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助推妇女权益司法保护

时间: 2021-03-08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90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记者昨日从市一中法院了解到,该院及辖区两级法院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方式,积极探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发挥以案释法功能,该院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和帮助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1:

  两小时迅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住潼南区的唐某(女)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杨某经常辱骂、殴打唐某。致唐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2021年1月13日,唐某向潼南区妇联组织求助。当日16时,在妇联工作人员的的帮助下,唐某即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潼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相关证据。

  潼南法院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认定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便立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杨某对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杨某威胁、辱骂唐某。潼南法院从收到唐某的申请到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唐女士,仅用时2小时。同时,潼南法院还及时联系当地派出所,向杨某送达了裁定书,并告诫其不得再对唐某实施暴力,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释法

  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妇联于2020年12月联合出台《关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的纪要》。该机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端前移至公安、妇联,即受害人可以在报警求助时由派出所民警或者由妇联工作人员协助其通过重庆市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人民法院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大大缩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和签发时间,及时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典型案例2:

  丈夫婚后发生不正当关系 妻子优先取得子女抚养权

  王某(女方)与黄某(男方)婚后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即与王某、黄某以及黄某父母一起居住在渝北区黄某名下的房屋中,目前就读于渝北区某幼儿园。

  在王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录像保存,其行为严重伤害了王某,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王某遂向渝北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

  渝北法院认为,王某与黄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王某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该院认为孩子仅五岁,年纪尚幼,而黄某父母有能力且明确表示愿意继续照顾孩子,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遂判决孩子由黄某抚养。王某对此不服,上诉于市一中法院。

  市一中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本案中,黄某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在黄某与王某在对孩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相似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孩子健康成长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既包括父母的经济条件更包括父母的人品行为等,遂依法作出改判。

  法官释法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不能简单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意愿、孩子客观生活环境作为判断依据,更应当考虑孩子未来健康成长的现实需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严重破坏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虽然双方经济条件相近、抚养意愿相同,但是更应考虑孩子未来的身心健康,并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和情感需求,判令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

  典型案例3:

  丈夫拒绝妻子探望女儿 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黎某与方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婚后,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2018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女儿与黎某共同生活期间,方某因探望女儿受到黎某的阻挠,二人发生纠纷。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黎某协助其探望孩子。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黎某与方某并未离婚,但是方某亦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遂判决方某每周探望女儿一次,黎某应予以协助。宣判后,黎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该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呵护与关爱。虽然法律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探望权,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探望权,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自然会造成一方无法直接抚养教育子女。但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然享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分居导致无法直接抚养教育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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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助推妇女权益司法保护

  本网讯(记者 朱颂扬) 记者昨日从市一中法院了解到,该院及辖区两级法院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创新家事案件审理方式,积极探索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发挥以案释法功能,该院发布典型案例,引导和帮助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1:

  两小时迅速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住潼南区的唐某(女)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杨某经常辱骂、殴打唐某。致唐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2021年1月13日,唐某向潼南区妇联组织求助。当日16时,在妇联工作人员的的帮助下,唐某即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潼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相关证据。

  潼南法院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核,认定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便立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杨某对唐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杨某威胁、辱骂唐某。潼南法院从收到唐某的申请到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唐女士,仅用时2小时。同时,潼南法院还及时联系当地派出所,向杨某送达了裁定书,并告诫其不得再对唐某实施暴力,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释法

  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妇联于2020年12月联合出台《关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的纪要》。该机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端前移至公安、妇联,即受害人可以在报警求助时由派出所民警或者由妇联工作人员协助其通过重庆市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人民法院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大大缩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和签发时间,及时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

  典型案例2:

  丈夫婚后发生不正当关系 妻子优先取得子女抚养权

  王某(女方)与黄某(男方)婚后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即与王某、黄某以及黄某父母一起居住在渝北区黄某名下的房屋中,目前就读于渝北区某幼儿园。

  在王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黄某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录像保存,其行为严重伤害了王某,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王某遂向渝北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

  渝北法院认为,王某与黄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王某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该院认为孩子仅五岁,年纪尚幼,而黄某父母有能力且明确表示愿意继续照顾孩子,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遂判决孩子由黄某抚养。王某对此不服,上诉于市一中法院。

  市一中法院认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本案中,黄某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在黄某与王某在对孩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相似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孩子健康成长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既包括父母的经济条件更包括父母的人品行为等,遂依法作出改判。

  法官释法

  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不能简单以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意愿、孩子客观生活环境作为判断依据,更应当考虑孩子未来健康成长的现实需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严重破坏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明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虽然双方经济条件相近、抚养意愿相同,但是更应考虑孩子未来的身心健康,并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和情感需求,判令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

  典型案例3:

  丈夫拒绝妻子探望女儿 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黎某与方某(女)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婚后,二人因工作原因长期两地分居,2018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女儿与黎某共同生活期间,方某因探望女儿受到黎某的阻挠,二人发生纠纷。方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黎某协助其探望孩子。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黎某与方某并未离婚,但是方某亦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遂判决方某每周探望女儿一次,黎某应予以协助。宣判后,黎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该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呵护与关爱。虽然法律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探望权,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探望权,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自然会造成一方无法直接抚养教育子女。但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依然享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分居导致无法直接抚养教育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