进行核实,但未查到有此款项;赶往李某某户籍地走访,也未获得有价值的讯息,打听到李某某之子小李住在巫山县城。执行人员与其联系,但小李称不知父亲去处和联系方式,借款是父亲所为,跟他无关。

矛盾摆在了执行人员的面前:一边是李某某长期隐匿,无法联系,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客观的“执行不能”,不属于法院“不执行”的范畴;一边是小李不属于执行对象,无法强制其履行还债义务;另一边申请人认为,已将申请的执行案件交到法院,就该坐等领钱,执行不到案款是法院的事情。

转机乍现见成效

如何化解矛盾?巫山县法院执行局局长陶朝斌在听取承办法官的详细汇报后,经认真研判,决定带领执行人员到小李家中询问其父下落及履行能力,并视情况从小李身上寻找突破口。

法官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小李确实不承担偿还责任和义务,属于案外人,但李某某和刘氏父子曾是邻居,又是亲戚,过去相处融洽,凭借这层关系,刘氏父子才会借钱给李某某,后因李某某长期不还款才致使纠纷产生。尽管该笔借款是李某某所为,但从诚信原则和亲戚关系、社会影响看,利害与得失,小李不会不顾及。最终,小李表示愿意代为父亲偿还刘氏父子借款本金6万元和诉讼费,不给利息。

当小李在“代父还债”方面作出让步时,刘氏父子不同意了。刘氏父子表示,为了这两个案子,近两年往返巫山和主城跑了很多次,鞋子都跑烂了几双,花各项费用就有好几千块,合计这么多年的利息也有好几万,不同意小李的还款意向。

眼看案件离执行完毕仅剩一步之遥,承办法官决定再次召集申请人刘氏父子和案外人小李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并分别做其思想工作,经过奋战,终于促成双方就还款达成一致协议:刘氏父子同意小李代为父亲李某某偿还借款共计66000元,两案的执行费由小李支付。至此,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记者 张柳妞 通讯员 邓飞 杜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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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这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执结了……

近日,案外人小李将66000元执行款送到巫山县人民法院,当着执行法官的面支付给申请人刘氏父子。双方随即向该法院出具了结案手续。至此,这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完毕。

借款不还生纠纷

原来,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承包工程的需要,于2011年、2016年分别向申请人小刘借款10000元、向申请人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书面约定月息。2021年,刘氏父子在多次联系李某某还款无果后,各自向巫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先后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小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氏父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起波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线下查询、传统调查等渠道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和人身线索,均无有效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李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及时止损,维护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随后,承办法官就此次执行情况向申请人刘氏父子进行了沟通和解释,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刘氏父子对承办法官的解释不予认可,认为另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其财产。据此,刘氏父子多次到市县两级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信访、举报,试图以这样的方式督促法院加快执行。

2023年,刘氏父子再次来到法院,称李某某名下有一笔土地复垦补偿款,要求承办法官对两案恢复执行。

执行人员立即进行核实,但未查到有此款项;赶往李某某户籍地走访,也未获得有价值的讯息,打听到李某某之子小李住在巫山县城。执行人员与其联系,但小李称不知父亲去处和联系方式,借款是父亲所为,跟他无关。

矛盾摆在了执行人员的面前:一边是李某某长期隐匿,无法联系,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客观的“执行不能”,不属于法院“不执行”的范畴;一边是小李不属于执行对象,无法强制其履行还债义务;另一边申请人认为,已将申请的执行案件交到法院,就该坐等领钱,执行不到案款是法院的事情。

转机乍现见成效

如何化解矛盾?巫山县法院执行局局长陶朝斌在听取承办法官的详细汇报后,经认真研判,决定带领执行人员到小李家中询问其父下落及履行能力,并视情况从小李身上寻找突破口。

法官认为,从法律层面看,小李确实不承担偿还责任和义务,属于案外人,但李某某和刘氏父子曾是邻居,又是亲戚,过去相处融洽,凭借这层关系,刘氏父子才会借钱给李某某,后因李某某长期不还款才致使纠纷产生。尽管该笔借款是李某某所为,但从诚信原则和亲戚关系、社会影响看,利害与得失,小李不会不顾及。最终,小李表示愿意代为父亲偿还刘氏父子借款本金6万元和诉讼费,不给利息。

当小李在“代父还债”方面作出让步时,刘氏父子不同意了。刘氏父子表示,为了这两个案子,近两年往返巫山和主城跑了很多次,鞋子都跑烂了几双,花各项费用就有好几千块,合计这么多年的利息也有好几万,不同意小李的还款意向。

眼看案件离执行完毕仅剩一步之遥,承办法官决定再次召集申请人刘氏父子和案外人小李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并分别做其思想工作,经过奋战,终于促成双方就还款达成一致协议:刘氏父子同意小李代为父亲李某某偿还借款共计66000元,两案的执行费由小李支付。至此,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记者 张柳妞 通讯员 邓飞 杜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