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起诉文身经营者公益诉讼案开庭

时间: 2023-12-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570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万州某美甲店、姚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支持起诉。该案系全国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起诉文身经营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万州区某美甲店、姚某自2018年3月以来,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服务对象绝大多数为在校学生,人数多达50余人。

庭审中,双方围绕该美甲店、姚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举证质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举示的案涉未成年人文身图片、转账记录、询问笔录和文身经营场所照片等,反映出该美甲店、姚某没有取得相关执照,且经营场所环境恶劣。在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时,未依法核实未成年人真实年龄,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未成年人文身后,经好友、同学之间互相介绍,进一步增加了其他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数量,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我诚恳向广大消费者表示深深的歉意……”该美甲店、姚某当庭宣读道歉信,并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美甲店、姚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就其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属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此十分重视,专门出台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形成合力,引导未成年人理性拒绝文身,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本案中,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文身服务提供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为原告起诉文身经营者,昭示了未成年人不应成为文身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体现,也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周延、更加有力的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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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起诉文身经营者公益诉讼案开庭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万州某美甲店、姚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庭支持起诉。该案系全国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起诉文身经营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万州区某美甲店、姚某自2018年3月以来,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在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服务对象绝大多数为在校学生,人数多达50余人。

庭审中,双方围绕该美甲店、姚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举证质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举示的案涉未成年人文身图片、转账记录、询问笔录和文身经营场所照片等,反映出该美甲店、姚某没有取得相关执照,且经营场所环境恶劣。在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时,未依法核实未成年人真实年龄,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未成年人文身后,经好友、同学之间互相介绍,进一步增加了其他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数量,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我诚恳向广大消费者表示深深的歉意……”该美甲店、姚某当庭宣读道歉信,并与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美甲店、姚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就其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属于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此十分重视,专门出台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形成合力,引导未成年人理性拒绝文身,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本案中,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文身服务提供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为原告起诉文身经营者,昭示了未成年人不应成为文身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体现,也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周延、更加有力的保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