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时间: 2017-08-0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765

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惠及城乡111万余人

重庆长安网讯(记者 王海成)8月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低保差距将由以前的1:0.65缩小到1:0.7,惠及城乡低保对象93万余人和特困对象18万余人。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据悉,全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00元,增长8.7%;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增长16.7%;城乡低保中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的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增长66.7%。

根据我市修订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全市将新增低保对象3.2万人左右,同时减少不符合低保要求4000人左右,实际增加2.8万人左右,每年将增加支出1亿元左右。

与此同时,我市还大幅提高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增长8.3%。

此外,我市提高了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市级老年人和残障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市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重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市级老年人和残障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800元。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60元。

我市还出台困难家庭大学生就学临时救助政策,确保全市不出现因家庭贫困而让学生辍学或失学。按相关规定,凡是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等困难家庭的子女上大学,接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就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个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查、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均可获得就学救助。其救助标准不低于各区县标准,原则上每名新大学生不低于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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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惠及城乡111万余人

重庆长安网讯(记者 王海成)8月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低保差距将由以前的1:0.65缩小到1:0.7,惠及城乡低保对象93万余人和特困对象18万余人。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

据悉,全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00元,增长8.7%;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增长16.7%;城乡低保中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的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增长66.7%。

根据我市修订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全市将新增低保对象3.2万人左右,同时减少不符合低保要求4000人左右,实际增加2.8万人左右,每年将增加支出1亿元左右。

与此同时,我市还大幅提高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增长8.3%。

此外,我市提高了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市级老年人和残障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市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重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市级老年人和残障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800元。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60元。

我市还出台困难家庭大学生就学临时救助政策,确保全市不出现因家庭贫困而让学生辍学或失学。按相关规定,凡是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等困难家庭的子女上大学,接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就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个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查、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均可获得就学救助。其救助标准不低于各区县标准,原则上每名新大学生不低于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