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依约送回行李,乘客拒绝付费引纠纷 律师提醒:《民法典》规定领取遗失物应支付费用

时间: 2021-03-27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7672

  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如果行李或手机忘在车上,麻烦司机送回来,司机要求收取一定费用合理吗?近日,沙坪坝区一名司机和乘客就因为这事儿发生争执,还报了警。

  网约车依约送回行李

  乘客拒绝付费引纠纷

  近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110快处队民警接到警情,称在沙区某公交车站发生纠纷。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在公交车站附近,只见一辆白色网约车开启应急灯停在路边,司机王某情绪激动,与乘客李某发生激烈争执,民警及时劝阻二人并分别了解情况。

  原来,当天晚上,司机王某从凤西路某小区楼下搭乘李某及其家人到小龙坎附近某小区,李某当时拖着一个行李箱,与手里的袋子一起放在网约车后备箱里。到了该公交车站附近时,李某支付车费后就下车了,因一时大意忘记拿走后备箱里的行李。当时,司机王某也忙于接其它业务,没有注意到此事,便将车子开走了。

  没多久,乘客李某想起行李忘在了网约车的后备箱里,便通过查询网约车订单联系上司机王某。王某称车上有其它乘客,自己可以将行李交回公司,让李某去公司领取,也可以将行李给李某送回去,但要收取30元钱费用。李某表示自己在下车的地方等候,让王某将行李送回,自己愿意支付费用。但司机王某到达约定地点后,李某却不愿意支付约定的30元空返路费,双方沟通不畅发生争执。

  民警现场调解

  双方握手言和

  民警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民警告知司机王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在乘客乘车时,有义务确保顾客人身财产安全,在顾客下车时,有义务提醒顾客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同时,民警告知李某,作为乘客,在乘车时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防止物品遗失遭受损失。经过协商,李某支付了司机王某15元路费,双方达成和解。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网约车或出租车司机有妥善保管乘客物品的义务,在给乘客送回行李时,可以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

  民警认为,遗失物的返还,根据相关情节不同,其处置结果也有所不同。如果是与失主无利害关系人拾到遗失物,那么,失主理应给付拾得物品者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本案中,由于网约车司机与乘客均存在过错,因此送还行李产生的空返路费也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律师说法

  司机发出要约 乘客承诺后就应付款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李青律师认为,本案中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司机的主要义务是保证乘客和货物的安全到达,但是也有在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的附随义务。一般网约车在乘客下车时都会有软件提醒乘客注意携带随身物品,在网约车已经提醒的情况下,不可对司机的提醒义务过分要求,此时,乘客如果因自身原因遗失物品,司机就不存在过错。

  乘客将物品落在车上后,司机负有妥善保管乘客物品的责任,且应将乘客遗忘物品返还乘客。本案中,司机通知乘客将遗忘物交回公司,让乘客自己去公司领取,或者将物品送回,要求顾客支付必要费用的做法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本案可参照《民法典》有关遗失物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司机将遗失物送回,有权收取运费,但如果认定司机对于遗失物品具有过错,那么其应当承担部分运费。但在本案中,司机发出了需要支付30元的要约,乘客也已发出向司机支付30元的承诺,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口头约定。故不论司机对物品遗失是否具有过错,乘客均应当履行与司机达成的约定,支付30元报酬。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袁婧涵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网约车依约送回行李,乘客拒绝付费引纠纷 律师提醒:《民法典》规定领取遗失物应支付费用

  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如果行李或手机忘在车上,麻烦司机送回来,司机要求收取一定费用合理吗?近日,沙坪坝区一名司机和乘客就因为这事儿发生争执,还报了警。

  网约车依约送回行李

  乘客拒绝付费引纠纷

  近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110快处队民警接到警情,称在沙区某公交车站发生纠纷。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在公交车站附近,只见一辆白色网约车开启应急灯停在路边,司机王某情绪激动,与乘客李某发生激烈争执,民警及时劝阻二人并分别了解情况。

  原来,当天晚上,司机王某从凤西路某小区楼下搭乘李某及其家人到小龙坎附近某小区,李某当时拖着一个行李箱,与手里的袋子一起放在网约车后备箱里。到了该公交车站附近时,李某支付车费后就下车了,因一时大意忘记拿走后备箱里的行李。当时,司机王某也忙于接其它业务,没有注意到此事,便将车子开走了。

  没多久,乘客李某想起行李忘在了网约车的后备箱里,便通过查询网约车订单联系上司机王某。王某称车上有其它乘客,自己可以将行李交回公司,让李某去公司领取,也可以将行李给李某送回去,但要收取30元钱费用。李某表示自己在下车的地方等候,让王某将行李送回,自己愿意支付费用。但司机王某到达约定地点后,李某却不愿意支付约定的30元空返路费,双方沟通不畅发生争执。

  民警现场调解

  双方握手言和

  民警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民警告知司机王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在乘客乘车时,有义务确保顾客人身财产安全,在顾客下车时,有义务提醒顾客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同时,民警告知李某,作为乘客,在乘车时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防止物品遗失遭受损失。经过协商,李某支付了司机王某15元路费,双方达成和解。

  在此,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网约车或出租车司机有妥善保管乘客物品的义务,在给乘客送回行李时,可以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

  民警认为,遗失物的返还,根据相关情节不同,其处置结果也有所不同。如果是与失主无利害关系人拾到遗失物,那么,失主理应给付拾得物品者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本案中,由于网约车司机与乘客均存在过错,因此送还行李产生的空返路费也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律师说法

  司机发出要约 乘客承诺后就应付款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李青律师认为,本案中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司机的主要义务是保证乘客和货物的安全到达,但是也有在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的附随义务。一般网约车在乘客下车时都会有软件提醒乘客注意携带随身物品,在网约车已经提醒的情况下,不可对司机的提醒义务过分要求,此时,乘客如果因自身原因遗失物品,司机就不存在过错。

  乘客将物品落在车上后,司机负有妥善保管乘客物品的责任,且应将乘客遗忘物品返还乘客。本案中,司机通知乘客将遗忘物交回公司,让乘客自己去公司领取,或者将物品送回,要求顾客支付必要费用的做法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时,本案可参照《民法典》有关遗失物的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司机将遗失物送回,有权收取运费,但如果认定司机对于遗失物品具有过错,那么其应当承担部分运费。但在本案中,司机发出了需要支付30元的要约,乘客也已发出向司机支付30元的承诺,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口头约定。故不论司机对物品遗失是否具有过错,乘客均应当履行与司机达成的约定,支付30元报酬。

  记者 唐孝忠 实习生 袁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