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苦弹窗广告久矣 法学专家:立法斩断弹窗广告利益链

时间: 2021-03-12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04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系统集成研究中心主任史浩飞

  2021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称,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但令人苦恼的是使用电脑上网的全过程,都伴随弹窗广告的干扰,特别是有的低俗广告已经严重污染网络环境,影响用户正常工作和心情。如何解决?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系统集成研究中心主任史浩飞就带来了相关建议。

  现状:

  “弹窗”防不胜防 网民深恶痛绝

  现在,弹窗广告已经成了网络世界的“牛皮癣”,只要打开网页,弹窗广告就会接连不断地跳出来,并且难以关闭。

  “当我正忙于工作,准备发布一个微信公众号的稿子,突然,弹窗广告占据了整个电脑屏幕,我便条件反射地想要关闭它,但是,我一点击弹窗页面的关闭按钮,却立即自动打开一个网页,顿时,刺耳的音乐声响起,游戏页面出现了……”市民罗先生告诉记者,他被弹窗广告惊扰已久,总是找不到办法解决,而且,发布弹窗广告的经营者并不诚实,故意设置虚假的关闭按钮,让你无法关闭,于是,弹窗广告便强制让打开者看到,便实现了弹窗广告发布者的目的。

  “有一次,我看到儿子在用我的电脑,便站到他的背后,想看看他在干什么,还好,他在浏览我给他拍摄的图片,可是,一个弹窗广告出现了,一个扭动腰身的妖艳卡通女子现身,儿子见遮挡了自己的图片,便想关闭弹窗广告,却不知道该点击哪里,就在该弹窗广告页面逐一点击按钮,结果,非但未能关闭,反而自动打开了一个播放靡靡之音的页面,不堪入目的画面出现了,弄得有点难堪。”微信好友郑先生提起弹窗广告,很是愤怒但无奈。他提醒儿子,这种页面不能看,随即关闭该网页,再寻找弹窗广告的关闭按钮。可是,看了几遍,始终找不到关闭按钮,于是,他移动鼠标逐一接触弹窗广告上的按钮,结果,移动到一个并非通用的“叉叉”关闭按钮时,才显示出“近期不显示”提示。

  “很显然,这个弹窗根本没有设置关闭按钮,只有一个设置按钮,就是说,你只能设置其是否显示,而不能让其消失。”郑先生说,这种弹窗广告,不仅挥之不去,又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还让你无法关闭。

  饶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以前在安装软件时,看到捆绑的其他程序,便将这些捆绑的程序取消,但现在,点击一键安装后,就快速进入安装,来不及用鼠标逐一取消多个捆绑软件,根本没法控制这种流氓式的捆绑。

  记者咨询电脑高手丁建刚,他告诉记者,这些弹窗广告,一般是安装软件时被捆绑安装的,不懂电脑的人,一般不知道根源,所以没有办法应对。

  调查:

  弹窗广告形成畸形的利益链

  史浩飞调研发现,弹窗广告和广告拦截成为一条畸形的利益链。据了解,多数弹窗广告出自软件自带插件。专业人员安装软件时,能避开这些陷阱,但广大消费者却纷纷中招。用户实在受不了弹窗广告的干扰,只好拿钱开启相关软件的“强力拦截”功能。这就暴露出,弹窗广告发布本身捆绑着巨大的利益。

  记者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弹窗广告,发现大量的广告公司出现在搜索结果之中。据山东一主流媒体报道,该媒体记者联系了一家名为琴韵的广告公司。“我们除了通过运营商的平台推送外,还与浏览器平台和网站合作进行推广,只要有弹窗功能的平台都能发布广告。”自称是该公司业务经理的宋杰对记者介绍,“我们可以根据用户的浏览习惯精准发布信息流广告,插播在网友浏览的页面之中;也可以广撒网发布弹窗广告。”

  “按总曝光次数来收费的话,PC端为5000元钱100万次曝光,移动端为1.5万元100万次。推送时间可以由客户定制,1天内推完可以,一周内推完也可以,”宋杰表示,“如果按点击量的话,投向定向地区3毛一次;不定向地区的话2毛一次。最低订购量为10万次,一次订购50万次以上的话,价格还能再低一些,最低能到1毛钱一次。”

  “我们不敢说是行业内价格最低的,但可以说是比较低的,而且保证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宋杰表示,“我们可以投放的渠道比较全,新闻类网站的有凤凰网、UC头条、一点资讯等;视频类的包括爱奇艺、优酷、快手等;搜索引擎则含有百度、搜狗搜索、360搜索和神马。”

  监管部门:

  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

  昨日,记者联系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士称,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因此,对于消费者认为弹窗广告违规而想投诉的,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相关职责,建议按以下规则操作: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效果,且更具可操作性。

  建议:

  完善相关制度 提升监管手段

  事实上,许多法律法规已经直接或间接对弹窗广告作出规定。比如,《广告法》就明确指出,“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有相同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但记者了解到,面对弹窗广告,大多数市民不会诉诸于法律手段,主要原因是维权成本高而且不知道该投诉谁。

  对于上述问题,史浩飞认为,现有法律惩罚措施比较单一,且力度不够,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因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修改细化管理制度,理清责任源头,有的放矢,做好源头治理,用法律法规约束、规范弹窗广告发布商经营行为。对弹窗广告数量、尺寸、位置总体控制。做到有法可依,净化网络空间。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严把弹窗广告的审批关和准入关。要提升监管手段和技术,加强识别跟踪,确保监管技术要与最新技术同步发展,防范平台或广告商的技术规避问题。设置举报平台,便于用户投诉,知道该向谁投诉、该如何投诉。

  史浩飞还建议,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弹窗广告违法行为。对恶意发布弹窗广告或发布不良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告、罚款或直接取缔资格。

        专家▶▶▶

  弹窗广告不得越界

  立法应当衔接统一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曾令健指出,《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均设置了互联网广告禁止性行为、监管职责及惩罚性条款等,所以,监管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均需遵守上述规则。

  弹窗广告属于互联网环境下广告发布的一种形式,对这一广告发布形式广告法并不禁止。但是,弹窗广告应遵守相关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其次,弹窗广告的内容应该真实、合法,通过弹窗广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的前提下,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三种互联网广告禁止性行为: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但对此唯有惩罚性规定,不利于限制这些不当行为。

  该暂行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令健认为,对于弹窗广告的治理,可以考虑从规范、限制到禁止的治理思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可以对弹窗广告发布的时间、情形予以专门限定,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从立法上禁止这种主动向网络用户推送的广告形式,因为电脑、手机等网络终端本身属于私密空间,因此,弹窗广告有可能侵犯了私人生活安宁权。这本身也涉及到一个广告法与《民法典》之间的衔接问题、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问题。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袁婧涵 黄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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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苦弹窗广告久矣 法学专家:立法斩断弹窗广告利益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系统集成研究中心主任史浩飞

  2021年2月3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称,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9.86亿。但令人苦恼的是使用电脑上网的全过程,都伴随弹窗广告的干扰,特别是有的低俗广告已经严重污染网络环境,影响用户正常工作和心情。如何解决?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微纳制造与系统集成研究中心主任史浩飞就带来了相关建议。

  现状:

  “弹窗”防不胜防 网民深恶痛绝

  现在,弹窗广告已经成了网络世界的“牛皮癣”,只要打开网页,弹窗广告就会接连不断地跳出来,并且难以关闭。

  “当我正忙于工作,准备发布一个微信公众号的稿子,突然,弹窗广告占据了整个电脑屏幕,我便条件反射地想要关闭它,但是,我一点击弹窗页面的关闭按钮,却立即自动打开一个网页,顿时,刺耳的音乐声响起,游戏页面出现了……”市民罗先生告诉记者,他被弹窗广告惊扰已久,总是找不到办法解决,而且,发布弹窗广告的经营者并不诚实,故意设置虚假的关闭按钮,让你无法关闭,于是,弹窗广告便强制让打开者看到,便实现了弹窗广告发布者的目的。

  “有一次,我看到儿子在用我的电脑,便站到他的背后,想看看他在干什么,还好,他在浏览我给他拍摄的图片,可是,一个弹窗广告出现了,一个扭动腰身的妖艳卡通女子现身,儿子见遮挡了自己的图片,便想关闭弹窗广告,却不知道该点击哪里,就在该弹窗广告页面逐一点击按钮,结果,非但未能关闭,反而自动打开了一个播放靡靡之音的页面,不堪入目的画面出现了,弄得有点难堪。”微信好友郑先生提起弹窗广告,很是愤怒但无奈。他提醒儿子,这种页面不能看,随即关闭该网页,再寻找弹窗广告的关闭按钮。可是,看了几遍,始终找不到关闭按钮,于是,他移动鼠标逐一接触弹窗广告上的按钮,结果,移动到一个并非通用的“叉叉”关闭按钮时,才显示出“近期不显示”提示。

  “很显然,这个弹窗根本没有设置关闭按钮,只有一个设置按钮,就是说,你只能设置其是否显示,而不能让其消失。”郑先生说,这种弹窗广告,不仅挥之不去,又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还让你无法关闭。

  饶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以前在安装软件时,看到捆绑的其他程序,便将这些捆绑的程序取消,但现在,点击一键安装后,就快速进入安装,来不及用鼠标逐一取消多个捆绑软件,根本没法控制这种流氓式的捆绑。

  记者咨询电脑高手丁建刚,他告诉记者,这些弹窗广告,一般是安装软件时被捆绑安装的,不懂电脑的人,一般不知道根源,所以没有办法应对。

  调查:

  弹窗广告形成畸形的利益链

  史浩飞调研发现,弹窗广告和广告拦截成为一条畸形的利益链。据了解,多数弹窗广告出自软件自带插件。专业人员安装软件时,能避开这些陷阱,但广大消费者却纷纷中招。用户实在受不了弹窗广告的干扰,只好拿钱开启相关软件的“强力拦截”功能。这就暴露出,弹窗广告发布本身捆绑着巨大的利益。

  记者通过搜索引擎查找弹窗广告,发现大量的广告公司出现在搜索结果之中。据山东一主流媒体报道,该媒体记者联系了一家名为琴韵的广告公司。“我们除了通过运营商的平台推送外,还与浏览器平台和网站合作进行推广,只要有弹窗功能的平台都能发布广告。”自称是该公司业务经理的宋杰对记者介绍,“我们可以根据用户的浏览习惯精准发布信息流广告,插播在网友浏览的页面之中;也可以广撒网发布弹窗广告。”

  “按总曝光次数来收费的话,PC端为5000元钱100万次曝光,移动端为1.5万元100万次。推送时间可以由客户定制,1天内推完可以,一周内推完也可以,”宋杰表示,“如果按点击量的话,投向定向地区3毛一次;不定向地区的话2毛一次。最低订购量为10万次,一次订购50万次以上的话,价格还能再低一些,最低能到1毛钱一次。”

  “我们不敢说是行业内价格最低的,但可以说是比较低的,而且保证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宋杰表示,“我们可以投放的渠道比较全,新闻类网站的有凤凰网、UC头条、一点资讯等;视频类的包括爱奇艺、优酷、快手等;搜索引擎则含有百度、搜狗搜索、360搜索和神马。”

  监管部门:

  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

  昨日,记者联系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士称,原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因此,对于消费者认为弹窗广告违规而想投诉的,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相关职责,建议按以下规则操作: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效果,且更具可操作性。

  建议:

  完善相关制度 提升监管手段

  事实上,许多法律法规已经直接或间接对弹窗广告作出规定。比如,《广告法》就明确指出,“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有相同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但记者了解到,面对弹窗广告,大多数市民不会诉诸于法律手段,主要原因是维权成本高而且不知道该投诉谁。

  对于上述问题,史浩飞认为,现有法律惩罚措施比较单一,且力度不够,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因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修改细化管理制度,理清责任源头,有的放矢,做好源头治理,用法律法规约束、规范弹窗广告发布商经营行为。对弹窗广告数量、尺寸、位置总体控制。做到有法可依,净化网络空间。

  同时,政府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严把弹窗广告的审批关和准入关。要提升监管手段和技术,加强识别跟踪,确保监管技术要与最新技术同步发展,防范平台或广告商的技术规避问题。设置举报平台,便于用户投诉,知道该向谁投诉、该如何投诉。

  史浩飞还建议,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弹窗广告违法行为。对恶意发布弹窗广告或发布不良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惩重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告、罚款或直接取缔资格。

        专家▶▶▶

  弹窗广告不得越界

  立法应当衔接统一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曾令健指出,《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均设置了互联网广告禁止性行为、监管职责及惩罚性条款等,所以,监管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主体,均需遵守上述规则。

  弹窗广告属于互联网环境下广告发布的一种形式,对这一广告发布形式广告法并不禁止。但是,弹窗广告应遵守相关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其次,弹窗广告的内容应该真实、合法,通过弹窗广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的前提下,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设置了三种互联网广告禁止性行为: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但对此唯有惩罚性规定,不利于限制这些不当行为。

  该暂行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曾令健认为,对于弹窗广告的治理,可以考虑从规范、限制到禁止的治理思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可以对弹窗广告发布的时间、情形予以专门限定,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从立法上禁止这种主动向网络用户推送的广告形式,因为电脑、手机等网络终端本身属于私密空间,因此,弹窗广告有可能侵犯了私人生活安宁权。这本身也涉及到一个广告法与《民法典》之间的衔接问题、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问题。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袁婧涵 黄滢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