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网讯(通讯员 包小琴) 被告人黄某,是一名网约司机,2016年11月,黄某与周某相识。自2017年1月以来,黄某向周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让其帮助贩卖。之后,周某将黄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多次贩卖给罗某,并将收取的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黄某。 开庭前黄某提出公安机关在讯问他的时候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向石柱法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该院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解决了许多程序性问题,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为该案庭审得以顺利进行提供保障,也为提高庭审效率做好前期准备。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了二个观点,一是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关键证人周某进行了四次讯问,讯问时周某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均未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程序不合法,应将此四次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二是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黄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依法宣告黄某无罪。 针对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行为,经审查,该院认为公诉机关举示的大量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排除公安机关对黄某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故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辩护人申请对本案关健证人周某的四次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讯问周某时周某系未成年人,因周某不能提供其法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导致公安机关无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但公安机关依法为其通知了相关合适成年人到场,保障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安机关次讯问周某的三次讯问程序合法,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关于公安机关对周某第四次的讯问笔录。经查,公安机关对周某讯问时,既无法定代理人在场,亦未为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未依法保障周某的合法权益,讯问程序违法,属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 最终黄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该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近年来,石柱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办案过程中,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规范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程序,以便法庭集中持续审理,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