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信息化破解“执行难”

时间: 2017-09-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648


 

▲接到线索后迅速出击,成功扣押被执行人车辆

 


 

▲人大代表见证搜查

 


 

▲了解被执行人情况

“吴法官,幸亏有你,我们才能拿到钱。要是你们法院没有冻结他的账户,他肯定不会乖乖履行义务。”拿到执行款璧山某建筑材料租赁站负责人很是激动。该站申请执行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7万元的执行案件于日前执结完毕。

案件执行过程中,璧山区法院吴法官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并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吴法官发出执行通知书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办公室进行调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接了一个电话后着急地和吴法官说:“吴法官,我公司账户是不是被你们冻结了?那是我的纳税账户,我同意和解协议,但是今天只能先拿6万,下个月再付5.7万,能不能解冻我的账户?”承办法官讲解了一番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当天支付11.7万元案款。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得以实现,体现着法律的尊严。但“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要是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还会逐步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执行难不可能一蹴而就。近年来,璧山区法院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不惜万里奔袭,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动执行 避免重复给付

2014年3月20日13时50分许,蒋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渝昆高速上撞击臧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客车上程某、李某、郑某、鄢某、李永某、张某及货车驾驶员臧某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蒋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臧某承担次要责任,程某等乘客无责任。

蒋某受伤严重,住院治疗82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期间,蒋某帮程某、李永某支付了医疗费,分别为15000元、3716元。

由于臧某的货车挂靠在重庆某汽车运输公司,故蒋某分别将臧某、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诉至璧山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蒋某本人及垫付的他人医疗费。经审理,这三个案件中,法院均部分支持蒋某的诉讼请求,分别判令臧某、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蒋某同车的受害人鄢某、李某、程某分别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臧某、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郑某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臧某、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南岸区法院判令臧某、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郑某17万余元。

上述五个判决均生效后,当事人分别在璧山法院、永川法院、南岸法院申请了执行或保全。

由于臧某在南岸法院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与璧山法院判决的给付内容有重合部分,故冲抵了5000余元。

璧山区法院谢法官多次组织蒋某和臧某进行和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臧某履行了给付义务。南岸法院的相关案件也已执行完毕。永川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确保该案执行到位。

该系列案件的成功执结,依赖于法院系统的多次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合力处分,避免重复给付。

2016年5月,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璧山区法院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成立以陈宏宇院长为组长,各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建立长效沟通协作机制,定期召开专业法官联席会,集中讨论立案、审判环节可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及早防控执行风险,拧成一股绳合力破解执行难,立案环节强化执行风险告知,提高保全先于执行适用率,增强执行结果预期性。2017年,该院保全完毕953件,保全到位财产7.73亿元,有力提升执行兑现率。

案件分流 提高执行效率

“我收到老大打给我的700块钱了,就当作去年年前到现在的赡养费,猪肉、猪油、大米我都不要啦!感谢谭法官为我的事情忙了这么久。”谭法官挂了曾某打来的电话后长舒一口气:“这个案子终于搞定了,双方矛盾大得很,都不肯让步,连见面都不肯,我打了不下10次电话,终于把案子执行下来了。”

曾某今年76岁,和老伴共养育4个子女,老伴已于2001年去世,曾某独自生活。前些年,曾某依靠打零工能够维持自己日常生活开支,便没有强制要求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后,曾某年迈体弱,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积蓄也都花完了。曾某于是要求4个子女每月支付自己生活费并平摊医药费。但是,4个子女就赡养费数额与曾某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曾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璧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个子女每月各支付自己300元生活费,医药费凭票各承担四分之一。

经璧山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长子曾某华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曾某生活费50元,过年前给付曾某大米100斤、生猪油20斤、生猪肉20斤;其余3个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医药费凭票4个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

调解协议生效后,除曾某华外3个子女均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曾某华却未按期给付赡养费,也未按照约定给付100斤大米、20斤生猪油和20斤生猪肉。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曾某华表示现在已将大米、猪油、猪肉等食物备好,随时可以完成给付义务。谭法官本以为案子很快就可以了结。

但是,谭法官与曾某电话联系时,曾某说:“猪油、猪肉是过年要用的,现在年都过了这么久了,我又没有冰箱,猪油和猪肉送来要不了两天都臭了,要来也没用。”

谭法官又给曾某华打电话。曾某华说:“东西我都已经准备好了,我都是按照法院调解书准备的,现在他反悔了我也没办法。”

经谭法官多次劝说教育,曾某华终于同意将大米、猪油、猪肉等物品折算成钱拿给曾某,曾某对此也表示同意。于是,在谭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曾某华将以上物品折算的200元,及曾某申请执行的500元赡养费一起打给曾某。

曾某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此案顺利了结。他表示,父亲年纪大了,确实不容易,以后会按他的要求及时履行赡养义务,让他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璧山区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形成案件分流管理,采取网络查控,快执有银行存款的案件,及时控制不易变现财产,专人支付案款并处置资产的办理流程,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媒体曝光、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招投标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等方式使被执行人失信情形充分曝光,对失信者的生产、生活进行各方面限制,形成执行高压的常态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定期培训 加大执行力度

2017年6月23日上午十点,吴法官接到一个电话:“吴法官,我已经把钱打到法院账户上了,你们尽快把我儿子放出来吧。”吴法官立即联系该院财务人员,核实该笔案款是否已经到账。确认20200元案款已到账,吴法官立即赶至江津拘留所办理解除拘留手续。

孙某与张某受雇于祥某建筑劳务公司修建某项目。该项目开发商重庆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建筑公司又将项目分包给重庆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项目修建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致使项目成“烂尾楼”,孙某、张某等人工资也无法正常发放。

经多次催要,其他工友均于2017年春节前拿到了工资,孙某、张某二人因没有银行卡而没领到工资。无奈之下,二人向璧山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劳动报酬共计20200元。仲裁委支持了孙某、张某的仲裁请求,该仲裁协议生效后,孙某、张某于2017年5月2日向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法官受理此案后,对重庆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唐小某说,公司现在确实拿不出钱来,但是在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有应收款,法院可以去执行那笔钱。法院找到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解该笔款项情况,该建筑公司否认应收款的存在,唐小某也拿不出依据证明有这笔应收款。

吴法官调查发现,唐小某白天为了躲债通常不在家,一般晚上11点多才回家休息。于是,吴法官、谢法官与两名法警于6月22日晚上10点半开始在唐小某家楼下蹲守。当晚11点17分,唐小某开车回到自家楼下,吴法官等人立即上前将其控制,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由于璧山拘留所因修轻轨被拆迁,所以被拘留人员均送到江津拘留所进行拘留。

吴法官前往江津办理完拘留手续已是凌晨2点钟,吴法官一行人在沉沉夜幕中疲惫地往回赶。

当前,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诚信观念缺失,逃债、赖债思想严重,表面上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却住着好房,开着豪车,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然对抗执行。这样的观念,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社会土壤。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确保案件得以执行,璧山区法院对承办法官进行了定期培训,转变执行干警卷宗与网上办案脱节的办案观念,确保案件信息节点录入的一致性、及时性、完整性,目前已实现案件查控节点3天内同步,结案前确保节点全部录入。同时,完善重要流程节点告知程序,录入信息节点时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当事人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目前,该院已发布失信名单3417人次,并逐步实现台账案件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全覆盖;强化措施提高威慑力,合理运用拘留等措施,对有必要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立案,引导当事人采取自诉渠道追究拒执罪,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近两年来,璧山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8612件,申请标的共计15.05亿元,共执结案件7628件,兑现标的共计12.3亿元,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重庆长安网 记者 周喜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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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信息化破解“执行难”


 

▲接到线索后迅速出击,成功扣押被执行人车辆

 


 

▲人大代表见证搜查

 


 

▲了解被执行人情况

“吴法官,幸亏有你,我们才能拿到钱。要是你们法院没有冻结他的账户,他肯定不会乖乖履行义务。”拿到执行款璧山某建筑材料租赁站负责人很是激动。该站申请执行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7万元的执行案件于日前执结完毕。

案件执行过程中,璧山区法院吴法官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并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吴法官发出执行通知书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办公室进行调解。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接了一个电话后着急地和吴法官说:“吴法官,我公司账户是不是被你们冻结了?那是我的纳税账户,我同意和解协议,但是今天只能先拿6万,下个月再付5.7万,能不能解冻我的账户?”承办法官讲解了一番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当天支付11.7万元案款。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得以实现,体现着法律的尊严。但“执行难”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要是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还会逐步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执行难不可能一蹴而就。近年来,璧山区法院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不惜万里奔袭,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动执行 避免重复给付

2014年3月20日13时50分许,蒋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渝昆高速上撞击臧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客车上程某、李某、郑某、鄢某、李永某、张某及货车驾驶员臧某受伤,两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蒋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臧某承担次要责任,程某等乘客无责任。

蒋某受伤严重,住院治疗82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期间,蒋某帮程某、李永某支付了医疗费,分别为15000元、3716元。

由于臧某的货车挂靠在重庆某汽车运输公司,故蒋某分别将臧某、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诉至璧山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蒋某本人及垫付的他人医疗费。经审理,这三个案件中,法院均部分支持蒋某的诉讼请求,分别判令臧某、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蒋某同车的受害人鄢某、李某、程某分别向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臧某、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郑某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臧某、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南岸区法院判令臧某、该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郑某17万余元。

上述五个判决均生效后,当事人分别在璧山法院、永川法院、南岸法院申请了执行或保全。

由于臧某在南岸法院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与璧山法院判决的给付内容有重合部分,故冲抵了5000余元。

璧山区法院谢法官多次组织蒋某和臧某进行和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臧某履行了给付义务。南岸法院的相关案件也已执行完毕。永川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确保该案执行到位。

该系列案件的成功执结,依赖于法院系统的多次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合力处分,避免重复给付。

2016年5月,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璧山区法院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成立以陈宏宇院长为组长,各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机构。建立长效沟通协作机制,定期召开专业法官联席会,集中讨论立案、审判环节可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及早防控执行风险,拧成一股绳合力破解执行难,立案环节强化执行风险告知,提高保全先于执行适用率,增强执行结果预期性。2017年,该院保全完毕953件,保全到位财产7.73亿元,有力提升执行兑现率。

案件分流 提高执行效率

“我收到老大打给我的700块钱了,就当作去年年前到现在的赡养费,猪肉、猪油、大米我都不要啦!感谢谭法官为我的事情忙了这么久。”谭法官挂了曾某打来的电话后长舒一口气:“这个案子终于搞定了,双方矛盾大得很,都不肯让步,连见面都不肯,我打了不下10次电话,终于把案子执行下来了。”

曾某今年76岁,和老伴共养育4个子女,老伴已于2001年去世,曾某独自生活。前些年,曾某依靠打零工能够维持自己日常生活开支,便没有强制要求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后,曾某年迈体弱,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积蓄也都花完了。曾某于是要求4个子女每月支付自己生活费并平摊医药费。但是,4个子女就赡养费数额与曾某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曾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璧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个子女每月各支付自己300元生活费,医药费凭票各承担四分之一。

经璧山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长子曾某华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曾某生活费50元,过年前给付曾某大米100斤、生猪油20斤、生猪肉20斤;其余3个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医药费凭票4个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

调解协议生效后,除曾某华外3个子女均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曾某华却未按期给付赡养费,也未按照约定给付100斤大米、20斤生猪油和20斤生猪肉。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曾某华表示现在已将大米、猪油、猪肉等食物备好,随时可以完成给付义务。谭法官本以为案子很快就可以了结。

但是,谭法官与曾某电话联系时,曾某说:“猪油、猪肉是过年要用的,现在年都过了这么久了,我又没有冰箱,猪油和猪肉送来要不了两天都臭了,要来也没用。”

谭法官又给曾某华打电话。曾某华说:“东西我都已经准备好了,我都是按照法院调解书准备的,现在他反悔了我也没办法。”

经谭法官多次劝说教育,曾某华终于同意将大米、猪油、猪肉等物品折算成钱拿给曾某,曾某对此也表示同意。于是,在谭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曾某华将以上物品折算的200元,及曾某申请执行的500元赡养费一起打给曾某。

曾某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此案顺利了结。他表示,父亲年纪大了,确实不容易,以后会按他的要求及时履行赡养义务,让他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璧山区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形成案件分流管理,采取网络查控,快执有银行存款的案件,及时控制不易变现财产,专人支付案款并处置资产的办理流程,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媒体曝光、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招投标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等方式使被执行人失信情形充分曝光,对失信者的生产、生活进行各方面限制,形成执行高压的常态迫使其自觉履行义务。

定期培训 加大执行力度

2017年6月23日上午十点,吴法官接到一个电话:“吴法官,我已经把钱打到法院账户上了,你们尽快把我儿子放出来吧。”吴法官立即联系该院财务人员,核实该笔案款是否已经到账。确认20200元案款已到账,吴法官立即赶至江津拘留所办理解除拘留手续。

孙某与张某受雇于祥某建筑劳务公司修建某项目。该项目开发商重庆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建筑公司又将项目分包给重庆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项目修建过程中,该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致使项目成“烂尾楼”,孙某、张某等人工资也无法正常发放。

经多次催要,其他工友均于2017年春节前拿到了工资,孙某、张某二人因没有银行卡而没领到工资。无奈之下,二人向璧山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索要劳动报酬共计20200元。仲裁委支持了孙某、张某的仲裁请求,该仲裁协议生效后,孙某、张某于2017年5月2日向璧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吴法官受理此案后,对重庆祥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唐小某说,公司现在确实拿不出钱来,但是在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有应收款,法院可以去执行那笔钱。法院找到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了解该笔款项情况,该建筑公司否认应收款的存在,唐小某也拿不出依据证明有这笔应收款。

吴法官调查发现,唐小某白天为了躲债通常不在家,一般晚上11点多才回家休息。于是,吴法官、谢法官与两名法警于6月22日晚上10点半开始在唐小某家楼下蹲守。当晚11点17分,唐小某开车回到自家楼下,吴法官等人立即上前将其控制,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由于璧山拘留所因修轻轨被拆迁,所以被拘留人员均送到江津拘留所进行拘留。

吴法官前往江津办理完拘留手续已是凌晨2点钟,吴法官一行人在沉沉夜幕中疲惫地往回赶。

当前,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诚信观念缺失,逃债、赖债思想严重,表面上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却住着好房,开着豪车,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然对抗执行。这样的观念,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社会土壤。

为了改变这一现象,确保案件得以执行,璧山区法院对承办法官进行了定期培训,转变执行干警卷宗与网上办案脱节的办案观念,确保案件信息节点录入的一致性、及时性、完整性,目前已实现案件查控节点3天内同步,结案前确保节点全部录入。同时,完善重要流程节点告知程序,录入信息节点时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当事人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目前,该院已发布失信名单3417人次,并逐步实现台账案件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全覆盖;强化措施提高威慑力,合理运用拘留等措施,对有必要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立案,引导当事人采取自诉渠道追究拒执罪,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近两年来,璧山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8612件,申请标的共计15.05亿元,共执结案件7628件,兑现标的共计12.3亿元,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重庆长安网 记者 周喜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