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将成修法考量重点

时间: 2021-04-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83

  

  去年3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南岸区某商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资料图)

  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执法将会如何规范市场秩序?经营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和律师,请他们从各自专业领域谈谈强化反垄断执法带来的影响。

 

  “不作恶”应为平台经济行为底线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盛学军指出,相当时期以来,电商网络平台透过业务规则、技术手段,强制要求进入平台的经营者只能在该平台开店,限制其与其他平台的合作。这种“二选一”行为尽管屡受质疑,但笼罩在“新经济”“高技术”光环下的一众“独角兽”企业却未受到根本挑战。而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出“天价”罚款,充分显示了监管层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决心,也让公众初识了反垄断法适用于平台经济的实例。

  盛学军认为,平台经济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的全新产物,网络电商平台具有传统行业无可比拟的优势,既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又极大地便捷了人们的生活。平台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规模效应,而在规模效应下,“赢家通吃”成为平台竞争中的法则。有学者提出,“数字平台是一种具有自然垄断倾向的企业组织模式”。近些年,我国平台经济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一些网络平台成为了社会和生活的基础设施,少数头部平台更是获取了明显超越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力量,获取了市场支配地位。于是,某些平台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挤占商家的生存空间、控制相关市场的进入门槛。其典型者,就是对平台内商家提出规制,禁止该平台内的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这显然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的规定。

  盛学军表示,在一段时期内,我国将加强反垄断工作,这在政策层面早已有迹可循。此前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得到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由此可以预见的是,对网络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巨额罚款,也许仅仅是我国平台反垄断的一个开始,当前平台经济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将得到监管层的严厉执法。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监管层也应当坚持严格规范执法,树立“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毕竟监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加强反垄断监管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任何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手房捷恒律师团主任律师汪信明认为,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因此,任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较为系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正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2018年8月31日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比起《反垄断法》更年轻,也更加贴近电子商务经济迅猛发展的实际。《电子商务法》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就是第三方平台,弥补了《反垄断法》的“先天不足”。但是,立足于电子商务这个宽泛概念,而不是紧盯平台经济“发力”,着眼于全面规范而不是专注“反垄断”一隅,以及法律条款的抽象属性,都决定了这部法律并非医治平台经济垄断病的良药。因此,2020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信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针对互联网新业态中的电子商务平台将是《反垄断法(修订草案)》考量的重点!

 

  《反垄断法》规定六种垄断行为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陈鹏伟认为,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主要有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五大要素来确定: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并且可以根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来推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六种行为,则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其一般会采取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或者采取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措施限定交易。限定内容包括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记者 唐孝忠

 

  本地做法>>>

 

  我市去年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91件

 

  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的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履职,真抓实干,以竞争执法促公平、价格监管护民生,取得显著成效。

  为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市严厉查处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为,依法查处云阳县8家砖石企业垄断协议案和巫山县5家液化气充装企业价格垄断协议案,对丰都县商砼企业涉嫌横向垄断协议案完成反垄断调查。

  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在2019年查处4件涉及教育、建筑、医药等行业行政垄断案件的基础上,又查处4件行政垄断案件,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积极开展对网络平台监管。

  此外,市市场监管局还对在我市开展社区购物平台进行摸底核查。联合市级部门对15家网络平台进行行政约谈和指导,强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社区团购经营“九个不得”要求,要求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守法依规经营。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个别网络平台涉嫌垄断行为进行核查,切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去年,在加强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方面,我市加大对防疫物资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打击防疫期间擅自将商品与疫情防控、病毒防治挂钩,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相关不正当竞争案件13件。深入开展对生活消费、互联网、电子商务、直播平台、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要素市场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共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91件。

  据介绍,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重点领域价格监管、涉企收费治理,加强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坚持支持发展和规范行为并重、治“果”和治“因”并重、监管执法和制度建设并重,切实提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能力,努力实现全方位、高水平监管,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新的成绩。

  记者 张柳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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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将成修法考量重点

  

  去年3月,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南岸区某商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资料图)

  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合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

  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执法将会如何规范市场秩序?经营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和律师,请他们从各自专业领域谈谈强化反垄断执法带来的影响。

 

  “不作恶”应为平台经济行为底线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盛学军指出,相当时期以来,电商网络平台透过业务规则、技术手段,强制要求进入平台的经营者只能在该平台开店,限制其与其他平台的合作。这种“二选一”行为尽管屡受质疑,但笼罩在“新经济”“高技术”光环下的一众“独角兽”企业却未受到根本挑战。而此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出“天价”罚款,充分显示了监管层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决心,也让公众初识了反垄断法适用于平台经济的实例。

  盛学军认为,平台经济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背景下的全新产物,网络电商平台具有传统行业无可比拟的优势,既拉动了经济的增长,又极大地便捷了人们的生活。平台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规模效应,而在规模效应下,“赢家通吃”成为平台竞争中的法则。有学者提出,“数字平台是一种具有自然垄断倾向的企业组织模式”。近些年,我国平台经济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一些网络平台成为了社会和生活的基础设施,少数头部平台更是获取了明显超越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力量,获取了市场支配地位。于是,某些平台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挤占商家的生存空间、控制相关市场的进入门槛。其典型者,就是对平台内商家提出规制,禁止该平台内的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这显然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的规定。

  盛学军表示,在一段时期内,我国将加强反垄断工作,这在政策层面早已有迹可循。此前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得到社会热烈反响和广泛支持。由此可以预见的是,对网络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巨额罚款,也许仅仅是我国平台反垄断的一个开始,当前平台经济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将得到监管层的严厉执法。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监管层也应当坚持严格规范执法,树立“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毕竟监管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加强反垄断监管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任何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手房捷恒律师团主任律师汪信明认为,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因此,任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构建起较为系统的反垄断法律体系,正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2018年8月31日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比起《反垄断法》更年轻,也更加贴近电子商务经济迅猛发展的实际。《电子商务法》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也就是第三方平台,弥补了《反垄断法》的“先天不足”。但是,立足于电子商务这个宽泛概念,而不是紧盯平台经济“发力”,着眼于全面规范而不是专注“反垄断”一隅,以及法律条款的抽象属性,都决定了这部法律并非医治平台经济垄断病的良药。因此,2020年1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信此次《反垄断法》的修订,针对互联网新业态中的电子商务平台将是《反垄断法(修订草案)》考量的重点!

 

  《反垄断法》规定六种垄断行为

 

  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陈鹏伟认为,根据《反垄断法》,垄断行为主要有三种: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据五大要素来确定: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并且可以根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来推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六种行为,则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对于网络平台经营者,其一般会采取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或者采取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措施限定交易。限定内容包括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的其他行为;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通过其指定渠道等限定方式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

  记者 唐孝忠

 

  本地做法>>>

 

  我市去年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91件

 

  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围绕营造公平竞争的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履职,真抓实干,以竞争执法促公平、价格监管护民生,取得显著成效。

  为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市严厉查处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为,依法查处云阳县8家砖石企业垄断协议案和巫山县5家液化气充装企业价格垄断协议案,对丰都县商砼企业涉嫌横向垄断协议案完成反垄断调查。

  同时,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在2019年查处4件涉及教育、建筑、医药等行业行政垄断案件的基础上,又查处4件行政垄断案件,主要涉及地方政府出台的产业政策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积极开展对网络平台监管。

  此外,市市场监管局还对在我市开展社区购物平台进行摸底核查。联合市级部门对15家网络平台进行行政约谈和指导,强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社区团购经营“九个不得”要求,要求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守法依规经营。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个别网络平台涉嫌垄断行为进行核查,切实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去年,在加强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方面,我市加大对防疫物资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力度,重点打击防疫期间擅自将商品与疫情防控、病毒防治挂钩,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相关不正当竞争案件13件。深入开展对生活消费、互联网、电子商务、直播平台、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要素市场等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共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91件。

  据介绍,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重点领域价格监管、涉企收费治理,加强打击传销工作力度,坚持支持发展和规范行为并重、治“果”和治“因”并重、监管执法和制度建设并重,切实提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能力,努力实现全方位、高水平监管,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取得新的成绩。

  记者 张柳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