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渝中区经纬大道附近,一女子骑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一辆白色小车旁经过时,遭遇小车乘客“开门杀”,女子被车门带倒,摔在地上受轻微伤。 事发当天,易某驾驶一辆白色小车由渝中区大黄路口往大坪医院方向行驶,至经纬大道大坪三院路口时,因车上乘客贺某要在该处下车,开车门的瞬间,小车右后方车门与同方向骑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江某发生碰撞,江某的摩托车被车门带倒,江某整个人也朝前方摔去。事后,经医院诊断,江某软组织受伤,所幸并无大碍。 据了解,事发时因白色小车靠边临停,后方的江某见车辆缓行便骑着摩托车从最右侧穿插行驶,随后车上的乘客贺某开车门时没有仔细观察,致使开门瞬间与江某发生碰撞,引发事故。 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表示,当事人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当事人贺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最终判定,当事人易某、江某、贺某三人负同等责任。 近些年,类似这样“开门杀”事故并不少见。虽然不是每次都造成较大损伤,却暗藏凶险,不得不防。那么,广大乘客、驾驶人又该如何避免“开门杀”,渝中交巡警给出提醒: 一、小车驾驶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时要距离路沿20至30厘米。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看清四周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无特殊情况,不建议后排乘客从左侧车门下车。 二、除了驾驶人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乘车人开车门时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这种方法被称为“荷兰式开门法”。这样会“强迫”自己有一个转体动作,以更好地观察后方情况。推门时先推开一条缝,观察侧后方来车情况,同时也是提醒过往的骑车人:车门要开了,请注意。 三、骑车人在经过路旁停放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来的车辆时,要注意减速慢行,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开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