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排废水污染长江被处刑罚

时间: 2021-07-2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万 先觉 阅读量:15080

万州区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

私排废水污染长江被处刑罚

  本网讯(记者 罗翠 通讯员 李炏)前不久,万州区法院适用《长江保护法》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赔偿生态损害损失36603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和不具备处置“有毒物质”废水能力情况下,私自开设窗花厂对窗花进行电镀加工,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市政生活污水处理管网内,再流经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重金属污染物能力)后流入长江,严重污染长江水生态环境。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确定案涉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660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赵某违反国家规定,违法经营作坊电镀加工窗花,使用暗管向长江排放含铬、镍、铜的电镀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赵某对暗管进行修缮加固,其主观逃避监管意图明确。据此,赵某具备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监禁刑惩处。赵某的排污行为,亦对长江水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影响水生态环境安全,危害水生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据此,赵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66030元。赵某的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赵某在其犯罪行为影响范围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综合赵某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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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排废水污染长江被处刑罚

万州区法院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

私排废水污染长江被处刑罚

  本网讯(记者 罗翠 通讯员 李炏)前不久,万州区法院适用《长江保护法》公开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赔偿生态损害损失36603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和不具备处置“有毒物质”废水能力情况下,私自开设窗花厂对窗花进行电镀加工,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市政生活污水处理管网内,再流经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重金属污染物能力)后流入长江,严重污染长江水生态环境。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确定案涉电镀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660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赵某违反国家规定,违法经营作坊电镀加工窗花,使用暗管向长江排放含铬、镍、铜的电镀废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赵某对暗管进行修缮加固,其主观逃避监管意图明确。据此,赵某具备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监禁刑惩处。赵某的排污行为,亦对长江水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影响水生态环境安全,危害水生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具有较大安全隐患。据此,赵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366030元。赵某的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据此,赵某在其犯罪行为影响范围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综合赵某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