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念之差!非法捕捞长江鲟,四名青年被判刑

时间: 2021-07-13 来源: 重庆长安网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128

  近日,万某等四人因非法捕捞长江鲟,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黑科技,锚“异鱼”

  2020年11月15日下午,万某等四人闲来无事,拿着可视锚鱼竿到江津区支坪镇的笋溪河与綦河交汇处想着锚点河鲜过过瘾。一不小心竟锚到了一条重达十几公斤的“异鱼”。此鱼外观甚奇,身有骨板遍布突起,上钩挣扎间竟有“王霸之气”,力大无比。多年的钓鱼经验让万某感觉这绝不是一般的鱼。万某立刻向钓鱼群的钓友们求证此为何物,很快得知这可能是中华鲟。

  为口福,起歹念

  在与另三名同伴商量后,万某决定放生这条鱼。怎料,四人准备离开时发现这条受伤的鱼并未游走,还对着自己“挑衅”地扑腾了几下。四人心想既然这条“异鱼”已经放生一次自己不走,看起来又如此美味,那不如抓回去尝尝鲜。

  于是,四人又赶紧将还未游走的鱼抱起来用衣服包裹住准备渡船回家烹食。然而,几人的行径却早被暗中观察的护渔志愿者看在眼中。等渡船一靠岸,四人就被闻讯而来的民警抓捕。经鉴定,万某一伙人锚到的“异鱼”是一尾长江鲟,长112厘米,净重18.5公斤。所幸,该长江鲟经及时救治后已放生长江。

  长江鲟:生为“王”,奈何寡

  长江鲟,又叫达氏鲟、沙腊子、小腊子,属于硬骨鱼纲鲟科动物,天生就是长江水族中的“王族”,不仅魁梧健壮,体重最重可达40公斤,体长最长可达1.5米,早在1.5亿年前就有祖先和恐龙同期“出道”,被誉为“水中活化石”“水中国宝”。

  长江鲟主要分布在金沙江下游和长江上游,作为一种淡水定居性鱼类,常在江河中下层活动,喜栖息于流速较缓、富腐植质和底栖生物的沙质底或卵石碛坝的河湾或深沱中。族群的数量一直不算兴旺,而随着栖息地的丧失和功能下降、环境污染、过度捕捞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处境已岌岌可危。2010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也是我国的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四人均获刑,法院督促当庭学习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等四名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作出了上述判决。

  基于四被告人庭审中辩称自己对保护鱼类认识不足的意见,法官在宣判后将印制的长江上游珍贵濒危鱼类资料交给四被告人,并督促其当庭进行学习。

  法官提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要明确可钓的鱼类种类、数量和最小可钓标准。误钓小于当地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或钓获物超过当地许可的垂钓获取数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本案中的四名青年本可一念为善,但恰是分别时的那一“回眸”,一念之差让几人痛彻心扉,悔不当初。

  法官提醒,垂钓时,当误捕自己不认识的鱼类,特别是疑似珍贵濒危鱼类时,切不可心存侥幸,应及时放归水体。若为一时口腹之欲触犯法律,“不知何鱼”也并不能作为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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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非法捕捞长江鲟,四名青年被判刑

  近日,万某等四人因非法捕捞长江鲟,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黑科技,锚“异鱼”

  2020年11月15日下午,万某等四人闲来无事,拿着可视锚鱼竿到江津区支坪镇的笋溪河与綦河交汇处想着锚点河鲜过过瘾。一不小心竟锚到了一条重达十几公斤的“异鱼”。此鱼外观甚奇,身有骨板遍布突起,上钩挣扎间竟有“王霸之气”,力大无比。多年的钓鱼经验让万某感觉这绝不是一般的鱼。万某立刻向钓鱼群的钓友们求证此为何物,很快得知这可能是中华鲟。

  为口福,起歹念

  在与另三名同伴商量后,万某决定放生这条鱼。怎料,四人准备离开时发现这条受伤的鱼并未游走,还对着自己“挑衅”地扑腾了几下。四人心想既然这条“异鱼”已经放生一次自己不走,看起来又如此美味,那不如抓回去尝尝鲜。

  于是,四人又赶紧将还未游走的鱼抱起来用衣服包裹住准备渡船回家烹食。然而,几人的行径却早被暗中观察的护渔志愿者看在眼中。等渡船一靠岸,四人就被闻讯而来的民警抓捕。经鉴定,万某一伙人锚到的“异鱼”是一尾长江鲟,长112厘米,净重18.5公斤。所幸,该长江鲟经及时救治后已放生长江。

  长江鲟:生为“王”,奈何寡

  长江鲟,又叫达氏鲟、沙腊子、小腊子,属于硬骨鱼纲鲟科动物,天生就是长江水族中的“王族”,不仅魁梧健壮,体重最重可达40公斤,体长最长可达1.5米,早在1.5亿年前就有祖先和恐龙同期“出道”,被誉为“水中活化石”“水中国宝”。

  长江鲟主要分布在金沙江下游和长江上游,作为一种淡水定居性鱼类,常在江河中下层活动,喜栖息于流速较缓、富腐植质和底栖生物的沙质底或卵石碛坝的河湾或深沱中。族群的数量一直不算兴旺,而随着栖息地的丧失和功能下降、环境污染、过度捕捞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处境已岌岌可危。2010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极危级,也是我国的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四人均获刑,法院督促当庭学习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等四名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作出了上述判决。

  基于四被告人庭审中辩称自己对保护鱼类认识不足的意见,法官在宣判后将印制的长江上游珍贵濒危鱼类资料交给四被告人,并督促其当庭进行学习。

  法官提醒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要明确可钓的鱼类种类、数量和最小可钓标准。误钓小于当地最小可钓标准的幼体及禁钓品种,或钓获物超过当地许可的垂钓获取数量的,应当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本案中的四名青年本可一念为善,但恰是分别时的那一“回眸”,一念之差让几人痛彻心扉,悔不当初。

  法官提醒,垂钓时,当误捕自己不认识的鱼类,特别是疑似珍贵濒危鱼类时,切不可心存侥幸,应及时放归水体。若为一时口腹之欲触犯法律,“不知何鱼”也并不能作为给自己的犯罪行为开脱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