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股东未经清算注销公司,法院判决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 2024-01-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2902

公司注销后,法人终止,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则归于消灭。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其支付尚欠费用,却发现公司已被偷偷注销的情况。面对个别当事人企图通过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潼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清算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潼南法院承办法官介绍,2022年8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某影视工作室拍摄短剧,项目费用18000元。某影视工作室完成拍摄之后,并将成片交付给某文化传媒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仅支付了4000元拍摄费用。2023年10月,某影视工作室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欠付费用14000元,却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已于2023年6月注销。某影视工作室认为,自己对该文化传媒公司的债权,因该公司被其股东梁某、杨某、文某、向某违规注销而受损,便诉求梁某、杨某、文某、向某共同承担14000元的赔偿责任。

最近,潼南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某影视工作室多次向某文化传媒公司催促,要求支付欠付的拍摄费用。作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股东,在明知该公司尚欠某影视工作室14000元债务,未书面通知某影视工作室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梁某、杨某、文某、向某便形成“经清算本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注销清算报告,恶意注销该公司。梁某、杨某、文某、向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之情形,应当依法对某文化传媒公司欠付的14000元拍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公司股东梁某、杨某、文某、向某对该公司债权人某影视工作室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未清算公司便注销

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潼南法院法官助理黄佳梨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市场交易,公司注销后,法人终止,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则归于消灭。但公司注销,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的债务就会一笔勾销,若公司股东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出现注销不清算或者虚假清算等公司未依法清算的行为,其实质是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将导致公司股东因违法注销而不再受有限责任的保障,公司股东反而可能承担远超过其出资额的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再进行注销,股东亦应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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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股东未经清算注销公司,法院判决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后,法人终止,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则归于消灭。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其支付尚欠费用,却发现公司已被偷偷注销的情况。面对个别当事人企图通过注销公司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潼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清算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潼南法院承办法官介绍,2022年8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某影视工作室拍摄短剧,项目费用18000元。某影视工作室完成拍摄之后,并将成片交付给某文化传媒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仅支付了4000元拍摄费用。2023年10月,某影视工作室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欠付费用14000元,却发现某文化传媒公司已于2023年6月注销。某影视工作室认为,自己对该文化传媒公司的债权,因该公司被其股东梁某、杨某、文某、向某违规注销而受损,便诉求梁某、杨某、文某、向某共同承担14000元的赔偿责任。

最近,潼南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某影视工作室多次向某文化传媒公司催促,要求支付欠付的拍摄费用。作为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股东,在明知该公司尚欠某影视工作室14000元债务,未书面通知某影视工作室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梁某、杨某、文某、向某便形成“经清算本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注销清算报告,恶意注销该公司。梁某、杨某、文某、向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之情形,应当依法对某文化传媒公司欠付的14000元拍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公司股东梁某、杨某、文某、向某对该公司债权人某影视工作室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未清算公司便注销

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潼南法院法官助理黄佳梨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市场交易,公司注销后,法人终止,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则归于消灭。但公司注销,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的债务就会一笔勾销,若公司股东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出现注销不清算或者虚假清算等公司未依法清算的行为,其实质是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将导致公司股东因违法注销而不再受有限责任的保障,公司股东反而可能承担远超过其出资额的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因此,股东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再进行注销,股东亦应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