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重庆市消防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4-03-2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079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3月28日,修订后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8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

《条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区域内履行多项消防安全责任。其中,如未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未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物业企业还应履行这些消防责任: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开展消防宣传,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同时,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

《条例》规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明确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师生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否则,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由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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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重庆市消防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3月28日,修订后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8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

《条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区域内履行多项消防安全责任。其中,如未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维护管理并保持完好有效,未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物业企业还应履行这些消防责任: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开展消防宣传,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同时,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责任。

《条例》规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明确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师生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否则,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开展相关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由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