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铁峰山

时间: 2017-09-1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926

口述/廖祥勇 整理/牟伦祥

那年6月,我受理了这样一件“小”案。被告人许某,重庆市万州区铁峰镇人,因两次盗窃村里价值1720元的抽水管被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案卷材料齐备,有被告人许某供述、有证人证言、有价格鉴定、有赃物照片、有发还清单,取证程序合法,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这样的证据组合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相信诉至法院能够顺利判决。但我办案并不概念化、模式化,而要做到审查一丝不苟,经得起推敲。

果然,在审查价格鉴定结论时,我看出了端倪。鉴定结论根据现场勘查资料和市场调查资料,采用成本法鉴定,按理论重量每米15.09公斤计算,6根10米长的铸铁抽水管重905.4公斤,根据鉴定基准日价值每吨3800元和50%的折旧,标的物价值1720元。表面上看,没有问题,仔细分析,疑问出来了:根据鉴定结论,许某所盗的每根抽水管重150公斤,也就是说,许某在夜深人静的山坡上,能够一声不吭地扛起150公斤重的抽水管,这可能吗?

按照审查程序,带着疑问,我到看守所提审许某。面对我的讯问,许某羞愧不已,他对自己的盗窃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我告知他所盗的管子每根长10米、重150公斤时,他几乎跳了起来,大声叫道:“那几根管子不是一样长,也没有那么重!检察官,你要替我做主啊!”“别激动,相信我们一定会实事求是的。”我一边安慰,一边仔细观察他瘦弱的体型,心里一团迷雾愈加浓烈:那6根抽水管是不是一样长?到底有多重?

为解除心中疑问,我决定去案发地。案发地在远离城区40余公里的铁峰山上,位于万州与云阳、开州的交界地带,平均海拔在1200米以上,是典型的大山区。汽车沿着蜿蜒崎岖的乡村公路前行。赶到目的地后,我看见6根被盗的抽水管已追偿回来4根,放置在院坝上。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皮尺,进行实际测量。就这4根管子而言,正如许某所辩解的那样,有长有短。接着,我又向村民借来一杆秤,称了每一根水管的重量,最重的一根都不到75公斤。

为了彻底查清每根抽水管的长度和重量,我又顶着烈日,前往邻近云阳县的收赃人处。通过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收赃人让我们实测了另两根没归还水管的长度和重量。从测量的结果看,与鉴定结论相差甚远……从铁峰山回来,又一个问题缠绕我心头:难道是鉴定结论出了问题?

一定要弄个水落石出。次日,我来到某价格认证中心。面对鉴定结论,鉴定人员这样解释:是他们依据某工程师的调查,工程师说鉴定标的物的理论重量是每米15公斤,鉴定基准按市场价为每吨3800元。当我让鉴定人员查找相关的理论资料或鉴定依据时,鉴定人员支支吾吾拿不出。那么,仅凭某位有工程师职称的一个人的说法,就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似乎过于草率了吧?于是,我决定再做进一步市场调查。

第二天,我来到万州最大的钢材市场,找了几家专门卖抽水管的门市。通过了解,抽水管分钢管和铸铁管,里面又分国标和非国标,不同的材质、不同的标准,其价值都不相同。对这些,我找相关人员提取了详细的资料,做到了心中有数。

还是要围绕鉴定结论做文章。鉴定书上白纸黑字记载的是现场实物鉴定,明明几根管子不是一样长,鉴定结论上却写的是每根长10米,莫非鉴定人员根本就没有到过现场?卷宗材料上显示,公安机关已将实物扣押并发还,为何抽水管还在收赃人那里?我决定再上铁峰山。

我找到当时一起经历此案的村主任,他讲,公安机关在扣押、发还这批抽水管时,当着他和收赃人说,这批水管是赃物,要发还给吉安村,你们在扣押发还清单上签个字。手续就这样完善了。但公安人员走后,收赃人说:“我是给了许某钱的,哪个来还我那个钱嘛?你们村要拿回去就得把这个钱补出来。”实际上,赃物根本没退还。直到后来,许某的哥哥为了给弟弟减轻罪行,强行到收赃人那里将水管扛了几根回来,为此,收赃人还一直在找他要这个钱。当时鉴定人员在场,照了几张照片就离开了,照的是10米长的那两根管子。

了解这一情况后,我又找到了当时经手购买这批水管的人,想从他们那里寻找一些有价值的线索。证人证实:当时买的是使用过两年的旧管子,是从一个煤厂那里买过来的,水管的材质是铸铁,不是钢管。完了之后,我再次用带来的工具测量了水管的直径、壁厚等指标,事实的真相逐步得到还原。

为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我与鉴定人员一道,决定三上铁峰山,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一周后,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了:6根水管总长度为59.8米,总重量367公斤,价值826元,这与第一次鉴定得出这批赃物重900余公斤价值1720.26元的结论相比,差距显而易见。

案情真相大白后,我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犯罪嫌疑人许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许某作微罪不起诉。我的意见得到了本院检委会的同意。后来,许某被释放。

案件尘埃落地,我长长舒了一口气。在办案过程中,我虽然付出了许多辛劳和汗水,但觉得还是值,因为于法于理我问心无愧。

(作者供职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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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铁峰山

口述/廖祥勇 整理/牟伦祥

那年6月,我受理了这样一件“小”案。被告人许某,重庆市万州区铁峰镇人,因两次盗窃村里价值1720元的抽水管被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案卷材料齐备,有被告人许某供述、有证人证言、有价格鉴定、有赃物照片、有发还清单,取证程序合法,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这样的证据组合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相信诉至法院能够顺利判决。但我办案并不概念化、模式化,而要做到审查一丝不苟,经得起推敲。

果然,在审查价格鉴定结论时,我看出了端倪。鉴定结论根据现场勘查资料和市场调查资料,采用成本法鉴定,按理论重量每米15.09公斤计算,6根10米长的铸铁抽水管重905.4公斤,根据鉴定基准日价值每吨3800元和50%的折旧,标的物价值1720元。表面上看,没有问题,仔细分析,疑问出来了:根据鉴定结论,许某所盗的每根抽水管重150公斤,也就是说,许某在夜深人静的山坡上,能够一声不吭地扛起150公斤重的抽水管,这可能吗?

按照审查程序,带着疑问,我到看守所提审许某。面对我的讯问,许某羞愧不已,他对自己的盗窃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当我告知他所盗的管子每根长10米、重150公斤时,他几乎跳了起来,大声叫道:“那几根管子不是一样长,也没有那么重!检察官,你要替我做主啊!”“别激动,相信我们一定会实事求是的。”我一边安慰,一边仔细观察他瘦弱的体型,心里一团迷雾愈加浓烈:那6根抽水管是不是一样长?到底有多重?

为解除心中疑问,我决定去案发地。案发地在远离城区40余公里的铁峰山上,位于万州与云阳、开州的交界地带,平均海拔在1200米以上,是典型的大山区。汽车沿着蜿蜒崎岖的乡村公路前行。赶到目的地后,我看见6根被盗的抽水管已追偿回来4根,放置在院坝上。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皮尺,进行实际测量。就这4根管子而言,正如许某所辩解的那样,有长有短。接着,我又向村民借来一杆秤,称了每一根水管的重量,最重的一根都不到75公斤。

为了彻底查清每根抽水管的长度和重量,我又顶着烈日,前往邻近云阳县的收赃人处。通过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收赃人让我们实测了另两根没归还水管的长度和重量。从测量的结果看,与鉴定结论相差甚远……从铁峰山回来,又一个问题缠绕我心头:难道是鉴定结论出了问题?

一定要弄个水落石出。次日,我来到某价格认证中心。面对鉴定结论,鉴定人员这样解释:是他们依据某工程师的调查,工程师说鉴定标的物的理论重量是每米15公斤,鉴定基准按市场价为每吨3800元。当我让鉴定人员查找相关的理论资料或鉴定依据时,鉴定人员支支吾吾拿不出。那么,仅凭某位有工程师职称的一个人的说法,就得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似乎过于草率了吧?于是,我决定再做进一步市场调查。

第二天,我来到万州最大的钢材市场,找了几家专门卖抽水管的门市。通过了解,抽水管分钢管和铸铁管,里面又分国标和非国标,不同的材质、不同的标准,其价值都不相同。对这些,我找相关人员提取了详细的资料,做到了心中有数。

还是要围绕鉴定结论做文章。鉴定书上白纸黑字记载的是现场实物鉴定,明明几根管子不是一样长,鉴定结论上却写的是每根长10米,莫非鉴定人员根本就没有到过现场?卷宗材料上显示,公安机关已将实物扣押并发还,为何抽水管还在收赃人那里?我决定再上铁峰山。

我找到当时一起经历此案的村主任,他讲,公安机关在扣押、发还这批抽水管时,当着他和收赃人说,这批水管是赃物,要发还给吉安村,你们在扣押发还清单上签个字。手续就这样完善了。但公安人员走后,收赃人说:“我是给了许某钱的,哪个来还我那个钱嘛?你们村要拿回去就得把这个钱补出来。”实际上,赃物根本没退还。直到后来,许某的哥哥为了给弟弟减轻罪行,强行到收赃人那里将水管扛了几根回来,为此,收赃人还一直在找他要这个钱。当时鉴定人员在场,照了几张照片就离开了,照的是10米长的那两根管子。

了解这一情况后,我又找到了当时经手购买这批水管的人,想从他们那里寻找一些有价值的线索。证人证实:当时买的是使用过两年的旧管子,是从一个煤厂那里买过来的,水管的材质是铸铁,不是钢管。完了之后,我再次用带来的工具测量了水管的直径、壁厚等指标,事实的真相逐步得到还原。

为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我与鉴定人员一道,决定三上铁峰山,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一周后,重新鉴定的结论出来了:6根水管总长度为59.8米,总重量367公斤,价值826元,这与第一次鉴定得出这批赃物重900余公斤价值1720.26元的结论相比,差距显而易见。

案情真相大白后,我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犯罪嫌疑人许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许某作微罪不起诉。我的意见得到了本院检委会的同意。后来,许某被释放。

案件尘埃落地,我长长舒了一口气。在办案过程中,我虽然付出了许多辛劳和汗水,但觉得还是值,因为于法于理我问心无愧。

(作者供职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