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

时间: 2019-11-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9461

本网讯(通讯员 刘燚 记者 杨雪)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郑某、吴某等7人依法集中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等7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胡某表示上诉外,其余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吴某、金某、江某、朱某、江某某(其中三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等人先后认识了郑某,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郑某为首,以吴某、金某、江某、朱某、江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7年5月至10月,郑某团伙实施了一次聚众斗殴、一次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一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2016年至2017年5月,陈某及甘某、黄某、李某、左某、张某(其中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人介绍先后认识了胡某,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胡某为首,以陈某、左某、李某、张某、甘某、黄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期间,胡某团伙实施了2次聚众斗殴、一次寻衅滋事、一次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一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郑某团伙、胡某团伙均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立。被告人郑某、胡某、陈某、甘某、黄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郑某、胡某、陈某均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胡某、陈某、甘某、黄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告人郑某、吴某、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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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

本网讯(通讯员 刘燚 记者 杨雪)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检察院以恶势力犯罪团伙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郑某、吴某等7人依法集中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等7人八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胡某表示上诉外,其余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吴某、金某、江某、朱某、江某某(其中三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等人先后认识了郑某,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郑某为首,以吴某、金某、江某、朱某、江某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17年5月至10月,郑某团伙实施了一次聚众斗殴、一次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一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2016年至2017年5月,陈某及甘某、黄某、李某、左某、张某(其中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人介绍先后认识了胡某,在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胡某为首,以陈某、左某、李某、张某、甘某、黄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期间,胡某团伙实施了2次聚众斗殴、一次寻衅滋事、一次故意伤害的犯罪活动,一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活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郑某团伙、胡某团伙均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立。被告人郑某、胡某、陈某、甘某、黄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郑某、胡某、陈某均系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胡某、陈某、甘某、黄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告人郑某、吴某、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