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顺风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分担?法院这样判

时间: 2021-03-29 来源: 重庆法制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53

  本网讯  《民法典》施行后,重庆首例“好意同乘”案宣判了!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

  张某和李某系潼南区大佛街道卫星村同乡。2020年8月29日,张某在场镇赶集后步行回家,巧遇同乡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因两人相识,李某便热情地无偿搭乘张某一同回村。

  不料,二人同乘的摩托车行驶到一乡村公路时,与对面谢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未立即报警就撤离了现场。之后,交巡警出具了无法分清事故责任的证明材料。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0万元。由于3人一直未能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和谢某共同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潼南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未及时报警,双方就事故经过又各执一词,导致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对张某的损害,李某和谢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李某无偿搭乘张某,李某的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李某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法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法官说法

  无偿搭乘应适用“好意同乘”裁判规则

  本案主审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即为本案所适用的“好意同乘”裁判规则。

  随着私家车日益普及,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情况越来越多。“好意同乘”系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有助于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应予鼓励和提倡。《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人减责,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

  当然,减责并非免责,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员在帮助他人时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谨慎驾驶,注意交通安全。

  通讯员 周致余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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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顺风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分担?法院这样判

  本网讯  《民法典》施行后,重庆首例“好意同乘”案宣判了!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

  张某和李某系潼南区大佛街道卫星村同乡。2020年8月29日,张某在场镇赶集后步行回家,巧遇同乡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因两人相识,李某便热情地无偿搭乘张某一同回村。

  不料,二人同乘的摩托车行驶到一乡村公路时,与对面谢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未立即报警就撤离了现场。之后,交巡警出具了无法分清事故责任的证明材料。张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0万元。由于3人一直未能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和谢某共同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潼南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未及时报警,双方就事故经过又各执一词,导致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对张某的损害,李某和谢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李某无偿搭乘张某,李某的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李某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法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法官说法

  无偿搭乘应适用“好意同乘”裁判规则

  本案主审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即为本案所适用的“好意同乘”裁判规则。

  随着私家车日益普及,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情况越来越多。“好意同乘”系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有助于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应予鼓励和提倡。《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人减责,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

  当然,减责并非免责,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驾驶员在帮助他人时也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谨慎驾驶,注意交通安全。

  通讯员 周致余 记者 唐孝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