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凶器进受害人屋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时间: 2023-11-0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870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从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地铁站尾随李某至其位于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某小区的家门口,敲门后谎称自己是楼下邻居,以李某在楼上产生噪音为由企图麻痹李某,趁李某放松戒备时掏出水果刀,强行推开房门闯进李某屋内并关闭房门,持刀恐吓李某。在房间内李某抢夺唐某手中的水果刀,导致两人摔倒在地,同时唐某手中的水果刀也掉落在地上,李某趁机捡起掉落在地上的水果刀,将唐某双手划伤,后又将唐某的右手手臂划伤。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致使被侵害人李某出现严重的心理创伤。

分歧:

犯罪嫌疑人唐某被侦查机关控制后,对其犯罪动机和目的的供述有三种:因为受害人漂亮,想认识受害人而跟随受害人,企图加微信联系;想要向陌生的受害人借钱;因为经济压力大想要实施抢劫。因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动机和目的形不成稳定供述,故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形成了以下观点:

观点一: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通过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来看,其本人与受害人事前没有任何关联,偶尔在地铁上与受害人相遇后就一直尾随受害人,且随身携带水果刀。到了受害人住处,发现受害人系一个人居住后就以楼下邻居自称,以受害人屋内有噪音为由,骗取受害人开门后强行进入受害人屋内,并随手关门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在受害人大喊救命并与犯罪嫌疑人搏斗时,犯罪嫌疑人的水果刀掉在了地上,受害人遂捡拾起水果刀来制止犯罪嫌疑人,并致犯罪嫌疑人胳膊受伤,犯罪嫌疑人后被邻居和赶来的警察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该观点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向受害人提出索要钱财的非法要求,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随身携带刀具并物色单身女性为目标,在强行非法进入受害人住处时,随即拿出水果刀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和非法控制,已经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害,只不过由于受害人的激烈反抗才导致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将其内心犯罪目的表达出来,就被赶来的警察和邻居控制,但其行为已经危及到了受害人的人身和屋内财产安全,所以犯罪嫌疑人构成抢劫罪。

观点二: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唐某供述虽不稳定,但其行为有尾随、跟踪受害人且随身携带刀具,而且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标并不固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受害人被犯罪嫌疑人尾随、跟踪并被强行进入屋内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即使不是本案受害人李某,也可能是其他受害人,虽然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的伤害发生在比较私密的空间,但犯罪嫌疑人已经对社会治安的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定义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关于本罪的法益主要有(1)安宁说或平稳说,主要是个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稳或安宁。(2)公共秩序说,主要是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利益。(3)占有权说,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占有权或者与占有保护权相近似的权利。(4)住宅权说,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的住宅权。(5)综合权说,本罪的法益是对自己的住宅的平稳利用、支配权。(6)相对化说主张,本罪的法益应根据不同领域而相对化。

在笔者看来,本罪的罪名是规定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节中,所以本罪的法益易采取安宁说。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都是严重妨害了住宅内成员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不是单纯违反被害人意志侵入受害人住宅。具体到本案,抛开犯罪嫌疑人唐某的内心想法、犯罪动机,但其随身携带水果刀骗取受害人开门后,又强行进入受害人屋内,并骑行到受害人身上后将受害人的屋门关上,在受害人对其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并反抗的过程中,用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犯罪嫌疑人弄伤,后犯罪嫌疑人被赶来的民警控制。其进入受害人的房屋是非法强行进入,随后又对屋内的受害人进行非法侵害。一般来讲,非法侵入住宅是被与该罪有关联的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所吸收的,但当没有证据固定犯罪嫌疑人非法进入受害人屋内的作案动机时,作为作案手段的非法侵入住宅已经完成,且对住宅内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损害,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供稿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携凶器进受害人屋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从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地铁站尾随李某至其位于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某小区的家门口,敲门后谎称自己是楼下邻居,以李某在楼上产生噪音为由企图麻痹李某,趁李某放松戒备时掏出水果刀,强行推开房门闯进李某屋内并关闭房门,持刀恐吓李某。在房间内李某抢夺唐某手中的水果刀,导致两人摔倒在地,同时唐某手中的水果刀也掉落在地上,李某趁机捡起掉落在地上的水果刀,将唐某双手划伤,后又将唐某的右手手臂划伤。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致使被侵害人李某出现严重的心理创伤。

分歧:

犯罪嫌疑人唐某被侦查机关控制后,对其犯罪动机和目的的供述有三种:因为受害人漂亮,想认识受害人而跟随受害人,企图加微信联系;想要向陌生的受害人借钱;因为经济压力大想要实施抢劫。因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动机和目的形不成稳定供述,故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罪形成了以下观点:

观点一: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通过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来看,其本人与受害人事前没有任何关联,偶尔在地铁上与受害人相遇后就一直尾随受害人,且随身携带水果刀。到了受害人住处,发现受害人系一个人居住后就以楼下邻居自称,以受害人屋内有噪音为由,骗取受害人开门后强行进入受害人屋内,并随手关门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在受害人大喊救命并与犯罪嫌疑人搏斗时,犯罪嫌疑人的水果刀掉在了地上,受害人遂捡拾起水果刀来制止犯罪嫌疑人,并致犯罪嫌疑人胳膊受伤,犯罪嫌疑人后被邻居和赶来的警察控制并带回派出所。该观点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向受害人提出索要钱财的非法要求,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随身携带刀具并物色单身女性为目标,在强行非法进入受害人住处时,随即拿出水果刀对受害人进行恐吓和非法控制,已经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害,只不过由于受害人的激烈反抗才导致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将其内心犯罪目的表达出来,就被赶来的警察和邻居控制,但其行为已经危及到了受害人的人身和屋内财产安全,所以犯罪嫌疑人构成抢劫罪。

观点二: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唐某供述虽不稳定,但其行为有尾随、跟踪受害人且随身携带刀具,而且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标并不固定,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受害人被犯罪嫌疑人尾随、跟踪并被强行进入屋内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即使不是本案受害人李某,也可能是其他受害人,虽然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的伤害发生在比较私密的空间,但犯罪嫌疑人已经对社会治安的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定义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关于本罪的法益主要有(1)安宁说或平稳说,主要是个人利益中的居住平稳或安宁。(2)公共秩序说,主要是公共秩序或者社会利益。(3)占有权说,本罪的法益是个人利益中的占有权或者与占有保护权相近似的权利。(4)住宅权说,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的住宅权。(5)综合权说,本罪的法益是对自己的住宅的平稳利用、支配权。(6)相对化说主张,本罪的法益应根据不同领域而相对化。

在笔者看来,本罪的罪名是规定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节中,所以本罪的法益易采取安宁说。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都是严重妨害了住宅内成员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不是单纯违反被害人意志侵入受害人住宅。具体到本案,抛开犯罪嫌疑人唐某的内心想法、犯罪动机,但其随身携带水果刀骗取受害人开门后,又强行进入受害人屋内,并骑行到受害人身上后将受害人的屋门关上,在受害人对其侵害行为进行制止并反抗的过程中,用嫌疑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犯罪嫌疑人弄伤,后犯罪嫌疑人被赶来的民警控制。其进入受害人的房屋是非法强行进入,随后又对屋内的受害人进行非法侵害。一般来讲,非法侵入住宅是被与该罪有关联的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所吸收的,但当没有证据固定犯罪嫌疑人非法进入受害人屋内的作案动机时,作为作案手段的非法侵入住宅已经完成,且对住宅内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损害,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