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正的名义 律师应深度参与

时间: 2021-01-25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628

  2020年10月12日,在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市律协主办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务研讨会上,百余名法学专家、公检法司人员展开交流。(资料图)

刘召奎

  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刘召奎提交了一份关于检察机关进一步保障律师参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建议。

  刘召奎是万州区代表团的市人大代表,已从事法律工作23年。作为万州区新的社会阶层专业人士联合会会长、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召奎已经办理了数起认罪认罚案件。从第一次现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如今能作为见证者、参谋者甚至辩护者深度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离不开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的持续推进。据统计,截至去年9月底,我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率88.27%,提出确定刑量刑比例88.28%,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率达95.81%。但在司法实践中,刘召奎发现,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仍有不少需要解决完善的问题。

  ■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2020年10月1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报告充分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从建立到如今普遍适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乃至诉讼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充分介绍,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探索建立“认罪认罚+生态修复”机制。通过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他们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从而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设立派驻值班律师,经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在检察机关和看守所设立派驻值班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值班律师的参与。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简化了庭审程序,但做到了“减程序不减权利”,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

  量刑逐渐精准化,法院采纳率逐渐上升。

  ■现状

  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近年来,重庆市检察院围绕“进一步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提高法院量刑建议采纳率、降低被告人上诉率”工作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重庆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引(试行)》《重庆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流程控制指引》,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刘召奎告诉记者,上述成绩来之不易,但在实务中,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量刑建议磋商阶段的参与度仍然不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能充分体现控辩双方的合意。

  公诉机关与辩护律师就认罪认罚量刑进行磋商时还存在一定协商的空间,检察机关主导量刑协商,辩护律师难以通过积极作为促使刑期减少。部分公诉机关未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建议,在控辩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作出量刑建议,辩护律师通常只能被动地接受。

  量刑建议不够精确,不能真正实现司法资源的节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往往只是一个区间,而非具体的量刑。法院的最终判决能否达到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预期具有不确定性。在一人犯数罪的案件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未精确到每个罪名的量刑,只是一个笼统的量刑区间。在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从宽的幅度并不明显。特别是在一些相似的案件中,比如两人的犯罪情节的量刑幅度同在3~10年内,对于高刑期的被告人而言,无疑可以通过认罪认罚获得较大幅度从宽的结果,而对于低刑期的被告人而言,如果没有自首、立功或从犯等减轻情节,从宽的幅度则不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却很少抗诉,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请求救济的难度较大。

  ■建议

  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辩护律师权利

  对于存在的问题,刘召奎提出以下建议:要有效确保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既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本人对犯罪事实、涉案证据、犯罪情节、认定罪名及确定刑罚的意见,又要听取辩护律师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要予以客观对待,保证犯罪嫌疑人是在完全知晓和基于自愿的前提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要健全量刑建议磋商机制。将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被追诉人参与量刑建议磋商作为一个必经程序,并将控辩双方的磋商意见记录在案,通过“控辩协商”达成“诉讼合意”,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要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表达权。在值班律师已阅卷的基础上,办案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征求到场见证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充分保障委托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就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等的适用应先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不是直接由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见证。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实现精准量刑和规范量刑。

  要充实量刑建议书的内容。为切实保障量刑建议的公平公正,同时确保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量刑建议书应载明公诉机关建议量刑的理由和依据,并制作量刑说明表,出具基准刑、量刑比例、自由裁量权比例等数据。

  坚持意见独立原则。辩护律师的意见独立于被追诉人的意见,如果通过沟通不能达成一致,只要被追诉人没有选择更换辩护律师,那么辩护律师就可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制度如何进一步落实?四位专业人士这样说……

  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一部主任李兴明:

  认罚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坚持“可用尽用”高质量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见效。办案中自觉担负起权利告知、意见听取、被追诉人自愿性、合法性审查、证据开示、认罪认罚认罚具结、起诉裁量、刑事活动监督等职责,切实发挥制度落实主导作用。特别是在量刑协商环节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协商,保障了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其真诚认罪悔罪认罚,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推进矛盾化解。在检律关系上,也由原来的对抗式诉讼变成了对抗与合作并行,凝聚双方共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优化办案效果。

  近几年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通过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案专业团队”,实行“刑事+公益”一体化办案模式,推行“认罪认罚+生态修复”机制,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以充分彰显。

  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左军:

  认罚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真诚认罪悔罪,主动避免或挽回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在适用法律上充分体现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由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不能复制案件的证据,嫌疑人更需要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从法律专业知识上提供帮助。

  万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

  从《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而言,承担国家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核心的一环,因此提出量刑建议就成了核心中的核心。同时量刑建议不但是检察机关基于控方立场提出的一项量刑主张,更是被追诉人与公诉方协商之后的有效成果,成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同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求刑权,经过控辩双方协商而成的量刑建议不论是幅度刑还是确定刑,虽然对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制约,但仍然面临着被改变的可能。

  法院在最终确定刑罚时,重点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要对全案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保自愿认罪,罚当其罪。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伍桓江:

  辩护律师是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律师和检察官不再是针锋相对的对抗关系,而是作为公正司法的共同维护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就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等应先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由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见证。由于被追诉人欠缺法律知识,可能对事实和法律规定存在认知上的错误,特别是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往往把握不准,这就特别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从而避免认罪上的错误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

记者 罗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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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正的名义 律师应深度参与

  2020年10月12日,在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市律协主办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务研讨会上,百余名法学专家、公检法司人员展开交流。(资料图)

刘召奎

  在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刘召奎提交了一份关于检察机关进一步保障律师参与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建议。

  刘召奎是万州区代表团的市人大代表,已从事法律工作23年。作为万州区新的社会阶层专业人士联合会会长、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召奎已经办理了数起认罪认罚案件。从第一次现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如今能作为见证者、参谋者甚至辩护者深度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离不开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的持续推进。据统计,截至去年9月底,我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率88.27%,提出确定刑量刑比例88.28%,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率达95.81%。但在司法实践中,刘召奎发现,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仍有不少需要解决完善的问题。

  ■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2020年10月1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报告充分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从建立到如今普遍适用,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乃至诉讼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完全符合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更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充分介绍,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探索建立“认罪认罚+生态修复”机制。通过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他们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从而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设立派驻值班律师,经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在检察机关和看守所设立派驻值班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值班律师的参与。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简化了庭审程序,但做到了“减程序不减权利”,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

  量刑逐渐精准化,法院采纳率逐渐上升。

  ■现状

  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近年来,重庆市检察院围绕“进一步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提高法院量刑建议采纳率、降低被告人上诉率”工作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重庆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引(试行)》《重庆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流程控制指引》,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

  刘召奎告诉记者,上述成绩来之不易,但在实务中,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量刑建议磋商阶段的参与度仍然不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能充分体现控辩双方的合意。

  公诉机关与辩护律师就认罪认罚量刑进行磋商时还存在一定协商的空间,检察机关主导量刑协商,辩护律师难以通过积极作为促使刑期减少。部分公诉机关未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建议,在控辩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作出量刑建议,辩护律师通常只能被动地接受。

  量刑建议不够精确,不能真正实现司法资源的节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公诉机关给出的量刑建议往往只是一个区间,而非具体的量刑。法院的最终判决能否达到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预期具有不确定性。在一人犯数罪的案件中,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未精确到每个罪名的量刑,只是一个笼统的量刑区间。在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从宽的幅度并不明显。特别是在一些相似的案件中,比如两人的犯罪情节的量刑幅度同在3~10年内,对于高刑期的被告人而言,无疑可以通过认罪认罚获得较大幅度从宽的结果,而对于低刑期的被告人而言,如果没有自首、立功或从犯等减轻情节,从宽的幅度则不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却很少抗诉,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请求救济的难度较大。

  ■建议

  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辩护律师权利

  对于存在的问题,刘召奎提出以下建议:要有效确保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的充分表达。既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本人对犯罪事实、涉案证据、犯罪情节、认定罪名及确定刑罚的意见,又要听取辩护律师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对辩护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和看法的,要予以客观对待,保证犯罪嫌疑人是在完全知晓和基于自愿的前提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要健全量刑建议磋商机制。将值班律师或辩护律师、被追诉人参与量刑建议磋商作为一个必经程序,并将控辩双方的磋商意见记录在案,通过“控辩协商”达成“诉讼合意”,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要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充分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和表达权。在值班律师已阅卷的基础上,办案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征求到场见证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充分保障委托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就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等的适用应先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不是直接由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见证。

  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实现精准量刑和规范量刑。

  要充实量刑建议书的内容。为切实保障量刑建议的公平公正,同时确保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量刑建议书应载明公诉机关建议量刑的理由和依据,并制作量刑说明表,出具基准刑、量刑比例、自由裁量权比例等数据。

  坚持意见独立原则。辩护律师的意见独立于被追诉人的意见,如果通过沟通不能达成一致,只要被追诉人没有选择更换辩护律师,那么辩护律师就可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制度如何进一步落实?四位专业人士这样说……

  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一部主任李兴明:

  认罚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坚持“可用尽用”高质量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见效。办案中自觉担负起权利告知、意见听取、被追诉人自愿性、合法性审查、证据开示、认罪认罚认罚具结、起诉裁量、刑事活动监督等职责,切实发挥制度落实主导作用。特别是在量刑协商环节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协商,保障了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其真诚认罪悔罪认罚,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推进矛盾化解。在检律关系上,也由原来的对抗式诉讼变成了对抗与合作并行,凝聚双方共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优化办案效果。

  近几年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通过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办案专业团队”,实行“刑事+公益”一体化办案模式,推行“认罪认罚+生态修复”机制,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以充分彰显。

  万州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左军:

  认罚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真诚认罪悔罪,主动避免或挽回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案件的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在适用法律上充分体现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由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不能复制案件的证据,嫌疑人更需要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从法律专业知识上提供帮助。

  万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

  从《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的规定而言,承担国家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核心的一环,因此提出量刑建议就成了核心中的核心。同时量刑建议不但是检察机关基于控方立场提出的一项量刑主张,更是被追诉人与公诉方协商之后的有效成果,成为推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同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求刑权,经过控辩双方协商而成的量刑建议不论是幅度刑还是确定刑,虽然对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制约,但仍然面临着被改变的可能。

  法院在最终确定刑罚时,重点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要对全案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保自愿认罪,罚当其罪。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伍桓江:

  辩护律师是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力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律师和检察官不再是针锋相对的对抗关系,而是作为公正司法的共同维护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就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等应先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由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的见证。由于被追诉人欠缺法律知识,可能对事实和法律规定存在认知上的错误,特别是涉及罪与非罪的区分问题往往把握不准,这就特别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从而避免认罪上的错误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

记者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