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有效防控复工风险?

时间: 2020-03-23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6932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5个重点领域39个普遍性法律问题作出解答。重庆法制报特开设《助企抗疫·司法同行》栏目,敬请关注。


1 在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内部管理?

【解答】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疫情管理:第一,不得歧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确诊患者在治愈前或者疑似病人在排除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二,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断需要对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接触过的物品,或受污染物品、场所进行消毒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该机构的要求;第三,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四,向职工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如企业或任何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向职工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7号)第二条。(3)《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第四条第四款。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关于要求患病员工停工治疗和疑似人员停工隔离的通知;(2)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接触物品排查及消毒书面记录;(3)向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的书面记录或通话录音;(4)向职工宣贯疫情期间相关法律知识的记录,如企业OA系统公示公告、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记录、邮件发布记录等;(5)公司通过疫情期间休息休假、薪资待遇等制度的职代会会议纪要、工会沟通协商记录,以及制度通过后告知员工的通知、公告。

2 企业根据政策准备复工的,如何防控复工风险?

【解答】企业在复工前,应要求职工如实上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假期居住地、是否出行及出行目的地、是否接触武汉等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计划返岗时间等,并采取灵活的方式复工:第一,对于一线操作工等必须到现场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做好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对职工进行防护、消毒等知识培训。同时,企业还可以与该部分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等方式,减少职工的集中作业时间。第二,对于非一线操作工,或其他不必须到现场复工的职工,则可以采取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员工复工前的身体情况问卷调查表或员工通过软件系统填写调查内容的记录;(2)企业采购、发放防护、消毒用品的记录;(3)员工领用防护、消毒用品的记录;(4)工时统计表、薪资计算单等工时、薪酬计算、发放依据。

3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依据、流程规定是什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将大额捐赠规定为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捐赠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于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进行规定,要求“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有权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要求各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通知还规定了中央企业应当就对外捐赠其他相关事项专项报国资委(评价局)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依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进行重大对外捐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如超出预算对外捐赠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进行专题审议。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3)《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就对外捐赠事项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纪要;(2)就对外捐赠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备案记录及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对捐赠事项的审批、回复意见;(4)对外捐赠的预算文件及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文件;(5)对外捐赠支出发生的审核文件及财务资料。

4 公司疫情期间电子签字如何进行?

【解答】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议有条件的公司,由参会人员通过电子签名形式在会议记录及决议的电子文档上签名。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电子签名认证、形式、硬件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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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有效防控复工风险?

编者按: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市司法局组织律师对企业复工复产后可能涉及的劳动用工、合同履行等5个重点领域39个普遍性法律问题作出解答。重庆法制报特开设《助企抗疫·司法同行》栏目,敬请关注。


1 在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内部管理?

【解答】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疫情管理:第一,不得歧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确诊患者在治愈前或者疑似病人在排除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二,如本企业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判断需要对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接触过的物品,或受污染物品、场所进行消毒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该机构的要求;第三,出现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四,向职工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如企业或任何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向职工说明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各项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资待遇等)。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7号)第二条。(3)《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第四条第四款。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关于要求患病员工停工治疗和疑似人员停工隔离的通知;(2)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接触物品排查及消毒书面记录;(3)向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确诊患者或疑似病人的书面记录或通话录音;(4)向职工宣贯疫情期间相关法律知识的记录,如企业OA系统公示公告、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记录、邮件发布记录等;(5)公司通过疫情期间休息休假、薪资待遇等制度的职代会会议纪要、工会沟通协商记录,以及制度通过后告知员工的通知、公告。

2 企业根据政策准备复工的,如何防控复工风险?

【解答】企业在复工前,应要求职工如实上报休假期间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假期居住地、是否出行及出行目的地、是否接触武汉等外地人员、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感染或被隔离、计划返岗时间等,并采取灵活的方式复工:第一,对于一线操作工等必须到现场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做好各项防护、消毒用品的准备,对职工进行防护、消毒等知识培训。同时,企业还可以与该部分职工协商采取缩短工时、轮岗轮换等方式,减少职工的集中作业时间。第二,对于非一线操作工,或其他不必须到现场复工的职工,则可以采取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方式复工。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员工复工前的身体情况问卷调查表或员工通过软件系统填写调查内容的记录;(2)企业采购、发放防护、消毒用品的记录;(3)员工领用防护、消毒用品的记录;(4)工时统计表、薪资计算单等工时、薪酬计算、发放依据。

3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法律依据、流程规定是什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将大额捐赠规定为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捐赠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于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进行规定,要求“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有权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要求各中央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通知还规定了中央企业应当就对外捐赠其他相关事项专项报国资委(评价局)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依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进行重大对外捐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如超出预算对外捐赠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进行专题审议。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3)《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4)《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1)就对外捐赠事项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纪要;(2)就对外捐赠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的备案记录及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对捐赠事项的审批、回复意见;(4)对外捐赠的预算文件及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批文件;(5)对外捐赠支出发生的审核文件及财务资料。

4 公司疫情期间电子签字如何进行?

【解答】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议有条件的公司,由参会人员通过电子签名形式在会议记录及决议的电子文档上签名。

【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4)《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

【建议收集保存材料】电子签名认证、形式、硬件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