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捕捉野猪卖 非法狩猎触刑法

时间: 2020-03-11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52

本网讯 近日,江津区公安局珞璜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一男子利用捕兽夹在山林中非法捕捉野猪、豪猪,目前已被警方立案调查。

2019年年底,江津区林业局接群众举报称,江津区慈云镇某村村民刁某家中喂养了豪猪、野猪等野生动物。

接报后,江津区公安局、江津区林业局执法人员来到刁某家中,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活体野猪两只和疑似豪猪一只,查获狩猎铁夹和钢丝等狩猎工具,并在其家中冰柜里查获4个豪猪猪蹄。经专业机构鉴定,民警在刁某家中查获的野猪、豪猪均为“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

今年2月,刁某因涉嫌非法狩猎,被江津区公安局珞璜派出所立案调查。

据嫌疑人刁某供述,2019年3月,他在某五金店购买了大小不一的十多个捕兽夹后,擅自将捕兽夹安放在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九层岩山林中狩猎野生动物。去年3月到12月间,共捕到2只野猪、2只豪猪,并将捕获的野猪豪猪带回家中。刁某将其中2只野猪、1只豪猪喂养在家中,准备养大了卖钱。另一只豪猪由于受伤严重,便宰杀吃掉了。

在刁某非法狩猎期间,其父亲告诫过他,这是犯法,刁某答应父亲等有“收获”了就去把捕兽夹收了,结果“收获”了一次就想着第二次,一直没有停手,直到案发。

办案民警介绍,江津区于2019年6月将永兴镇列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刁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私设捕兽夹捕杀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对人身安全也有重大威胁。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目前,民警已将查获的2只野猪、1只豪猪放归山林,该案已进入移送起诉阶段,等待刁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邓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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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捕捉野猪卖 非法狩猎触刑法

本网讯 近日,江津区公安局珞璜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一男子利用捕兽夹在山林中非法捕捉野猪、豪猪,目前已被警方立案调查。

2019年年底,江津区林业局接群众举报称,江津区慈云镇某村村民刁某家中喂养了豪猪、野猪等野生动物。

接报后,江津区公安局、江津区林业局执法人员来到刁某家中,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活体野猪两只和疑似豪猪一只,查获狩猎铁夹和钢丝等狩猎工具,并在其家中冰柜里查获4个豪猪猪蹄。经专业机构鉴定,民警在刁某家中查获的野猪、豪猪均为“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

今年2月,刁某因涉嫌非法狩猎,被江津区公安局珞璜派出所立案调查。

据嫌疑人刁某供述,2019年3月,他在某五金店购买了大小不一的十多个捕兽夹后,擅自将捕兽夹安放在江津区永兴镇万狮桥九层岩山林中狩猎野生动物。去年3月到12月间,共捕到2只野猪、2只豪猪,并将捕获的野猪豪猪带回家中。刁某将其中2只野猪、1只豪猪喂养在家中,准备养大了卖钱。另一只豪猪由于受伤严重,便宰杀吃掉了。

在刁某非法狩猎期间,其父亲告诫过他,这是犯法,刁某答应父亲等有“收获”了就去把捕兽夹收了,结果“收获”了一次就想着第二次,一直没有停手,直到案发。

办案民警介绍,江津区于2019年6月将永兴镇列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狩猎活动。刁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私设捕兽夹捕杀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对人身安全也有重大威胁。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目前,民警已将查获的2只野猪、1只豪猪放归山林,该案已进入移送起诉阶段,等待刁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邓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