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法院强制执行市政园林部门处罚决定

时间: 2018-04-2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807

渝中区法院人员准备实施强制执行行动

渝中区法院法警拉起警戒线,准备强制执行

渝中区法院开始实施强制执行行动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 饶 果)为了自家经营需要,农家乐“联羽小筑”擅自开挖南山植物园界内的公园绿地。重庆市市政园林局对其作出处罚被拒,反被“联羽小筑”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驳回后“联羽小筑”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4月27日,渝中区法院应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对“联羽小筑”现场强制执行。

“下面,我宣读XXX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被执行人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7日,南山“联羽小筑”门口,聚集了法官、法警、市政工作人员、媒体记者、围观群众和恢复绿地的相关人员。

据了解,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联羽餐饮公司)未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挖南山植物园界内的公园绿地并铺设道路,占用公园绿地。2016年1月12日,重庆市园林局根据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联羽公司将擅自开挖、硬化、铺装的绿地按照园林绿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恢复绿地,并罚款十万元。

联羽餐饮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8月14日,渝中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3行初9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联羽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7年7月15日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联羽餐饮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上述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7年9月6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向联羽餐饮公司送达了渝园林催告(2017)1号《关于履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该公司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10月9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遂向渝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渝中区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渝园林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最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渝园林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的执行法官王孝彪介绍,市政园林局就本案提起相关诉讼时,办公地址仍在渝中区(现已搬至渝北),故该案由渝中区法院受理。被执行人面临的两项处罚,一是要将用作经营场所的土地恢复原状,二是罚款1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由于被执行人不在场,10万元罚款及滞纳金暂时无人缴纳。

据了解,接下来,如果该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将由行政单位申请强制执行,他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行、住宿受影响,还将面临着被司法拘留等情况。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渝中区法院强制执行市政园林部门处罚决定

渝中区法院人员准备实施强制执行行动

渝中区法院法警拉起警戒线,准备强制执行

渝中区法院开始实施强制执行行动

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 饶 果)为了自家经营需要,农家乐“联羽小筑”擅自开挖南山植物园界内的公园绿地。重庆市市政园林局对其作出处罚被拒,反被“联羽小筑”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驳回后“联羽小筑”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4月27日,渝中区法院应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对“联羽小筑”现场强制执行。

“下面,我宣读XXX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被执行人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7日,南山“联羽小筑”门口,聚集了法官、法警、市政工作人员、媒体记者、围观群众和恢复绿地的相关人员。

据了解,重庆联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联羽餐饮公司)未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挖南山植物园界内的公园绿地并铺设道路,占用公园绿地。2016年1月12日,重庆市园林局根据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联羽公司将擅自开挖、硬化、铺装的绿地按照园林绿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恢复绿地,并罚款十万元。

联羽餐饮公司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8月14日,渝中区法院作出(2016)渝0103行初95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联羽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7年7月15日生效。

按照法律规定,联羽餐饮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上述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7年9月6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向联羽餐饮公司送达了渝园林催告(2017)1号《关于履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该公司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10月9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遂向渝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渝中区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渝园林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最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渝园林处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的执行法官王孝彪介绍,市政园林局就本案提起相关诉讼时,办公地址仍在渝中区(现已搬至渝北),故该案由渝中区法院受理。被执行人面临的两项处罚,一是要将用作经营场所的土地恢复原状,二是罚款1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由于被执行人不在场,10万元罚款及滞纳金暂时无人缴纳。

据了解,接下来,如果该被执行人拒不缴纳,将由行政单位申请强制执行,他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出行、住宿受影响,还将面临着被司法拘留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