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欠薪跑路 领刑又遭罚款

时间: 2018-08-0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8641

  本报讯(通讯员 夏建飞 记者 杨 雪)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老板郭某在拖欠8名员工10万余元工资后“跑路”,妄图一走了之,最终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日前,永川区法院以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5年4月,郭某与候某共同出资成立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拖欠被王某、文某等8名公司员工劳动报酬共计124967元。同年8月,该公司停止经营。之后,郭某离开永川区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员工报酬。


  2015年12月1日,永川区人社局对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立案调查,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均因该公司停止经营、郭某不在居住地,且其近亲属拒绝代收,而将通知书张贴于郭某居住地门外。郭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也未予理睬。2016年 6月3日,永川区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6月20日,郭某主动投案并承诺在2016年7月10日前全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年7月20日,在该公司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情况下,郭某再次以改变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的手段逃匿。


  2018年4月26日,郭某再次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诉讼过程中,郭某取得了王某、周某的谅解。


  日前,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郭某作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故以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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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薪跑路 领刑又遭罚款

  本报讯(通讯员 夏建飞 记者 杨 雪)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老板郭某在拖欠8名员工10万余元工资后“跑路”,妄图一走了之,最终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日前,永川区法院以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5年4月,郭某与候某共同出资成立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短缺,拖欠被王某、文某等8名公司员工劳动报酬共计124967元。同年8月,该公司停止经营。之后,郭某离开永川区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支付员工报酬。


  2015年12月1日,永川区人社局对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立案调查,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均因该公司停止经营、郭某不在居住地,且其近亲属拒绝代收,而将通知书张贴于郭某居住地门外。郭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也未予理睬。2016年 6月3日,永川区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6月20日,郭某主动投案并承诺在2016年7月10日前全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同年7月20日,在该公司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情况下,郭某再次以改变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的手段逃匿。


  2018年4月26日,郭某再次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诉讼过程中,郭某取得了王某、周某的谅解。


  日前,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郭某作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故以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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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