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误食护肤霜中毒,育婴师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时间: 2024-03-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811

有资质的专业高级育婴师,在使用护肤霜后随手放置并离开,导致不满一周岁婴儿误食引起中毒性肝损伤,对此育婴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伊某赔偿原告贝贝(化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案例:

婴儿误食护肤霜发生肝损伤

原告贝贝系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被告伊某系照顾贝贝的育婴师,负责贝贝的日常护理。2022年10月,伊某将刚使用完的护肤霜随手放置在贝贝身旁后离开,贝贝玩耍时误食了该护肤霜。几天后,贝贝父母通过回看监控录像发现贝贝误食护肤霜,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贝贝为中毒性肝损伤。

贝贝父母认为,被告伊某在提供育婴服务期间导致孩子大量食用护肤霜,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或告知监护人,监护人系察觉原告衣物异样回放查看监控才发现,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贝贝遭受肝损伤等人身损害,伊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伊某辩称,自己是有资质的高级育婴师、早教师,切实履行了母婴服务合同的全部义务。原告贝贝的监护人也无证据证明贝贝的肝损伤与误食护肤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育婴师严重失职被判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贝贝在误食护肤霜后被送医诊断为中毒性肝损伤。综合整个事发经过,加之无证据显示贝贝存在其他异常,贝贝的伤情有高度可能系误食护肤霜所致。

本案事发时,原告贝贝尚不足一周岁,既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更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被告伊某系照顾婴幼儿的专业人员,但其在看护贝贝时严重失职,致使贝贝误食护肤霜,进而导致贝贝肝损伤。伊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贝贝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伊某赔偿原告贝贝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说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担侵权责任

自然人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育婴师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育婴服务合同,因此具有审慎照顾、看护婴幼儿的职责。因为婴幼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婴幼儿完全处于育婴师监护的情况下,育婴师的注意义务就会更重。育婴师擅自离开会使得婴儿处于不可预测的潜在危险之中,极容易受到伤害。婴幼儿父母可以据此主张育婴师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被告伊某的失职行为导致婴儿贝贝误食护肤霜导致肝脏受损,被告伊某存在重大过错,伊某的行为与原告贝贝的肝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婴幼儿承载了家庭的期望和关爱。在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的趋势性特征的情况下,呵护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目前较多家庭父母工作忙,照顾婴幼儿分身乏术,因此选择聘请专业育婴师照看孩子。育婴师责任重大,必须以高度责任感审慎履行育婴职责。只有保障婴幼儿的合法权益,规范母婴市场,才能让更多家庭放心生育,培育我国人口发展新优势。

通讯员 胡人丹 刘 霞 记者 朱颂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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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误食护肤霜中毒,育婴师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有资质的专业高级育婴师,在使用护肤霜后随手放置并离开,导致不满一周岁婴儿误食引起中毒性肝损伤,对此育婴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伊某赔偿原告贝贝(化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案例:

婴儿误食护肤霜发生肝损伤

原告贝贝系不满一周岁的婴儿,被告伊某系照顾贝贝的育婴师,负责贝贝的日常护理。2022年10月,伊某将刚使用完的护肤霜随手放置在贝贝身旁后离开,贝贝玩耍时误食了该护肤霜。几天后,贝贝父母通过回看监控录像发现贝贝误食护肤霜,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贝贝为中毒性肝损伤。

贝贝父母认为,被告伊某在提供育婴服务期间导致孩子大量食用护肤霜,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或告知监护人,监护人系察觉原告衣物异样回放查看监控才发现,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贝贝遭受肝损伤等人身损害,伊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伊某辩称,自己是有资质的高级育婴师、早教师,切实履行了母婴服务合同的全部义务。原告贝贝的监护人也无证据证明贝贝的肝损伤与误食护肤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育婴师严重失职被判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贝贝在误食护肤霜后被送医诊断为中毒性肝损伤。综合整个事发经过,加之无证据显示贝贝存在其他异常,贝贝的伤情有高度可能系误食护肤霜所致。

本案事发时,原告贝贝尚不足一周岁,既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更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被告伊某系照顾婴幼儿的专业人员,但其在看护贝贝时严重失职,致使贝贝误食护肤霜,进而导致贝贝肝损伤。伊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贝贝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伊某赔偿原告贝贝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说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担侵权责任

自然人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育婴师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育婴服务合同,因此具有审慎照顾、看护婴幼儿的职责。因为婴幼儿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婴幼儿完全处于育婴师监护的情况下,育婴师的注意义务就会更重。育婴师擅自离开会使得婴儿处于不可预测的潜在危险之中,极容易受到伤害。婴幼儿父母可以据此主张育婴师承担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被告伊某的失职行为导致婴儿贝贝误食护肤霜导致肝脏受损,被告伊某存在重大过错,伊某的行为与原告贝贝的肝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婴幼儿承载了家庭的期望和关爱。在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的趋势性特征的情况下,呵护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目前较多家庭父母工作忙,照顾婴幼儿分身乏术,因此选择聘请专业育婴师照看孩子。育婴师责任重大,必须以高度责任感审慎履行育婴职责。只有保障婴幼儿的合法权益,规范母婴市场,才能让更多家庭放心生育,培育我国人口发展新优势。

通讯员 胡人丹 刘 霞 记者 朱颂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